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诈骗集团指挥者或骨干: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与长期羁押应对
2026/08/13
一旦被认定在团伙中处于发出指示的地位,量刑与程序负担都会显著加重。若依实行人员供述与通信记录被定位为指挥者,除诈骗罪(刑法第246条)外,还会被追究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的组织性诈骗与犯罪收益隐匿罪(同法第10条),法定刑加重至1年以上2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中国籍当事人中,也有因负责汇款与资金管理而被评价为骨干的情形。本文梳理如何就地位认定展开抗辩、如何应对长期羁押,以及在留前景。
核心要点
- 适用组织性诈骗(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后,法定刑下限提高至1年。
- 犯罪收益在账户间转移或隐匿名义,可能另行构成犯罪收益隐匿罪(同法第10条)。
- 被认定为指挥者的,毁灭证据之虞被评价较高,容易伴随禁止接见并长期羁押。
- 被判实刑且超过1年拘禁刑的,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指挥者的地位如何被认定
认定核心是能够呈现指示流向的客观证据,具体包括:社交软件群组中的发言内容与分工、是否掌管报酬分配、是否参与名单与作案工具的筹措、是否办理据点租赁与账户准备。实行人员的供述固然重要,但其存在为减轻自身责任而虚构上位者的动机,因此必须细致核验供述的前后变化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特别是,仅受托代为转汇、兑换现金,与全面掌管资金,二者评价截然不同。将角色实态还原为按日期排列的具体行为加以说明,是防止地位被过高评价的最有效方法。
犯罪收益隐匿罪何时成立
明知系诈骗所得收益,仍就其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将收益予以隐匿的,即成立本罪(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10条)。使用他人名义账户收付、分散至多个账户、兑换为加密资产、汇往境外,均可能被评价为伪装或隐匿行为。本罪与诈骗罪保护法益不同,成立并合罪关系。实务上,一旦资金流向被查清,参与范围往往被认定得较广。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操作记录,切分本人究竟只是按指示机械操作,还是认识到资金性质而实施了伪装工作。
羁押长期化时应如何准备
被指为指挥者的案件共犯人数众多,通常会作出禁止接见决定,并反复延长羁押。首先可通过羁押理由开示请求与准抗告,就羁押必要性展开争辩;对禁止接见,也可申请仅就家属会见部分解除。为应对长期化,应通过辩护人妥善安排向单位或学校的说明、房租与在留卡更新期限的管理、与母国家属的联络方式。尤其在在留期间即将届满时,羁押期间事实上难以办理更新申请,必须尽早掌握期限并确定与入管沟通的方针。
在留资格将会怎样
若以组织性诈骗被判实刑,很可能超过1年拘禁刑,从而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加之诈骗属刑法第3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亦属同条第4号之2的对象。刑罚执行完毕后转入入管程序,一旦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5年、第二次以后10年内不得入境。若家属已在日本扎根,仍可依入管法第50条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但被认定的地位越高,判断越严格。自刑事阶段起准确记录角色实态,对日后的入管程序同样重要。
常见问题
我只是提供了账户,却被说成骨干
提供账户容易被视为对组织的重要贡献,但认定骨干地位仍需具备资金管理权或指示权限。应具体说明办卡经过、报酬与指示关系,避免角色实态被过高评价。若提供账户系因受胁迫或偿还债务,也应就此作出说明。
被禁止接见,见不到家人,能解除吗
针对禁止接见决定可提出准抗告,也可申请仅针对家属的部分解除。能否获准视案情而定,但与家属会面直接关系生活基础的维持,宜尽早提出申请。难以会见期间,可通过辩护人转递信件安排生活事宜。
服刑结束后还有留在日本的可能吗
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依入管法第50条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会考虑家庭状况、在留经历与改过可能性,但组织性诈骗的实刑判决属不利因素。自刑事阶段积累的材料将成为判断依据。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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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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