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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犯罪收益罪:收下报酬的家属与出借账户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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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犯罪收益罪:收下报酬的家属与出借账户者的刑事责任

收受犯罪收益罪:收下报酬的家属与出借账户者的刑事责任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电信诈骗案件中,被侦查的不只是直接参与实行的本人,收下报酬的家属、出借银行账户的熟人同样可能被追究责任。明知系犯罪收益仍予收受的,构成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的收受犯罪收益罪,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收受者本身即为该犯罪的共犯,其获利通常在诈骗罪中一并评价,故实务中成为问题的多是与犯罪无共犯关系的周边人员。本文梳理成立要件、家属被牵连的典型场景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明知系犯罪收益仍予收受的,依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等。
  • 若收受者为该犯罪共犯,通常在诈骗罪中一并评价,不另行成立收受罪。
  • 出借账户除可能构成收受罪外,还可能触及账户不正当利用的相关法规。
  • 收受罪属特别法犯,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在更新审查的素行要件中明显不利。

何种情形下成立本罪

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处罚明知情况而收受犯罪收益者,核心要件是对所收款项系犯罪所得具有认识。基于法定义务履行而受领,或存在相当对价的交易,可适用除外规定;但仅以名义上的交易加以伪装,则不属除外。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情形包括:家属收到汇款、熟人受托保管现金、经营者以并不存在的服务对价名义收款。认识的有无,将结合汇款金额是否异常、汇款频率、资金用途、与汇款人的关系、所声称名目的合理性加以判断。因此,收款时对方如何说明,其记录尤为重要。

出借账户会怎样

结论是:多重责任会同时出现。将账户转让或出借他人,不仅违反与金融机构的约定,还可能作为涉及犯罪利用存款账户的法规违反被立案。若诈骗被害款汇入该账户,本人又取现转交,则可能涉及收受犯罪收益罪,个案中还可能构成诈骗的帮助犯。中国籍当事人的典型形态是:即将回国的留学生把账户交给熟人。轻率答应的结果,往往是回国后被日本侦查机关要求到案,甚至在再次入境时出现问题。若已交出账户,应尽快向金融机构申报并将经过留存记录,以防损害扩大。

家属收下款项会怎样

法律并未因亲属身份而设免责规定。因此,若明知汇款性质仍予收受并用作生活开支,存在成立收受罪的余地。不过实际情形中,也有不少家属并未被告知款项名目,只当作平常的生活费汇款,此时认识的有无即成为决定性争点。审查重点包括:汇款频率与金额相较以往是否异常增加、汇款人是否为本人以外的第三方名义、资金用途上有无隐匿性操作。侦查波及家属时,本人与家属之间可能出现利害冲突,需注意在某些场合应分别委托不同辩护人应对。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收受犯罪收益罪属特别法犯,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亦不会仅因缓刑判决而落入该号;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实务上更现实的是在留期间更新素行要件中的不利影响,以及家族滞在、留学资格下对活动实态的审查。此外,账户转让一旦被查明,不能排除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审查的可能。现实的做法是,在关注刑事处分走向的同时,同步推进更新申请的时间安排与材料准备。

常见问题

我以为是家里寄的生活费而收下,会构成犯罪吗

若不具备系犯罪收益的认识,则不成立收受罪,争点即在于认识有无。请依据记录具体说明:汇款时对方以何名目解释、金额与频率相较以往有无明显变化。若汇款人名义并非本人,也应事先准备就该点的说明。

回国前把账户给了熟人,现在还能补救吗

应尽快联系金融机构冻结账户,并将转让经过留存记录。即使账户已被不正当使用,主动申报仍会影响责任评价。考虑到日本侦查可能波及本人,建议尽早咨询。与受让方的往来、是否收取对价,同样是重要事实。

把收到的钱退回去就能不起诉吗

退款是有利情节,但不足以确保不起诉。应以有助于被害恢复的方式返还,并以客观资料说明认识程度与参与的有限性,这些才是影响处分判断的关键。退款对象选择不当将无助于被害恢复,应通过辩护人办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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