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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被认定共谋共同正犯:正犯与帮助犯的界限及脱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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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被认定共谋共同正犯:正犯与帮助犯的界限及脱离主张

如何避免被认定共谋共同正犯:正犯与帮助犯的界限及脱离主张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电信诈骗与「黑兼职」案件中,仅承担部分实行行为的人,可能被就整个团伙的犯罪追究共同正犯责任。共谋共同正犯是指:只要存在意思联络并分担了重要角色,即便未实施实行行为亦承担正犯责任。但并非任何参与都构成正犯,若仅属从属性参与,则成立帮助犯(刑法第62条)并必减轻处罚;此外,若已脱离共谋,对其后的犯罪不再担责。本文说明正犯性的判断要素,以及如何整备支撑脱离主张的事实。

核心要点

  • 成立共谋共同正犯,需具备意思联络以及对犯罪实现的重要角色分担。
  • 参与仅具从属性且易被替代的,成立帮助犯,依法必减轻处罚。
  • 主张脱离共谋,须有明确的退出意思表示,并消除本人此前造成的影响。
  • 认定为正犯还是帮助犯,将大幅影响量刑,并经由刑期长短波及在留资格。

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界限在哪里

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基于本人意思加入犯罪,并在实现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参与犯罪计划、有无利益分配、与其他参与者是否处于对等地位、可替代性高低,以及本人行为对整体犯罪的贡献程度。例如,未参与报酬分配、仅依上位者指示跑过一次腿的参与,从属性强,可主张仅成立帮助犯;反之,若反复多次实施并调度其他参与者,正犯性即被肯定。由于帮助犯依法必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这一区分直接关系最终宣告的拘禁刑长度。

什么情况下才算脱离共谋

结论是:仅仅切断联系并不构成脱离。在着手实行之前,需向其他共犯明确表达退出意思,并消除本人此前造成的影响,例如收回自己提供的账户或手机、告知被自己介绍之人停止参与等。着手实行之后,要求更为严格,需采取足以阻止犯罪继续实施的行动。因此主张脱离时,必须以通信记录等客观材料呈现:何时、向谁、以何种方式表达退出,并采取了哪些措施。若仅因恐惧而中断联络,也应一并说明其经过。

如何应对共犯的供述

共犯为减轻自身责任,具有夸大他人角色的动机,因此其供述的可信性应被慎重审查。实务中会考察供述有无反复变化、与客观证据是否一致,以及形成供述的讯问经过。防御上应比对通信记录、汇款记录、位置信息等客观证据,检验供述所描绘的分工在物理上是否成立。当中文群聊记录作为证据时,翻译准确性常成为争点:确有译文脱离上下文而被译得过于绝对的情形,故核对原文并在必要时提交替代译文十分有效。证据的细致审查,直接左右正犯性的评价。

结合在留影响应如何设定目标

就诈骗与盗窃而言,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判拘禁刑,即便缓刑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即使成功降格为帮助犯而减轻刑罚,在留危机仍未解除,目标仍应锁定在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相对地,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分水岭在于是否被判1年以上实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此时争取降低刑期的意义就大得多。在留资格种类不同,辩护重点随之改变,应在初期即予确认。

常见问题

只参与过一次,也算共同正犯吗

并非仅凭次数决定,但若仅有一次且属从属性参与,可主张仅成立帮助犯。应具体说明有无报酬分配、是否参与计划、可替代性如何,并整备能佐证角色有限的材料。与其他参与者素不相识、从未出入据点,也是有力的情节。

我害怕就不再联系了,算脱离吗

实务上仅切断联系通常难以认定为脱离。不过,因受威胁而无法脱身的情节可在量刑中被考虑。请保全能显示中断联系时间点以及此后未再参与的相关材料。留有威胁内容的往来,可作为反映被害者一面的材料予以保全。

被认定为帮助犯就能保住在留吗

帮助犯若仍被判拘禁刑,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依旧面临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问题。减轻刑罚固然重要,但维持在留需要的是不起诉处分,刑事目标与入管目标应分别设定。请先以在留卡确认资格种类,并结合更新期限确定方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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