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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涉刑事案件: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的差异与残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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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涉刑事案件: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的差异与残存风险

永住者涉刑事案件: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的差异与残存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永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不适用因盗窃或诈骗被判拘禁刑时所援引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这与持留学或就劳资格者存在决定性差异。惟此并不意味永住者绝不会被遣返:就一年以上实刑与毒品案件,另有规定可资适用。此外,长期服刑亦可能使生活基础瓦解,并衍生再入国许可效力的问题。本文梳理永住者仍须面对的风险与因应之道。此外,也说明服刑期间应留意的再入国许可期限管理,以及为可能到来的在留特别许可判断,家属可以预先准备的材料。

核心要点

  • 永住者属别表第二,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被判一年以上拘禁刑实刑者,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リ的对象(全部缓刑除外)。
  •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チ,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长期服刑将影响再入国许可的效力与生活基础,甚至动摇永住许可的前提。

永住者获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就多数罪名而言,若获缓刑即不构成遣返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为适用对象,属别表第二的永住者不在其列。因此,纵因盗窃或诈骗被判拘禁刑而宣告缓刑,亦不构成该号的退去强制事由。又第24条第4号之リ虽以被判一年以上拘禁刑者为对象,但明文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惟毒品案件适用第24条第4号之チ,该号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故纵获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项差异极为重大,确认罪名即是判断的起点。此外,纵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有罪判决仍会留下记录;日后若申请归化或为亲属办理邀请手续,该项记录仍可能被参照。

若被判实刑会怎样

被判一年以上实刑者,纵为永住者亦可能成为遣返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リ将被判一年以上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虽排除全部缓刑,但实刑不在此限。入管程序将配合刑期届满而启动,经收容后依序进行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与提出异议。最终阶段由法务大臣判断是否给予同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并依同条第5项综合考量家族关系、在日在留期间、素行与人道上的考虑。对于长年在日生活且已建立家庭基础的永住者而言,此项判断即是实质争点所在。另须留意,是否构成「一年以上」,系以宣告刑为准,而非实际服刑期间;因此在量刑辩护中,力争刑期落于该门槛以下,具有实际意义。

永住许可本身会被撤销吗

并无因犯罪而当然撤销永住许可的制度,但在其他场合仍可能发生问题。入管法第22条之4将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故申请时的不实陈述若日后被查明,即属适用对象。此外,若因服刑长期无法出境,致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间届满,将连带丧失在留资格,故须留意期间管理。再者,若正考虑归化取得日本国籍,亦会在素行要件上受到影响。纵为永住者,刑事案件的记录仍可能在将来各类申请中被参照。此外,若长期服刑导致与家属分居、生计中断,纵日后获准在留,生活重建亦相当困难,故宜及早安排家属一方的支援体制。

永住者的辩护应着重什么

避免实刑,以及避开毒品罪名,是两大支柱。就永住者而言,多数罪名只要取得缓刑即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在量刑上力争的实益,有时高于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另一方面,毒品案件纵获缓刑亦落入第24条第4号之チ,因此视案情,能否根本避免以该罚条立案、能否取得不起诉,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将家庭生活状况、工作与地域社会的连结留存为记录,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将成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重要材料。综上,永住者虽在多数罪名上具有耐性,但就毒品案件与一年以上实刑,仍须以最高强度的辩护应对,不容轻忽。此项判断宜自侦查初期即行确立。

常见问题

永住者是不是做什么都不会被遣返

并非如此。就一年以上实刑与毒品案件,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适用于永住者的主要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其余规定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可适用,须特别留意。各罪名所适用的条文互有差异,故应先确认判决主文所载的罪名与刑罚种类,再据以判断实际的在留风险。

服刑期间再入国许可即将到期怎么办

许可有效期间一旦经过,恐将丧失在留资格。服刑中本难以出境,应透过家属或辩护人向入管说明情况,及早确认可采取的程序,以免权益受损。此外,部分文件可由家属代为准备并提出,故请尽早咨询,厘清何者须由本人办理、何者可委由他人代行。如此方能避免徒劳往返。

会波及永住者的家人吗

若本人成为遣返对象,受其扶养的家属在留亦可能受影响。建议整理子女就学状况、配偶就业等能显示家庭生活实态的材料,这在日后的判断中具有意义。另须留意,家属自身的在留状况,在日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同样会被纳入考量,宜一并整理相关材料。其影响往往超出预期。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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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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