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主张「我不知情」:否认故意时的讯问应对与在留考量
2026/08/13
在「黑兼职」类案件中,最常见的争点是当事人是否知道所从事的是违法工作。没有故意即不成立犯罪,因此否认主观明知是本质性的防御。但实务中仅口头称「不知道」难以成立;否认往往导致羁押延长,而轻率认罪又会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失去在留资格。是否认罪的选择,必须同时兼顾刑事处分与在留后果。本文说明讯问阶段的具体应对,以及如何整备支撑否认的材料。
核心要点
- 欠缺故意即不成立犯罪,但主观认识会通过间接事实的累积被推认。
- 否认与沉默是两种不同的应对方式,应视案情区分使用。
- 供述笔录一经签名极难更正,宣读核对环节的确认具有决定性意义。
- 否认容易导致羁押长期化,须同步管理在职、在籍状况与在留期间。
否认故意会不会更不利
结论是: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自白,最终远比准确争辩更不利。当然,否认确实容易被认定存在毁灭证据之虞,从而使羁押与禁止接见延长。因此,明确否认的范围至关重要。例如,承认收取包裹的客观事实,但陈述对内容物系犯罪所得并无认识;将承认部分与争辩部分事先厘清,既可避免无谓对立,又能守住核心。至于全面沉默还是部分说明,取决于证据结构与共犯供述状况。应先与辩护人会见并确定陈述方针,再接受讯问。
接受讯问时具体注意什么
第一,不要作推测性陈述。「大概是那样吧」这类表述,可能被记入笔录成为承认主观认识的供述。第二,认真核对笔录宣读内容。经中文通译时,笔录以日语制作、仅以口头翻译,细微表述差异常无法体现;「我知道」与「被这么一说心里有点不安」在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若感到不符可暂缓签名。第三,每次讯问后记住内容并在会见时告知辩护人。供述前后变化直接影响可信性评价,共享经过是防御的基础。
有哪些材料能支撑否认
收集客观材料是防御核心,具体包括:受托时的聊天记录、报酬的提示金额与支付方式、是否掌握委托人联系方式、当日行动轨迹(交通IC卡记录与位置信息)、此前寻找正规兼职的浏览记录等,这些都是推断当时认识的素材。日语能力程度同样重要:能否准确理解招聘用语与指示内容,直接关系主观认识的判断,日语学校成绩、在籍状况以及指示系以中文发出的事实,均可能成为有意义的材料。此外应要求开示被扣押终端的解析结果,确认其中是否存在对自己有利的记录。
否认与在留程序有何关系
刑事上获得不起诉的,即不存在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故否认故意对保住在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羁押长期化可能导致被学校除籍或被单位解雇,从而丧失在留资格基础,并成为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对象;若在留期间将届满,羁押中办理更新申请事实上极为困难。因此越是采取否认方针,越需同步推进在籍与雇用的维持及期限管理。另需说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是否要求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存在争议,本所正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审理中。
常见问题
保持沉默会不会给人印象不好
沉默权是宪法上的权利,不得因行使该权利本身而作不利处理。但在羁押判断上确实可能产生事实上的影响。究竟全面沉默还是部分说明,应结合证据内容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讯问是否进行录音录像,也是决定方针时的考量因素。
已经在承认的笔录上签了字,还能撤回吗
已签名的笔录无法撤回,但可在庭审中就其任意性与可信性提出争辩。请具体记录制作经过、通译情况、当时身体状况与讯问时长,并尽快告知辩护人。讯问的时段、有无休息、通译是否更换,均可作为判断任意性的资料。
否认的话就无法取保了吗
否认案件确实容易被认为存在毁灭证据之虞,但并非一律不准保释。通过落实身份保证人、承诺不接触相关人员等具体条件,仍有获准的实例。若单位或学校出具监督申请书,可有效说明保释条件的实效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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