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就能获得不起诉吗:起诉犹予的判断要素与在留效果
2026/08/13
达成和解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和解便必然不起诉。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48条,须综合考量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轻重与情状以及犯罪后的状况,据以决定是否起诉。和解在其中作为「犯罪后的状况」获得高度评价,但在被害重大或具组织性的案件中,纵已和解仍可能被起诉。本文说明提升和解效果的要素,以及不起诉对在留资格的决定性意义。此外,也说明和解书应载明的内容、不起诉的种类差异,以及处分结果的书面文件在其后在留手续中的用途。
核心要点
- 起诉犹予系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综合判断,和解虽属有力因素,却非唯一。
- 除被害赔偿外,若载明宥恕之意或不要求处罚,评价将显著提高。
- 在组织性犯罪或被害重大的类型中,和解成立后仍可能被提起公诉。
- 获不起诉即未被判拘禁刑,自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之リ。
和解成立就一定不起诉吗
并非必然,但对判断的影响相当大。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得考量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与情状,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而决定不予起诉。和解成立与被害赔偿,正是「犯罪后的状况」中最受重视的事项之一。惟若存在被害金额巨大、暴力程度严重、具有常习性、系组织性犯行的一环等情节,纵已和解仍被提起公诉者并不罕见。反之,若属初犯、被害已获回复,且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处罚,获得起诉犹予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此外,检察官在判断时,亦会斟酌本人在案发后的生活状况,例如是否已辞去与犯行相关的工作、是否已切断与共犯的联系等具体事实。
和解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除赔偿金额外,明确记载宥恕之意尤为重要。实务上通常载明:支付金额与方式、撤回被害申告或不要求处罚之意、当事人间别无其他债权债务,以及不向第三人揭露案件信息等。其中「原谅加害人、不要求处罚」的宥恕文句是否存在,直接影响检察官的评价。若采分期支付,为彰显履行确实,常搭配支付头款或由身份担保人连带保证。制作时应使用浅白措辞,避免使被害人产生不利的误解;如需翻译,宜一并附上译文,以免日后就内容发生争执。另须留意,被害人虽已同意和解,若其后又主张受到压力,和解的评价亦可能动摇,故交涉过程宜全程留下客观记录。
听说不起诉还分好几种
主要有嫌疑不存在、嫌疑不足与起诉犹予三类,含义差异甚大。前二者指犯罪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起诉犹予则是犯罪虽然成立,但基于各项情事而不予追诉。经由和解所取得者,通常为起诉犹予。就在留而言,上述任一情形均非「被判处拘禁刑」,故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之リ的退去强制事由。惟在在留期间更新或资格变更审查中,只要事实经过已为入管掌握,仍可能作为素行的一项因素被考量,故宜事先备妥处分后的说明材料。此外,若属起诉犹予,检察厅仍会保留处分记录,日后如再涉案件,将于判断时被参照,故防止再发的安排同样不可轻忽。
不起诉对在留究竟有多重要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缓刑判决与不起诉之间的差别具有决定性。持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罪被判拘禁刑,纵宣告缓刑,仍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成为遣返对象。换言之,即便在刑事审判中取得缓刑,在留危机并未解除。相对地,若获不起诉,即根本不满足该条要件。因此,在外国籍当事人的辩护中,与其着力于公判阶段的量刑减轻,不如将资源集中于起诉前争取不起诉,结果上更具决定性意义。因此,在外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应自侦查初期即以取得不起诉为目标,集中投入赔偿、和解与生活环境整备等工作。
常见问题
被害人不愿意和解怎么办
若被害人拒绝受领,可考虑提存;若连联络都拒绝,则可考虑寄存谢罪书或进行赎罪捐款。应先判明拒绝的原因系出于被害感情抑或对程序的不安,由辩护人充分说明后取得进展的案例亦不在少数。另须提醒,切勿透过第三人辗转接触被害人,该等举动往往适得其反,一切申请均应经由辩护人正式提出。
获得不起诉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不会留下前科。但检察厅仍会保留「前历」记录,日后若涉及其他案件,将于处分判断时被参照。在在留审查上,若相关事实已为入管掌握,也可能被要求作出说明。此外,显示处分结果的书面文件,日后办理在留手续时可能须一并提出,请务必妥善保管,避免遗失。补发往往费时费力。
起诉之后再和解还有意义吗
仍有意义。起诉后的和解会作为量刑上的有利情节被考量,有助于取得缓刑或缩短刑期。宜在公判早期阶段促成,并及时于判决前提交法院,故应尽早推进准备。同时,宜请被害人于和解书中明确载明宥恕之意,其有无对量刑与在留判断均可能产生实际影响。该项文句务请勿予省略。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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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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