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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境期间与将来再入境:五年、十年与无限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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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境期间与将来再入境:五年、十年与无限期的区别

拒绝入境期间与将来再入境:五年、十年与无限期的区别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遭强制遣返者,其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入境日本。期间因情事而异:初次遭遣返者原则为五年,第二次以后为十年;若属毒品相关事由,则不设期间而一律拒绝入境。相对地,循出国命令制度自行出境者为一年。若着眼将来的再入境,以何种程序离境即显得极为关键。本文说明入管法第5条第1项的各项区别,以及期间届满后再入境的实际状况。此外,也说明刑罚本身所生的拒绝入境事由、期间届满后的签证审查重点,以及上陆特别许可的实际运用情形。

核心要点

  • 经强制遣返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拒绝入境五年;曾有遣返记录者为十年。
  • 循出国命令出境者,拒绝入境期间为一年。
  • 因毒品相关事由遭遣返者,不设期间而一律拒绝入境。
  • 曾被判一年以上拘禁刑者,另涉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的拒绝入境事由。

拒绝入境期间究竟是几年

视离境经过,分为一年、五年、十年与无限期四种。依退去强制令书被遣返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自遣返之日起五年内拒绝入境;曾遭遣返者若再度被遣返,则为十年。相对地,符合一定要件而循出国命令自行出境者,拒绝入境期间为一年。此外,因毒品相关事由遭遣返者,不设期间而一律拒绝入境。因此,能否避免走强制遣返而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将大幅左右将来再入境的可能性。此外,期间的起算点为实际遣返之日,而非裁定作出之日;若因等待遣返而长期收容,其间并不计入拒绝入境期间,此点常被误解。此项误解在实务上相当常见。

刑罚本身也会成为拒绝入境事由吗

确实会。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将「违反日本国或其他国家法令而曾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刑者」列为拒绝入境事由。该事由并未设定期间,与有无遣返记录属不同层次的问题。此外,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被判有罪者,依同项第5号、第6号亦被拒绝入境。换言之,纵使遣返所生的拒绝入境期间已经届满,视判决内容仍可能因其他事由而无法入境。研究再入境时,必须同时确认遣返记录与刑事处分两方面。另须留意,纵使在他国另行取得国籍或更换护照,过往记录仍会经由指纹与个人识别信息被比对查明,故不宜寄望于此。两项事由须分别确认,不可混为一谈。

期间届满就一定能入境吗

期间届满属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纵使拒绝入境期间已满,仍须重新取得签证与上陆许可,其审查会将过往的遣返记录与案件内容纳入考量。申请签证时,须以材料呈现渡航目的的正当性、在日身份保证人的存在、经济基础,以及对过往情事的说明与防止再发的态度。此外,纵然构成拒绝入境事由,法务大臣仍得特别许可其上陆,实务上亦有基于家庭状况而获上陆特别许可的案例。仍须依个案作充分准备。此外,若曾在日本留下未清偿的债务或未处理的行政手续,日后申请签证时亦可能被提出询问,宜于出境前尽量厘清。仅凭期间届满即贸然购票前往,风险甚高。

若希望将来再入境,现在该做什么

最关键者,是在尚能选择离境方式的阶段作出判断。纵使非法滞留已被察觉,若自行到案并符合一定要件,仍可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依该制度可不经收容而离境,拒绝入境期间亦仅一年;反之,若遭查获而走强制遣返,则为五年以上,差距不可谓不大。若同时背负刑事案件,则须并行研判处分走向与在留程序走向,厘清可行的选项。此外,出境前处理好欠薪、存款与手机合约等事宜,并明确联络方式,实务上亦甚有助益。综上,以何种程序离境、留下何种记录,将长远地左右将来的再入境可能性,故应在尚可选择的阶段即审慎判断。事后再行补救,空间极为有限。

常见问题

出国命令与强制遣返有何不同

出国命令是针对自行到案等符合一定要件的非法滞留者,不经收容而准其出境的制度,拒绝入境期间为一年;强制遣返则原则为五年,曾有遣返记录者为十年。此外,能否适用出国命令,取决于是否自行到案、有无前科等要件,故应尽早确认自身情形是否符合。逾时即难以适用。

满五年后能以观光名义来日本吗

期间届满后固可重新申请签证,但未必获准。审查将斟酌过往经过、渡航目的与在日接待体制等,建议备妥说明材料后再行申请。建议备妥身份保证人、渡航目的与在日接待安排的材料后再行申请,仅以口头说明往往难以获得核发。此外,若能说明在日期间的生活与纳税状况,亦有助于消除疑虑。

家人在日本会被特别通融吗

现行法设有上陆特别许可,家庭状况确有被考量的可能。惟并非当然获准,仍须具体呈现家族关系的实态、生活状况与过往情事,故个别研判不可或缺。另须提醒,隐匿过往经过而提出申请,一旦被查明,将在其后的审查中招致更为不利的评价,据实说明始为上策。诚实说明方为上策。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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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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