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抗辩未必故意:「觉得可能有问题」的法律评价与反证方法
2026/08/13
在「黑兼职」案件中,检察官力图证明的往往不是确定的明知,而是「意识到可能违法仍予实施」的未必故意。一旦获得认定,即使不了解细节,诈骗罪或毒品犯罪的故意亦告成立;反之,若仅因疏忽未察觉,则停留于有认识的过失,不构成故意犯。二者界限微妙,取决于报酬金额、指示方式等间接事实的评价。本文说明未必故意的框架,以及逐项反证间接事实的具体方法。
核心要点
- 未必故意是指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其持容认态度而实施行为。
- 仅笼统觉得「可能违法」并不当然成立故意,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容认。
- 高额报酬、匿名委托人、指定使用阅后即焚软件,是推认故意的典型间接事实。
- 反证不应逐条孤立进行,而须结合当时的生活状况呈现完整图景。
什么是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指行为人认识到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仍以「即便如此也无妨」的态度实施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限于确定明知,只要具备可能性认识与容认即可作为故意处理。相对地,虽认识到可能性但确信不会发生的,属有认识的过失,不成立故意犯。在「黑兼职」案件中,委托内容的异常往往使可能性认识较易被认定,而容认与否则存在评价空间。因此防御焦点应落在:当事人当时如何理解处境、为何未能回避风险,其说明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其抽象否认,不如具体讲述判断过程。
哪些情节会被用来推认故意
实务上被重视的情节包括:报酬相对于工作内容异常偏高、委托人姓名与经营实体不明、指定使用记录会消失的应用、要求提交身份证件或家庭信息、频繁变更交接地点与时间、要求在白天避开人视线行动等。若上述情节多项叠加,就会倾向于认定「一般人本应怀疑其违法性」。因此反证应针对各项情节逐一化解,例如:所提示的报酬按日本行情是否确属突出、当时的生活状况使本人如何看待该金额、是否因刚来日本而不了解行情等。贴近生活实态的说明,远比抽象否认更为有效。
语言与文化差异会被考虑吗
结论是:视具体情形会被考虑。对日语招聘用语的言外之意、日本的工资行情、快递与收款业务的一般惯例,其理解程度会因在留期间与职业经历而不同。刚来日不久者仅凭中文招募文案应聘时,能在多大程度上察觉条件异常,与有在日工作经验者不能等同而论。不过这并非可以免责的万能主张:若母国对同类手法亦有广泛报道,该情况同样会被审查。因此需以客观材料呈现来日时间、工作经历、日语能力与信息接触状况,具体证明作为认识前提的知识是否具备。
故意被否定后在留资格如何
若故意被否定并获不起诉,则不构成因诈骗或盗窃产生的退去强制事由。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这是能否维持在留的分水岭。但即便刑事上不起诉,如因逮捕羁押而丧失在籍或工作,仍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对象,故在争取解除羁押的同时,应努力维系与学校、单位的关系。另需说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与过失的要否,入管实务尚有争议,本所正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审理中;刑事程序中故意被否定这一事实,在入管程序中如何主张,是重要论点。
常见问题
当时觉得可疑但没有去确认,会怎样
心存怀疑却回避确认的经过,容易被评价为存在容认。但究竟是客观上无法确认,还是尝试询问却未获说明,评价并不相同,因此还原当时的具体对话内容尤为重要。若对方曾指示不得查问,该指示本身即可作为主张的支点。
仅凭报酬高就能认定故意吗
报酬金额是有力的间接事实,但单独并不足以认定故意,还需综合与工作量的均衡、对当时行情的了解程度以及其他异常情节。不了解行情的具体情况值得详细说明。若能出示同期应聘的其他职位条件,可作为比较资料。
中途察觉后就停手了,会怎样
若察觉后即行中止,则此后的行为不再涉及故意,也存在被认定脱离共谋的空间。应以客观材料呈现中止的时间、方式以及是否向对方明确表示退出。还应说明中止后未再收取报酬、亦未回应此后的联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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