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众多案件的赔偿实务:分配顺序与对在留的影响
2026/08/13
在投资诈骗或特殊诈骗取款人等被害人多达数十人的案件中,向全体被害人全额赔偿几乎不具现实可能。即便如此,如何分配有限的资力、先与哪些被害人展开交涉,仍会显著左右处分与量刑。此外,赔偿实绩在其后的入管程序中,也可作为显示更生意愿的材料,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发挥作用。本文具体说明多数被害人案件的赔偿推进方式,以及应当避免的做法。此外,也说明如何依证据划定本人实际参与的被害范围,以及在资力有限时可采行的替代措施与其评价。
核心要点
- 被害人联络方式通常经检察官仅向辩护人开示,切勿直接接触。
- 纵难以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分期、提存与赎罪捐款仍会在量刑上被考量。
- 应区分本人直接参与的被害与组织整体的被害总额,并据此主张。
- 因诈骗被判拘禁刑者,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被害人众多时应先赔偿谁
应优先处理已起诉或预期将被起诉事实的被害人。检察官选为公诉事实的被害,通常证据明确且金额较大,就此达成和解或部分赔偿,可直接反映于量刑。其次,宜考量被害感情强烈、可能提出意见陈述或参加诉讼者的应对。在分配上还须顾及公平,若仅对特定被害人支付突出金额,可能导致与其他被害人的交涉陷入僵局。实务上的做法是,由辩护人先行说明资力总额,提出按比例分摊的赔偿方案,并与检察官协调后推进。此外,赔偿的先后与金额一经决定,宜以书面记录其理由;日后若遭其他被害人质疑分配失衡,该项记录即可作为说明的依据。此项协调宜由辩护人统筹进行。
是否须对组织的被害总额负责
超出本人参与范围的被害,并非当然须负责任。若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则须就共谋射程内的被害承担责任;但自何时开始参与、涉及哪些案件、在指挥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都可能限缩责任范围。以取款人或提现人身分参与者,本人实际领取或提取的金额,与集团整体的被害总额通常相差悬殊。依证据主张此项区分,无论对量刑或赔偿计划均属关键。交通IC卡记录、通讯履历、工作单位的出勤记录等,都是划定范围的有力材料。另须注意,若在讯问中笼统承认「参与了整个集团的犯行」,责任范围恐将随之扩张,故对认识与参与的范围,应逐项谨慎确认后再行回答。
资力不足时应如何处理
关键在于以客观材料呈现力所能及的诚实应对。无法全额赔偿,并不意味量刑上完全不予考量。可采部分赔偿、达成分期清偿协议、被害人拒收时办理提存、被害人难以特定时进行赎罪捐款等方式。若接受家属资助,则须厘清资金来源;直接以犯罪收益充作赔偿,将在没收与追征的关系上产生问题。此外,附具显示获释后就业前景的材料,具体提出将来的清偿计划,亦是主张更生可能性的有效方法。此外,若能提出家属愿意协助清偿的书面承诺,并附上其收入证明,则分期计划的可行性将更具说服力。此外,若能持续按月履行小额清偿,其累积的记录亦足以显示诚意,不容小觑。
赔偿对入管程序是否也有意义
不仅关乎刑事处分,在入管的判断中同样具有意义。因诈骗被判拘禁刑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成为遣返对象,其后程序中将判断是否给予同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该判断依同条第5项,须综合考量家族关系、素行、在留状况与人道上的考虑,而赔偿状况与悔悟的具体表现,即属素行评价的一环。惟并非有赔偿事实即获许可。最为稳妥者,仍是先行争取不起诉,从根本上避免退去强制事由的发生。惟须强调,赔偿本身并非取得许可的保证;根本之计,仍在于起诉前争取不起诉,避免退去强制事由的发生。此项先后次序不宜颠倒。
常见问题
家属可以直接去向被害人道歉吗
请勿如此。被害人联络方式通常仅向辩护人开示,直接接触既会恶化被害感情,也可能被怀疑有毁灭证据之虞。歉意宜透过辩护人以书面方式传达。被害人的意向可透过检察官确认,故请先与辩护人商议,由其循正式管道推进,切勿自行寻访或托人转达。此点务请全体家属一体遵守。
只与部分被害人和解,能就该部分获不起诉吗
视案情而定确有可能。就被害金额较小、参与有限的事实,存在因和解成立而获起诉犹予的案例。但整体被起诉的情形亦不在少数,通常会作为量刑上的有利情节处理。此外,和解一旦成立,应尽速将和解书提交检察官,使其在决定起诉与否之前即能纳入考量,时点至关重要。
赎罪捐款会被如何评价
在被害人无法特定或拒绝受领时,可作为悔悟的具体表现被考量。惟其评价并不等同于被害赔偿,故仍应以先行穷尽向被害人赔偿的可能性为前提。进行捐款时,请妥善保管受领证明,并确保能于判决之前提出,否则将难以在量刑上获得实际评价。其顺序不宜颠倒,务请留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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