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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初犯、年少与从属性参与:限缩角色及其在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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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初犯、年少与从属性参与:限缩角色及其在留效果

如何主张初犯、年少与从属性参与:限缩角色及其在留效果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同一集团的案件中,下达指示者与仅依指示行动者,责任轻重相差甚远。然而在日本实务上,处于末端者多半仍以共同正犯被起诉,仅以「照吩咐去做」为由,并不足以限缩角色。欲使初犯、年少与从属地位反映于处分之上,须就各项事由累积客观事实加以佐证。本文说明主张的构建方式,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此外,也说明年龄不同所导致的程序差异,以及在争取限缩责任的同时,应如何同步管理学籍、工作与在留手续。文末并整理常见的疑问与答复。

核心要点

  • 从属性参与的主张,须以报酬金额、参与期间、在指挥体系中的位置等客观材料佐证。
  • 若被认定仅止于帮助犯,依刑法第63条得减轻法定刑。
  • 初犯虽属有利情节,仍须与被害赔偿及生活环境的整备相结合方具说服力。
  • 视有罪罪名而定,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主张「只是照吩咐去做」有用吗

仅凭此项说明,无法免除共同正犯的责任。依日本刑法,共同实行犯罪者全体均为正犯,只要分担实行行为的一部,纵属受指示的一方,通例仍成立共同正犯。欲获认定角色有限,须以证据具体呈现:报酬为固定的少额、未被告知犯行全貌与被害金额、曾提出退出的经过、处于无法拒绝指示的境况等事实。反之,若存在按业绩抽成的报酬、对其他参与者下达指示、张罗作案工具或账户等情节,从属性的主张将明显弱化。此外,若曾以介绍他人加入的方式扩大集团规模,纵本人所得无几,仍会被评价为具有推进犯行的作用,从属性的主张将更形困难。此点务请据实向辩护人说明。

主张仅构成帮助犯是否有效

一旦获认定,量刑效果显著,值得研究。刑法第62条的从犯(帮助犯),指仅使正犯的实行更为容易的情形,依同法第63条得减轻正犯之刑。若并未分担实行行为本身,例如仅提供账户或手机,或所为仅属未达现场把风程度的边缘性协助,即有主张成立帮助犯的余地。惟若参与犯罪计划的共谋或持续性介入,则倾向被评价为共同正犯。主张能否成立,须从参与的时点、次数与不可或缺性加以检讨,通讯记录与移动轨迹常成为判断依据。另须留意,帮助犯的主张一旦不被采纳,先前基于该前提所作的陈述,反而可能被引为承认参与的依据,故立论前应先与辩护人充分推演。

年纪轻会被如何考量

年龄不同,适用的程序与量刑评价亦随之改变。行为时为18岁或19岁者,属少年法上的「特定少年」,原则上先移送家庭裁判所判断处遇。20岁以上则依通常刑事程序处理,但年纪尚轻、社会经验不足,以及因生活困窘或在留不安而遭人利用的经过,仍可作为犯情与一般情状被考量。惟结论不会仅因年龄而改变,仍须呈现复学或复职的前景、家属的监督体制,以及防止再犯的具体计划,藉以佐证更生可能性。此外,若能提出学校或工作单位愿意继续接纳的书面,以及家属承诺监督的陈述书,将使更生计划显得更为具体可行。仅以年少为由请求宽宥,说服力相当有限,务请留意。

角色有限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吗

纵使角色从属,视有罪罪名仍可能成为遣返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侵入住宅、伪造等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并不区分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宣告缓刑同样不排除适用。因此,在主张减轻量刑的同时,更应研究能否根本避免起诉,或争取以不属该号列举的罚条处理。就留学生或家族滞在的年轻当事人而言,因羁押导致退学或活动中断,还可能触发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故须同步确保与学校及雇主的联络。综上,年少与从属并非当然的减轻事由,仍须以证据具体呈现;同时应着眼在留后果,以争取不起诉为核心目标。

常见问题

初犯就会获得缓刑吗

初犯虽属有利情节,但视被害金额与犯行态样,仍可能被判实刑。特别是组织性诈骗案件,初犯被判实刑者亦有先例。具体呈现被害赔偿、监督人的确保与防止再犯计划,实属不可或缺。此外,显示更生环境的材料,例如就业内定书与家属的监督承诺书,宜赶在判决之前整理并提出,方能实际反映于量刑。

几乎没有拿到报酬的情形如何

获利甚微,可作为显示从属地位与图利动机薄弱的情节被考量。请保全汇款记录、议定金额的往来讯息等与报酬有关的客观材料,并连同参与全貌一并呈现,较为有效。另请保全显示报酬约定与实际收取金额的讯息与转账记录,切勿删除,该等材料是限缩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我18岁,会被提起刑事审判吗

作为特定少年,原则上先移送家庭裁判所。视案情亦可能移送检察官并进入公判。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着眼在留影响,及早向律师咨询。此外,程序的选择亦会连带影响在留后果,故应及早与辩护人确认整体方针,避免因程序进展而丧失可争取的空间。及早行动方能保有选择余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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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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