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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签证者涉刑事案件:解雇、活动中断与更新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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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签证者涉刑事案件:解雇、活动中断与更新前景

持工作签证者涉刑事案件:解雇、活动中断与更新前景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在留者一旦涉案,问题绝不止于判决内容。若因羁押长期缺勤而遭解雇,即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进而以资格取消或更新不许可的形式,丧失在留的根基。反之,若能取得不起诉并延续工作,维持在留的可能性依然充分。本文从维系雇佣关系、申报义务,以及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三个角度,梳理实务上的应对之道。此外,也说明与公司协商停职或复职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在更新申请时应备齐的说明材料与其呈现方式。

核心要点

  •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者,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的取消事由。
  • 与契约机关的合同终止或新签合同,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须于十四日内申报。
  • 因盗窃、诈骗、伤害等被判拘禁刑者,纵获缓刑亦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纵获不起诉,更新审查时仍可能被要求就素行是否良好作出说明。

被公司知悉遭逮捕就会被解雇吗

解雇未必当然有效,但实际走向离职的案例确实不少。就业规则中通常订有条款,规定因刑事案件损及公司信誉,或长期无法提供劳务时的惩戒处分。不过,若案件与业务无关、未经媒体报道且最终获不起诉,则惩戒解雇的有效性仍有争执余地。实务上较为有效的做法,是由辩护人向公司说明案件概要、走向与复职可能性,协商能否以停职处理。雇佣是否得以维系,将直接影响其后在留资格的判断,故应与刑事辩护同步推进。此外,若公司要求提出辞呈,切勿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签署;一旦以自请离职处理,日后主张解雇无效的空间将随之消失。签署与否宜先行咨询辩护人。

离职后在留资格会立即丧失吗

离职并不当然导致资格立即丧失,但若置之不理即成为取消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将「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而在留」列为取消事由,惟有正当理由者除外。因此,离职后应尽速展开求职并留存过程记录。另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与契约机关的合同终止时,负有十四日内申报的义务;怠于申报本身即会招致不利评价。觅得新职后,应确认其业务内容是否与在留资格相符,必要时申请核发就劳资格证明书。另须留意,求职期间若从事与在留资格不符的工作,将另生资格外活动的问题,故转职前应先确认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被判有罪会怎样

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决于罪名与刑罚种类。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属别表第一,故因盗窃、诈骗、侵入住宅、伤害、伪造等罪被判拘禁刑者,纵宣告缓刑,仍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若为毒品案件,则依第24条第4号之チ,同样即使缓刑亦构成事由。相对地,若仅处罚金,或所犯为不属上述列举的特别法之罪,则除非被判一年以上实刑,否则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由于最终适用何种罚条将左右结论,应自起诉前阶段即着手研判。此外,若被判有罪但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宜主动向入管说明经过与防止再发的安排,避免其后在更新审查中被视为隐匿。

申请更新时应准备什么

应备齐说明案件经过,以及生活与工作稳定的材料。在留期间更新,除资格该当性外,还须斟酌素行是否善良、有无足以独立维生的资产或技能等。获不起诉者,宜附上不起诉证明、说明经过与防止再发的书面、任职单位的在职证明或陈情书,以及纳税与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纵被判有罪但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者,亦应同样说明情况。切勿隐匿事实提出申请,否则日后可能被视为虚伪申请,衍生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综上,就劳资格者的应对,须同时兼顾雇佣关系的维系、申报义务的履行与刑事处分的走向,三者缺一不可。若能自案发初期即分头推进,往往仍可保住在留的基础,不必过早放弃。

常见问题

能不让公司知道就把手续办完吗

多数情形相当困难。长期缺勤本须说明,更新申请时亦须提交显示实际在职状况的材料。就维持在留而言,及早说明并推动停职或复职的协商,反而更为有利。向公司说明时,宜由辩护人先行调整内容与范围后再行传达,如此较能避免误解扩大而招致不必要的处分。此点务请事先协调。

只被判罚金也会影响在留资格吗

罚金并非拘禁刑,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之リ。惟更新审查中仍可能作为素行的一项因素被考量,建议附上说明经过与防止再发的材料后再行申请。此外,纳税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亦应一并备妥;该等材料可具体显示本人在日生活的稳定性与社会连结。

换工作需要申报吗

需要。就与契约机关的合同终止及新合同的签订,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负有十四日内的申报义务。怠于申报将在更新审查中造成不利,请务必于期限内办理。另可透过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事先确认新职务的内容是否与在留资格相符,避免更新阶段才发现不符而措手不及。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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