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涉案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资格外活动、退学与强制遣返
2026/08/13
对留学生而言,除刑事处分本身外,因羁押导致学业中断、进而被除籍或退学,往往才是丧失在留资格的直接原因。同时,一旦查明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上限,还会另生资格外活动的问题。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收场,若无法保有学籍,在留资格的基础仍将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同时管理刑事、学籍与入管三条战线。本文依序梳理留学生特有的争点。此外,也说明与学校协商休学与复学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在更新申请时应如何说明案件经过与防止再发的安排。
核心要点
- 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以每周28小时为上限,超时即违反入管法第19条。
- 因除籍或退学而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资格相应活动者,可能依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被取消资格。
- 因诈骗、盗窃等被判拘禁刑者,纵获缓刑亦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所属机关变更等事项,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负有申报义务。
打工超时会被如何处理
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的就劳,本身即属入管法上的违反。以留学资格就劳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其范围原则为每周28小时以内。超时工作的事实,可透过薪资明细、排班表及向雇主的查询而查明。若被认定专事资格外活动,将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イ的退去强制事由;情节恶劣者,还可能依同法第73条受处罚。刑事侦查过程中查明就劳状况的案例甚多,故应及早整理是否超时、超时程度及其原因。此外,若同时在数处打工,其时数将合并计算,因此纵使各处均未超时,合计仍可能逾越上限,此点常被忽略而酿成问题。此项事实宜尽早据实说明清楚。
被逮捕后学校方面会怎样
长期羁押会以出勤不足、遭到除籍的形式,抽掉在留的根基。多数教育机构以一定出勤率为在籍要件,羁押若达数周,仅此即可能低于标准。校方一旦掌握案件,也可能依内部规章作出退学处分。一旦除籍或退学,即处于未从事与留学资格相应活动的状态;该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便可能依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被取消在留资格。因此,透过辩护人向学校说明情况,确认休学的处理方式与复学可能性,是实务上极为重要的工作。另须留意,学校通常负有向入管申报出勤状况的义务,故本人是否已如实向校方说明,也会影响其后审查中所呈现的整体印象。
获不起诉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不起诉是必要条件,但仅此并不足以确保在留。若获不起诉,即未被判拘禁刑,自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然而,若仍存在资格外活动超时或已遭除籍等其他事由,则在留资格取消与更新不许可的问题依旧存在。须以材料呈现能否复学或转入他校、学费与生活费是否有着落、超时就劳的原因是否已获矫正等事项。申请更新时,附上说明案件经过、处分结果与防止再发体制的书面,较易获得审查上的理解。此外,若在此期间转学至其他教育机关,则须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办理所属机关变更的申报,怠于申报同样会在更新时招致不利评价。
若被判有罪会怎样
视罪名而定,纵获缓刑仍可能成为遣返对象。留学属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故因盗窃、诈骗、侵入住宅、伤害、伪造等罪被判拘禁刑者,即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若属毒品案件,则依第24条第4号之チ,同样即使缓刑亦构成事由;被判一年以上实刑者,另涉第24条第4号之リ。基于此种构造,留学生的刑事辩护应以起诉前争取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同时,为因应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宜及早累积在留期间、学业成绩、家庭状况与未来规划等材料。综上,留学生的案件须同时管理刑事、学籍与入管三条战线;其中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仍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常见问题
只是稍微超过每周28小时也会有问题吗
评价取决于超时的程度与持续性。轻微超时未必立即导致遣返,但在更新审查中属不利因素。请整理出勤记录,以便说明矫正经过与今后的管理方式。另须注意,若同时在数处打工,其时数应合并计算;纵各处均未逾时,合计超过上限者仍属违反,此点极易被忽视。务请逐月核算确认。
被退学后必须马上回国吗
并非须立即回国,但若持续处于未从事相应活动的状态,即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应及早研究复学、转入他校,或变更在留资格的可能性。此外,亦应一并备妥学费与生活费的来源证明,以显示纵使更换学校,仍具备继续学业的现实基础。若能取得亲属的资助承诺书,说服力将更为充分。
发生案件后还能更新在留期间吗
并非不可能。若获不起诉、学籍得以维持,且能呈现生活基础,实务上亦有获准的案例。申请时附上说明案件经过、处分结果与防止再发体制的材料,至为重要。另须提醒,申请时隐匿事实将衍生日后被认定虚伪申请、进而取消资格的风险,故据实说明始为上策。此点关乎日后的信赖基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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