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电信诈骗「取款接头人」被捕:诈骗罪成立与入管法24条4号之2风险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电信诈骗「取款接头人」被捕:诈骗罪成立与入管法24条4号之2风险

电信诈骗「取款接头人」被捕:诈骗罪成立与入管法24条4号之2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上门收取现金或银行卡的所谓「受け子」(接头取款人)被逮捕的案件持续发生。收取行为会被评价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且无罚金刑。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除刑事处分外,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更具决定性:诈骗属刑法第3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判处拘禁刑,即便是缓刑判决,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本文梳理起诉前的辩护要点与在留前景。

核心要点

  • 接头人的收取行为被视为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即便只取过一次款也可能成立诈骗罪。
  • 诈骗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起诉即面临拘禁刑判断,故起诉前争取不起诉是首要目标。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也会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判断框架完全不同。

只是去取款也构成诈骗罪吗

结论是:收取行为被评价为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仅取走钱款亦可成立诈骗罪。电信诈骗通常由拨打电话的欺骗角色、上门收款角色、从账户提现角色分工完成,但刑法上把整体视为一个诈骗,分担者一般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若被害人最终未交付财物则成立未遂,而未遂同样受处罚。此外,采用调包银行卡带走的手法时,适用的可能不是诈骗而是盗窃罪(刑法第235条);两者分属刑法第36章与第37章,在后述的在留影响上结构相同。首先应确认侦查机关究竟以何罪名构建案件。

为何缓刑也会危及在留资格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侵入住居、伪造、伤害、盗窃、诈骗等刑法各章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该条并不区分实刑与缓刑。因此,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使获得缓刑,之后仍可能无法回避退去强制程序。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刑事辩护的目标设定:不应以争取缓刑为终点,而应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这几乎是保住在留资格的唯一路径。相对地,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

起诉前应当做什么

第一,尽早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往往不止一人,需向承办检察官具体展示赔偿意愿与资金来源。第二,准确说明参与程度:按时间顺序整理被招募的经过、所获报酬、接受指示的方式、当时知悉的情况,并以客观材料佐证本人并非组织核心。第三,争取解除羁押。共犯人数众多的案件常以有毁灭证据之虞为由延长羁押,一旦与学校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中断,在留活动本身即告丧失。应自初期起制定身柄方针,包括利用羁押理由开示与准抗告等程序。

接受讯问时要注意什么

最重要的是不要在主观认识含糊的状态下作出陈述。多数被指为接头人的当事人,起初被告知只是「代收包裹」,中途察觉异样却仍继续。这一「中途是否察觉」的经过直接左右未必故意的认定,故应在与辩护人确认方针后,忠实于记忆作出说明。此外,经中文通译进行讯问时,「我知道」与「我觉得可能是」的差别常无法准确反映在笔录中;宣读环节若感到不符,有权暂缓签名。另需说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故意或过失,在入管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所正就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提起诉讼审理中。

常见问题

还没拿到报酬就被抓了,算未遂吗

是否取得报酬与诈骗罪成立与否无直接关系。只要被害人已交付现金即为既遂,交付前被发现则为未遂。报酬有无及金额,会作为反映参与程度的情节,在起诉与否及量刑判断中被考虑。

达成和解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若通过和解获得不起诉处分,则不存在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反之,一旦被起诉并判处缓刑,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仍面临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问题。因此和解是保住在留的最重要手段。

我是永住者,也会被同样遣返吗

永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判断框架不同,必须以在留资格种类为前提确定应对方针。即便是永住者,一旦被强制遣返,永住许可的效力亦告丧失。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