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取证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对日本刑事程序及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3
在日本发生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时常需要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典型情形是指挥者身在中国、日本境内只有取款人,或者汇款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内账户。此时,日本警察不能前往中国直接讯问,只能通过条约或外交途径启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该程序耗时较长,在等待期间羁押往往被延长,在留期限届满的问题随之叠加,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不利后果同时累积。本文梳理协助的运作机制,以及当事人一方在等待期间可以着手准备的事项。
核心要点
- 中国境内取证通常通过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中央机关请求,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情报查询。
- 日本侦查机关不得在中国境内实施强制侦查,是否执行以及执行范围由中方决定。
- 协助回复可能需要数月以上,其间羁押延长、在留期限届满,还可能引发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撤销问题。
- 取得不起诉处分可以回避多数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在等待协助结果期间也应推进被害赔偿与陈述的整理。
日本侦查机关能否直接在中国境内侦查
不能。侦查属于主权行为,日本警察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强制侦查为国际法所不许。因此中国境内的证据只能通过三条途径取得: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由双方中央机关提出请求;其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换情报;其三,相关人员自愿赴日作出陈述。第一条正式途径在证据能力上最为稳妥,但请求书的制作、翻译与双方审查均需时间。第二条途径所得多属侦查线索或参考资料,通常难以直接作为庭审证据使用。对辩护人而言,起点在于在证据开示阶段确认检察官自中方取得的材料究竟经由哪条途径、履行了何种程序,因为取得途径直接决定该材料在庭审中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等待协助回复期间羁押被延长是否合理
等待协助结果本身并不构成延长羁押的正当理由。羁押要件规定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即毁灭证据之虞与逃亡之虞,而境外材料尚未送达属于侦查一方的事务性事由,与是否需要继续限制人身自由本属两个问题。但实务中,对于共犯身在境外的案件,法院倾向于宽泛认定毁灭证据之虞,羁押因而容易长期化。辩护人应当具体举证说明:当事人并无与中方关系人联络的现实手段,手机与社交账号已被扣押并完成解析,从而对抽象的所谓危险作出反证。同时应当指出,羁押持续将导致在留期限届满、连更新申请都无法提出,以此强化释放的必要性。
中方移交的讯问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证据
不能当然作为证据,必须通过传闻法则与真实性的审查。中国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属于传闻证据,只有同时满足第321条第1款第3项的要件,即陈述人身在国外而无法出庭陈述、该陈述为证明犯罪事实所不可或缺、且系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作出,方可采纳。中方的讯问过程在日本一侧往往无从核验,所谓特别可信情况的证明并不容易。辩护人应就有无翻译人员及其资格、讯问的时段与时长、有无录音录像等制作经过提出求释明,必要时对证据表示不同意,直接争执其可采性。此外,中文文书日译文本的准确性,也可成为独立的争点。
程序长期化会对在留资格产生什么影响
刑事程序长期化本身即会危及在留资格的维持。羁押期间当事人难以自行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期限一旦届满即陷入非法滞留状态(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2、第4项之ロ)。持就业类资格者若长期未从事该项活动,还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视判决内容而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盗窃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的,即使宣告缓刑,仍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项。正因存在这一差别,刑事辩护的目标应当定位于争取不起诉处分,而非满足于缓刑判决。
常见问题
日本警察会直接联系我在中国的家人吗
通常不会。对中国境内关系人的询问,原则上须经条约请求后由中方机关实施。但家属入境日本时,可能在机场或住所被要求配合任意询问。建议在应答之前先与辩护人沟通,明确可以陈述的范围与注意事项。
当事人能否知道已经提出了司法协助请求
侦查阶段原则上不会告知。多在起诉后通过检察官请求证据目录或证据开示得知;在公判前整理程序中请求开示类型证据,有时可确认材料的取得途径。实践中应通过辩护人正式提出开示请求。
如果中方拒绝协助,案件会就此了结吗
证据不足可能带来嫌疑不足的不起诉或缩小起诉事实,但案件不会自动终结。仅凭日本境内的监控录像、通信记录提起公诉的情形也很常见,因此必须同步准备针对境内证据的反驳。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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