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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受刑后回中国是否会被再次追究|中国刑法第7条与第10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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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受刑后回中国是否会被再次追究|中国刑法第7条与第10条解读

在日本受刑后回中国是否会被再次追究|中国刑法第7条与第10条解读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日本涉刑的中国籍当事人经常询问:判决之后回国,中国是否还会再次处罚。结论是,中国刑法确有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适用本法的规定,理论上存在再次被追究的可能。但法律同时就法定刑上限与境外已受刑罚的处理作出了明文缓和,实践中再次立案的情形有限。本文梳理中国刑法第7条与第10条的框架,说明在日本程序中应当保留哪些书面材料,并说明退去强制与上陆拒否期间之间的关系,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核心要点

  • 中国刑法第7条规定对本国公民境外犯罪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国刑法第10条规定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日本的判决书与刑罚执行情况材料,是日后向中方说明经过的基础凭证,宜在确定后及时取得。
  • 一旦被退去强制,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产生上陆拒否期间:初次五年、再次十年、毒品类案件则无期限。

在日本已受判决的行为,中国是否还会起诉

理论上可能,实务中再次起诉的情形有限。中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同条第2款则规定,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从而在事实上排除了较轻的类型。第10条进一步规定,凡在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见立法采取的并非正面禁止双重处罚,而是在量刑阶段作出调整。就实际运作而言,对于中国境内既无被害人、亦无法益侵害实质的案件,重新立案的例子并不多见。

哪些类型中方的关注度较高

中国境内存在被害人,或者行为直接损害中国管理秩序的类型,中方关注度明显较高。例如身在日本却骗取中国境内被害人财物、将中国境内资金非法转移出境、参与护照或身份证件伪造等情形。相反,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日本、被害人亦在日本的盗窃、伤害等案件,中方通常不会另行启动刑事程序。需要提醒的是,这只是运作上的实际状况,并不意味着法律上不能追究。因此,在日本刑事程序阶段就应当把行为地、被害人所在地、被害回复情况完整地固定在卷宗与书面材料中,这些内容在回国后的说明中会发挥实际作用。

在日本的程序中应当保留哪些材料

建议取得判决书誊本、刑罚执行相关材料;若属不起诉,则应申请领取不起诉处分告知书。该告知书可向检察厅申请交付。日后若中方机关或用人单位要求说明经过,有无这类公文书,说明负担截然不同。此外,起诉犹予与嫌疑不足在含义上并不相同,宜取得载明处分理由的书面。更为根本的是,争取不起诉处分对于维持在日在留与避免回国后的不利益都是最优解。即便获得缓刑判决,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诈骗、盗窃、伤害、侵入住居、伪造等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在留层面并不构成救济。

回国之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关键在于是否曾被退去强制。一旦被退去强制,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产生上陆拒否期间:首次退去强制为五年,第二次以后为十年,涉毒品类案件则不设期限。若以出国命令方式离境,期间为一年。此外,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而被处一年以上拘禁刑者,还可能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被单独拒绝入境。即便存在上述情形,入管法第12条规定的法务大臣上陆特别许可仍留有余地,但判断具有高度个别性,须就家庭关系、渡航目的等作出细致说明。因此,首要目标始终是避免退去强制本身,即在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

常见问题

日本的判决会自动通报中国公安机关吗

日本法院并无向中国主管机关自动通报判决的一般制度。但在被退去强制、需请领事馆签发旅行证件等过程中,相关情况仍可能为中方所知悉。因此不宜以是否通报为前提作判断,事先备妥书面材料更为稳妥。

在日本被判缓刑,在中国会被视为前科吗

一般认为中国刑法上构成累犯的基础是中国法院的判决,外国判决并不当然等同看待。但在就业、报考公职等场合的事实上处理属于另一问题,仍需结合具体单位的要求个别确认。

在日本服刑的期间在中国量刑时会被考虑吗

中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便在中国再次被处罚,在日本的服刑期间也属于考虑对象。建议妥善保管服刑证明等材料,以备说明之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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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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