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名义手机与SIM卡触犯何罪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3
使用他人名义的手机或SIM卡,即便本人认为「只是借用名义」,仍可能构成日本《手机不正当利用防止法》违反或诈骗罪。尤其是收取报酬后将自己名下的号码交给第三人,或接收他人名义的手机用于联络,往往被评价为向特殊诈骗提供作案工具而从重处理。本文依条文说明可能成立的罪名与法定刑、侦查机关如何通过签约记录追查名义人,以及一旦被判有罪对在留资格产生的连带影响。此外,也说明与运营商的合同关系如何被追查、遭讯问时应如何区分承认与争执的范围,以及家属可以协助整理的材料。
核心要点
- 转让或受让他人名义的手机、SIM卡,可能构成《手机不正当利用防止法》违反。
- 隐瞒转交第三人的意图而以本人名义签约的,涉及对通信运营商的诈骗罪。
- 通过签约资料与基站记录可锁定名义人,「在不知情下被使用」的说法须有佐证。
- 该特别法之罪不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罪名,但若构成诈骗共犯,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仍可能被遣返。
使用他人名义的手机会构成什么罪
核心是《手机不正当利用防止法》违反与诈骗罪。该法禁止未经通信运营商同意而转让或受让他人名义的手机及SIM卡,违反者可处二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得并科;以营业方式有偿实施的,法定刑加重。此外,若自始隐瞒欲转交第三人的目的,以本人名义签约并取得手机或SIM卡,则涉嫌欺骗通信运营商,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46条第1项)。若进一步认识到该号码被用于特殊诈骗,还可能以诈骗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承担更重责任。罪名的选择将直接左右量刑与在留后果。实务上,检察官会先确定以何种罪名起诉,再据此决定求刑,故厘清罪名的走向,即等同于厘清在留风险的轮廓。此点应在侦查初期即与辩护人共同确认。
主张「只是出借名义」能否免责
出借名义未必免责。侦查机关会收集签约书笔迹、身份证件、门店监控、签约时的IP地址、报酬入账记录以及交接时的对话,用以证明转让的认识。「受朋友之托」「以为是打工」等说明,会与报酬明显偏高、一次签下多个号码、签约后立即交付手机等客观情节相互对照后评价。因此,应趁记忆清晰,准确记录委托人、报酬金额、交接时间地点及被告知的用途。若反复作出含糊供述,日后即使更正事实,也难以获得采信。此外,若名下同时存在多个签约记录,将更易被评价为具有反复性与营业性,量刑与在留两方面的风险均随之升高,故有必要一并说明各次签约的原委。
刚被逮捕时应注意什么
关键是不要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轻易承认对号码用途的认识。此类案件的讯问,会反复以「你当时应该知道会被用于诈骗吧」为前提发问。若含糊肯定,将被制作成承认诈骗共犯故意的笔录,日后更正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对客观上确已存在的事实(交付号码本身、收取的金额)也一概否认,则会与客观证据矛盾而不利。区分承认部分与争执部分,应与辩护人共同完成。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法律用语的语感容易走样,宣读笔录时请务必逐句确认译词。另须注意,签名于笔录之前,务必确认所载内容与自身陈述一致;一旦签署,日后主张「当时并非此意」的说服力将大幅下降。
对在留资格会有什么影响
罪名不同,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亦不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侵入住宅、伪造、盗窃、诈骗、伤害等刑法特定之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手机不正当利用防止法》违反属特别法之罪,本身并不在该号列举之内。但若作为诈骗罪共犯被判拘禁刑,则落入该号,且宣告缓刑亦不排除适用。此外,即便是特别法之罪,若被判一年以上实刑,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リ;在更新在留期间时,也会从素行是否良好的角度被不利评价。故应及早研判罪名与处分走向,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展开辩护。因此,与其等到公判阶段再争取缓刑,不如在起诉前完成赔偿与说明,争取不起诉;此项选择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尤具决定性。
常见问题
只是卖掉自己名下的手机也会构成犯罪吗
有可能。《手机不正当利用防止法》将未经运营商同意转让手机或SIM卡的行为纳入处罚,有偿转让评价更重。若受让方将其用于特殊诈骗,还可能以诈骗帮助犯立案。此外,若同一期间内签下多个号码,将更容易被认定具有营业性,处分亦随之加重,故应据实说明各次签约的经过。
手机遗失后被他人擅自使用怎么办
属遗失或被盗的,不构成犯罪。但为佐证此点,遗失申报、向运营商申请停用的记录,以及当时所在地的证明尤为重要。即使未曾报案,也应整理能具体说明经过的材料。另可透过运营商调取通话与开通记录,用以证明遗失后的使用并非出于本人,此类客观材料通常颇具分量。
只被判罚金的话对在留资格有影响吗
罚金并非拘禁刑,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之リ。但在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审查中,仍可能作为素行的一项因素被考量,建议备妥说明经过的材料后再行申请。此外,若能同时提出防止再发的具体安排与在职、纳税等材料,将更有助于审查机关理解本人的现状。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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