庭审翻译与供述不一致|如何争执笔录可信性及其对在留的影响
2026/08/13
在中国籍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经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常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说明产生出入。方言、专业术语的译法以及提问意图的传达偏差,都可能让并非本意的内容留在笔录里。笔录内容不仅影响量刑,更直接左右事实的认定,而判决内容又与在留资格紧密相连。本文说明经翻译的供述如何被记录、出现不一致时应如何争执,以及从守住在留的角度出发,初期阶段应当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核心要点
- 侦查笔录以日文制作,由翻译人宣读后要求签名捺印,因此译文精度实际决定了笔录内容。
- 在法庭上作出与笔录不同的陈述时,检察官可能依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328条请求调查该笔录。
- 对于使用普通话以外方言的当事人,翻译人的语言适配性本身即可成为争点。
- 供述内容直接关系故意与共谋的认定,因诈骗、盗窃等被处拘禁刑的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将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
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是如何制作的
笔录以日文写成,由翻译人译为中文宣读,确认无误后要求当事人签名并按指印。需要注意的是,笔录并非逐字记录,而是侦查人员概括整理后形成的文书。日语法律用语中有大量在中文里没有一一对应的概念,例如故意与过失、共谋、认识等,译法不同,理解就会发生偏移。当事人本意是表达事后才知道,若被记为自始知情,便直接影响故意与共谋的认定。因此在宣读环节只要感到与本意不符,就应当场提出更正。更正申请会被记入笔录,日后争执笔录内容时,这一记载往往成为有力的线索与突破口。
在法庭上改变说法会有什么后果
笔录被提出为证据的可能性将随之上升。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依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款,就含有不利益事实之承认等内容者,在认定具有任意性的前提下可作为证据。此外,为争执庭审陈述的可信性,检察官还可依第328条将其作为弹劾证据使用。因此仅在法庭上改口并不足够,必须能够合理说明为何与笔录记载不同。辩护人应就翻译人的资格与经验、翻译方式、讯问时长与有无休息、宣读时的实际情形等制作过程具体举证,据以争执任意性与可信性。在实施录音录像的案件中,请求开示该记录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能否对翻译人的适格性提出异议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不通晓国语者作陈述时应由翻译人翻译,翻译人负有准确传译的职责。但翻译人资格并未由统一的国家资格制度加以规范。因此,对于日常使用闽南话、上海话、东北方言等与普通话差距较大语言的当事人,翻译人能否对应该语言,就成为实质性的争点。辩护人可要求释明翻译人的使用语言与从业经历,必要时申请由其他翻译人核验录音录像,或提交关于译文妥当性的意见。庭审中途请求更换翻译人,制度上亦属可能。若争点集中于个别词语,直接就该词提出准确译法,通常更易为法院所理解和接受。
供述不一致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笔录内容不同,在留的走向也会随之改变。例如,是不知内容而搬运,还是明知而搬运,这一点即区分无罪与有罪。若属毒品类案件,即使宣告缓刑,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上陆拒否不设期限。若属诈骗、盗窃、伤害、侵入住居、伪造等,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获缓刑,也落入同法第24条第4项之2。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项。此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也正在推进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正因如此,初期就应选任能确实对应中文的辩护人,连同翻译质量一并把关。
常见问题
已经在笔录上签名了,之后还能争执吗
可以。即便已签名,任意性与可信性仍属独立的审理对象。应具体主张宣读时的情形、翻译的准确性、讯问时长等,并在有录音录像时请求开示。签名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决定案件的结论。
可以带熟人到侦查机关当翻译吗
讯问的翻译人由侦查机关安排,原则上不允许私人陪同担任,若该熟人本身与案件有关联则更不可能。现实做法是在律师接见时确保中文沟通体制,事先整理好希望表达的内容与用词,避免在讯问现场出现偏差。
觉得庭审翻译不准确时该怎么办
请当场告知辩护人。辩护人会向法院指出,请求确认、重新翻译,必要时申请更换翻译人。与事后再行主张相比,当场指出能够留在庭审记录之中,在其后的争点整理阶段也更能发挥实际作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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