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出借银行账户的罪责、处分与在留资格后果
2026/08/13
收取报酬将银行账户或提款卡交给他人,可能构成日本《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视情形还会成立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罪。即便理由是回国前处理账户或因生活困难出借,只要该账户被用作特殊诈骗的收款账户,在面临被害人民事求偿的同时,也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本文依条文说明可能成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账户被冻结后的流程,以及对在留期间更新与强制遣返的实际影响。同时说明遭讯问时应如何区分承认与争执的范围,以及为争取不起诉,家属在赔偿与材料准备上可以协助的具体事项。
核心要点
- 转让或受让存折、提款卡,依《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构成犯罪。
- 隐瞒转让目的开户并领取存折、卡片者,可能成立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罪。
- 若认识到账户被用于诈骗,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
- 因诈骗被判拘禁刑者,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仅仅把账户交给别人也算犯罪吗
将账户或提款卡交给他人,其行为本身即属处罚对象。《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禁止以使对方冒用本人名义为目的转让存折、提款卡等,违者可处一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以营业方式或有偿实施的,法定刑加重。此外,若自始隐瞒转让给第三人的目的而开户并领取存折与卡片,判例承认可成立欺骗金融机构的诈骗罪。若所交付的账户实际被用作诈骗的汇款账户,则另需评价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责任明显加重。实务上,检察官会视账户被使用的次数与流入金额,决定以哪一罪名起诉;罪名一旦确定,在留上的风险轮廓亦随之定型,故有必要在侦查初期即掌握走向。
账户被冻结之后会怎样
接到冻结通知,往往是刑事程序即将启动的前兆。金融机构一旦认定存在不正当使用嫌疑即停止交易,经存款保险机构公告后进入被害回复分配金程序。与此同时,警方会依开户资料、预留电话号码、ATM监控影像、卡片邮寄记录等锁定名义人,要求任意到案或申请逮捕状。作为名义人,应连同客观材料整理出何时、交给何人、以多少报酬交付的经过。若对冻结置之不理并失去联系,可能被评价为有逃亡之虞,从而影响羁押与否的判断。此外,若在冻结后仍继续开设新账户,将被评价为反复性高而明显不利。相对地,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并配合调查的经过,则可作为有利情节提出。
要争取不起诉需要做什么
被害赔偿与限缩参与程度,是争取不起诉的两大支柱。此类案件中,名义人实际取得的报酬往往仅数万日元,而经该账户流转的被害金额却相当可观。即便无法全额赔偿,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在能力范围内分期赔偿、进行赎罪捐款等措施,仍会在起诉犹予(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判断中被斟酌。同时应具体呈现被招募的经过、报酬数额、对方是否说明账户用途等事实,并以材料佐证系末端一次性参与而非组织性角色。若获不起诉,即未被判拘禁刑,自然亦不构成前述退去强制事由。此外,若能提出稳定的住所、监督人与就业前景,显示再犯可能性低,对处分判断亦有助益。上述材料应及早以书面形式整理备妥。
对在留资格与更新有何影响
是否因诈骗罪被判拘禁刑,是在留问题的分水岭。持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被判拘禁刑时,纵然宣告缓刑,仍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若最终仅以《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论处,该罪不属该号列举罪名,但若被判一年以上实刑,则涉及第24条第4号之リ。无论结论如何,在更新在留期间的审查中都会作为素行因素被考量。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虽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但同样可能影响更新与永住申请的判断。综上,与其等到公判阶段再争缓刑,不如在起诉前穷尽赔偿与说明,争取不起诉,这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
常见问题
因为要回国,把账户转给朋友可以吗
不可以。无论理由为何,将存折或提款卡转让他人均可能触犯《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28条。回国时原则上应办理销户;若转让的账户被用于犯罪,回国后仍可能被通缉追查。回国前请保留销户手续的回执,日后若被质疑曾转让账户,该项材料即可作为有力的反证。此点在实务上屡见不鲜,务请留意。
被骗而交出账户也构成犯罪吗
只要对交付行为有认识,即可能受处罚,但责任轻重取决于招募方式与对方的说明内容。请保全招聘信息、聊天记录、报酬金额等材料,具体呈现经过,这将影响检察官的处分判断。此外,若察觉账户已被用于不法用途,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停用,该项举措在处分判断中亦会被正面评价。
被害金额太大无力全额赔偿怎么办
即便无法全额赔偿,在能力范围内的赔付或赎罪捐款,仍会在起诉与量刑判断中被考量。赔偿的顺序与分配需与检察官协调,建议备妥资力证明后,透过辩护人提出。此外,将赔偿意愿与可支出金额以书面提出并留存记录,在量刑审理中同样具有意义,不宜仅以口头表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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