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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的一并处理与和解顺序:如何界定自白范围及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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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的一并处理与和解顺序:如何界定自白范围及在留影响

余罪的一并处理与和解顺序:如何界定自白范围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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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被逮捕的事实之外尚有多起同类行为时,要向侦查机关说明到什么程度、按何种顺序推进和解,是左右处分内容与在留结果的关键判断。全部承认并请求一并处理,有时确属有利;但主动申报尚未立案的事实,也可能导致羁押延长、起诉罪名增加。本文说明余罪处理的基本思路、并合罪的机制,以及和解优先顺序的确定方法,并一并解析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此外,也说明与检察官协商时应确认的事项,以及在余罪众多的案件中,如何在有限资力下安排赔偿的先后顺序。

核心要点

  • 是否全盘自白余罪,须权衡量刑上的利益与被再逮捕的风险。
  • 数罪同时受判者按并合罪处理,依刑法第47条加重处断。
  • 未被立案的余罪,仍可能作为起诉犹予判断与量刑的情状被考量。
  • 被起诉的罪名是否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之罪,是在留问题的分水岭。

余罪是否应当全部如实交代

并非一概有利,须视案件结构而定。对于侦查机关已掌握证据的余罪,及早承认事实并着手赔偿,通常会被评价为悔悟态度良好,也更有可能获得一并的起诉犹予或以一个判决处理完毕。反之,若连缺乏证据、立案可能性甚低的事实也主动申报,则可能招致新的逮捕与羁押,延长人身拘束并增加被起诉的事实。作出判断的前提,是由辩护人透过与检察官的协商及证据开示情况,判明侦查机关掌握的范围。在讯问现场不宜当即决断,表明「需与辩护人商议后再答」较为妥当。另须留意,是否承认,应就每一事实分别判断,而非笼统地全部承认或全部否认;此项区分正是辩护人介入的核心价值所在。

按并合罪一并处理会有什么结果

同时受判的数罪将合并为一个刑罚。未经确定裁判的数罪构成并合罪,就有期拘禁刑而言,依刑法第47条在最重之罪的法定刑长期加算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处断,并非将各罪刑期单纯相加。因此,事实增加未必导致刑罚等比例加重,将余罪集中于一个程序处理,实务上确有其利。惟事实数量众多本身,会被作为显示常习性的情状加以评价;且纵为一并处理,罪名一旦增加,其中包含构成入管法退去强制事由之罪名的可能性亦随之提高。此外,若各事实的被害人不同,和解交涉将同时多线推进,资金调度与时程管理亦随之复杂,故须尽早拟定整体计划。此项差异宜先向家属说明清楚。

应当优先与哪些被害人和解

原则上优先处理与处分直接相关事实的被害人。就已起诉或预期将被起诉的事实达成和解,可直接反映于量刑。反之,若先与尚未立案事实的被害人和解,有时等同于向侦查机关揭露该事实的存在,顺序的选择须审慎。被害人的联络方式通常经检察官仅向辩护人开示,家属切勿自行接触。此外,在被害感情强烈的案件中,先行诚恳说明经过并表达歉意,往往比率先提出金额更能决定交涉能否展开。另须提醒,切勿透过亲友辗转打听被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该等举动极易被评价为有毁灭证据之虞,反而危及释放的机会。一切联络均应经由辩护人依正式管道进行,此为不可退让的原则。

从在留资格角度应如何权衡

必须着眼最终以何种罪名被判有罪,来设计处理方案。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或诈骗被判拘禁刑,纵获缓刑仍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即便藉由一并处理而使刑罚减轻,只要就该罪名被判有罪,在留风险依旧存在。基于此种构造,在外国籍当事人的辩护中,连同罪名一并争取不起诉的价值,远高于日本人案件。在研判处分走向的阶段,即应与当事人共享一项认识:量刑上的最优解与在留上的最优解未必一致。综上,在外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处理方案的设计不能仅以刑期长短为准,而须同时纳入罪名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常见问题

承认余罪就能早点获释吗

未必如此。就所承认的事实可能被重新逮捕、羁押,反而延长拘束。应先判断侦查机关的掌握程度,故在讯问时不宜即答,可表明将与辩护人商议后再行回答。侦查机关掌握的范围,通常可自开示证据的内容与讯问的着重点推知,故不宜在未经确认前贸然扩大自白。贸然扩大反而不利于己。

未被起诉的余罪也会在判决中被考虑吗

以实质处罚余罪为目的而加重量刑并不被允许,但可作为显示常习性或动机的情状加以考量。因此,连同赔偿状况在内,一并主张有利情节至为重要。此外,显示赔偿履行状况的材料,应赶在判决之前整理提出,届时方能实际反映于量刑之上。若判决之后才完成赔偿,其效果将显著减弱,故时点的掌握至为关键。

只能与部分被害人和解会怎样

已达成和解的事实在量刑上属有利情节,视案情甚至可能仅就该事实获不起诉。未能与全体被害人和解并不当然构成不利,重点在于以材料呈现依资力所作的诚实应对。在资力有限时,提出按比例分摊的赔偿计划并说明其依据,亦是获得检察官理解的有效方法之一。重点始终在于诚实与可行。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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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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