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拿到报酬是否担责:无偿亦成立犯罪,但可作为情节
2026/08/13
在电信诈骗与「黑兼职」案件中,常有当事人称:尚未拿到报酬即被逮捕,或约定的钱最终并未支付。先说结论:有无报酬并不左右犯罪是否成立,因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与盗窃罪(第235条)均不以行为人获利为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报酬的有无与金额,会影响对参与程度、组织内地位的判断,以及收受犯罪收益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的成否。本文梳理围绕报酬的事实在实务中如何被评价。
核心要点
- 即便未收取报酬,诈骗罪、盗窃罪的成立本身也不会被否定。
- 未获报酬可作为反映参与程度与有无获利的情节,影响起诉与否的判断。
- 明知系犯罪收益仍予收受的,可能另行成立收受犯罪收益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
- 即使没有拿到报酬,是否需要赔偿被害人以及资金如何筹措,仍属需另行研究的问题。
没拿钱不就不构成犯罪吗
结论是:有无报酬与犯罪成立并无直接关系。诈骗罪以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而成立,行为人本人是否获利并非要件;作为共犯之一分担实行的,即便自己分文未得,也承担正犯责任。盗窃罪同理,取得的财物流入组织而本人一无所获,仍然成立。因此,「我还没拿到钱所以不算犯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不过,这一事实并非毫无意义,如后所述,它会作为反映参与实态与获利有无的情节,切实影响处分判断。
没有报酬能作为有利情节吗
可以作为有利情节主张。检察官在判断当事人在组织内的地位时,会重视谁获得了多少利益。未取得报酬,或约定金额未获支付、本人实际处于被骗地位,均可反映其在末端被随意利用的实态。若还存在被索取身份证件照片、遭威胁被迫继续的经过,也应一并主张。但若一味强调没有报酬,容易被理解为意在否定责任,只有与赔偿被害、防止再犯的态度结合展示,才能真正发挥情节作用。无偿这一事实,宜以汇款记录与实际参与情况的材料加以佐证。
收取了报酬会另构成罪名吗
明知系诈骗所得收益仍予收受的,可能成立收受犯罪收益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1条),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诈骗罪分别评价。但若收受者本身即为该犯罪的共犯,其获利通常在诈骗罪中一并评价,故实务中成为问题的多是与犯罪无共犯关系的收受者。例如明知情况仍以家人名义账户收款,或家属将该款项作为生活费收取的情形。因此,报酬的收取方式与收受者的主观认识,不仅关系本人,也关系身边亲属的刑事责任。
对在留的影响与赔偿资金如何准备
无论有无报酬,因诈骗或盗窃被判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应争取的目标仍是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而赔偿被害是现实关键。恰恰是未获报酬的当事人,筹措赔偿资金更为困难。若接受母国家属资助,应说明汇款路径与资金来源,准备资料证明其并非犯罪收益回流。赔偿的提议不仅看金额多寡,更看是否附有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故宜尽早确定方案。
常见问题
说好的报酬没给我,我不也是受害者吗
即便被组织欺骗,也不会被当作被害人对待。不过,被末端利用的实态可在量刑中被考虑。建议保全往来记录,准备就报酬未付的经过作出具体说明。若因索要欠款而持续联络组织,可能被评价为参与仍在继续。
把拿到的报酬退回去就能不起诉吗
退还报酬能体现诚意,但与向被害人赔偿是两回事。应通过辩护人以适当方式使款项用于被害恢复;若退还对象或方式选择不当,反而可能降低评价。退款的事实与金额应留存收据,以便作出客观说明。
家人用我的账户收了报酬,会怎样
若家人明知系犯罪收益仍予收受,可能涉及收受犯罪收益罪,分水岭在于主观认识。建议确认汇款经过与款项用途,并尽早就家属的情况一并咨询。若家属与本人说法可能相互矛盾,需分别委托辩护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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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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