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号话务员」被捕:组织性诈骗的加重处罚与在留后果
2026/08/13
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作虚假说明的所谓「かけ子」(话务员),因直接实施诈骗的欺骗行为,在电信诈骗各分工中处理最重。除诈骗罪(刑法第246条)外,若被认定为以团体活动方式由组织反复实施,还将适用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的组织性诈骗,法定刑加重为1年以上2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近年来,在日本境内外据点由中文使用者向中文圈被害人拨打电话的形态亦被查处。本文梳理证明结构、量刑思路与在留影响。
核心要点
- 话务员承担欺骗行为的核心,相较取款接头人与取现人,被起诉及判处实刑的可能性更高。
- 一旦适用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法定刑加重为1年以上20年以下拘禁刑。
- 名单、通话记录、话术手册、排班表均会被扣押,被害件数的认定相当精细。
- 诈骗属刑法第3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话务员为何处罚更重
诈骗罪的核心是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而话务员正是这一实行行为的承担者。其直接作用于被害人,通过制造不安使其判断失误,故犯情评价较重。若进一步查明存在集中于据点、依名单与话术手册反复拨打的实态,则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项的组织性诈骗,法定刑下限提高至1年,初犯也存在被判实刑的现实可能。此外,被害件数众多时按并合罪处断,量刑幅度进一步扩大。因此辩护方针必须从准确确定参与期间与经手件数出发。
本人负责的被害如何被特定
侦查机关会比对扣押名单上的批注、通话记录、据点座位表与排班表、配发终端的解析结果,以确定谁向哪位被害人拨打了电话。中文编写的话术手册以及社交软件工作群的记录同样是重要证据。这里的问题在于,可能连本人实际未参与的被害也被一并认定。若件数主要依赖共犯供述而扩大,就需要审查其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主张切分出未参与的部分。件数直接决定量刑,故核验被害总额的前提是否准确,是辩护中优先级极高的工作。
认罪悔过与赔偿有多大意义
结论是:意义不小,但在话务员类型中,仅靠赔偿获得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见。即便如此,逐一向被害人赔偿、就犯罪全貌作出准确说明、以具体行动表明脱离组织的意愿,仍是左右量刑的重要情节。特别是当事人因不具备可就劳的在留资格、生活费用无着而被招募的背景,值得作为经过加以说明;但生活困难本身并不否定责任。此外,就组织指示者作出的供述往往伴随被报复的顾虑,供述范围与保护方式必须与辩护人充分商议。仅图自保的轻率供述,日后会损害整体可信度。
在留程序会如何推进
诈骗属刑法第3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获缓刑判决,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话务员类型多被判实刑,此时还可能因1年以上拘禁刑落入同条第4号リ。刑罚执行完毕后将转入入管收容程序,一旦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自被遣返之日起原则5年、第二次以后10年内不得入境。若家属已在日本扎根,可考虑依入管法第50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但犯情严重会形成不利因素。应自刑事阶段起即着手准备面向在留程序的材料。
常见问题
我只是照着稿子念,也算诈骗吗
即便是照稿宣读,只要实施了欺骗被害人的行为,即属诈骗实行行为;若认识到内容虚假,故意亦可成立。不过参与经过与对指示的服从程度,会作为重要情节在量刑中被考虑。以客观材料确定经手的拨打件数与参与期间,是量刑判断的起点。
被害人在中国,日本也能处罚吗
只要拨打行为发生在日本境内,即适用日本刑罚法规,被害人所在国不影响罪名成立。部分案件会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核实被害情况,需确认被害件数的认定方法是否可靠。需确认境外被害的报案材料与被害人供述的取得方式。
如果被判实刑,家人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本人的退去强制与家属的在留资格分别判断。但家族滞在以扶养关系为前提,一旦基础资格丧失即受影响,应尽早研究家属的资格变更与维持生活基础的方案。配偶者能否变更为就劳资格,也应在早期一并确认。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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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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