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招募者的刑事责任:何种情形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2026/08/13
有些当事人既未拨打电话也未收取现金,仅因介绍熟人加入而被作为电信诈骗共犯立案。招募他人担任取款接头人或取现人的角色,即便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作为共谋共同正犯承担诈骗罪(刑法第246条)责任。中国籍当事人的常见情形是:在留学生或技能实习生圈子里以「轻松高薪的兼职」介绍他人,而收取了介绍费成为关键情节。本文梳理招募行为在何种范围内构成共犯、介绍费如何评价,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即使未承担实行行为,只要认定成立共谋,即以共谋共同正犯承担诈骗罪责任。
- 收取介绍费会被视为对组织的实质贡献,是认定共谋的有力间接事实。
- 所介绍之人实施的被害,只要在共谋射程之内,责任同样及于招募者。
- 作为诈骗共犯被判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缓刑亦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为何仅是介绍就构成共犯
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就实现特定犯罪相互沟通意思,其中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时,未实施者亦承担正犯责任。招募者向组织输送其所需的实行人员,被认为对犯罪实现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实务中常被认定为正犯而非单纯帮助犯。判断时重点考察:招募时对工作内容说明到何种程度、是否与组织上层直接联络、招募人数与反复性、报酬的收取方式。反之,若仅有一次、不了解工作细节且未收取报酬,则存在争辩共谋不成立的空间。
能否主张「不知道是违法工作」
结论是:可以提出该主张,但招募的具体方式是否与说法相符会被严格检验。侦查机关会从招募用语、报酬水平、是否要求对方发送身份证件照片、是否指定使用带阅后即焚功能的通讯软件等情节,推认当事人至少认识到「可能是违法工作」。尤其是对日语不熟练者未说明业务内容、仅告知「只是去取个包裹」的,隐瞒内容本身即可能被评价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情节。因此需要按时间顺序具体整理招募时的往来记录、介绍经过,以及本人是否同样处于被招募地位,并据此作出说明。
所介绍之人造成的被害也要担责吗
在共谋射程所及范围内,对所介绍之人实施的诈骗同样承担责任。实务中,责任范围由介绍时预定的业务内容、之后是否保持联络并持续参与、报酬是否与被害金额挂钩等因素划定。反之,若介绍后完全未再参与,而对方在其他组织实施了另一类型犯罪,则可主张已超出共谋射程。这一切分对量刑影响极大,面对主要依赖共犯供述的宽泛认定,必须以通信记录、汇款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反证。需要说明的是,争辩责任范围与否认犯罪、缺乏悔意并非同一回事,主张时应明确阐明其宗旨。
在留与生活重建应如何规划
作为诈骗共犯被判拘禁刑的,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因此,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是最大目标,需具体展示协助赔偿被害、妥善对待被自己招募之人、彻底切断与组织的联系。此外,有偿介绍工作还可能触及劳动法规,应确认案件全貌。留学生的情形中,往往并存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则应研究依入管法第50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并以监理措置(第44条之2以下)争取避免收容。
常见问题
没有收介绍费就不算共犯吗
有无报酬是重要的间接事实,但并不足以单独否定共犯性。仍需综合工作内容的说明方式、与上层的联络情况、反复性等因素判断。不过无偿这一点可作为反映参与程度较轻的有利情节加以主张。
我自己也是被同样招募进来的,会减轻吗
本人同样系被招募并处于组织末端接受指示的情节,可在量刑中作为有利情状考虑,但责任并不因此消灭。需要以客观资料说明被招募的经过,以及本人实际获得利益的有无与数额。
我介绍的朋友被抓了,现在还能咨询吗
在侦查尚未波及本人的阶段咨询效果最好,可事先确定陈述方针、是否主动到案以及应保全哪些资料。自行删除联络记录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切勿凭个人判断处理手机内容。记录被询问的时间与内容,为保持陈述前后一致做好准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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