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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法违反:无许可营业与非法倾倒的处罚及经营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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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法违反:无许可营业与非法倾倒的处罚及经营资格影响

废弃物处理法违反:无许可营业与非法倾倒的处罚及经营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从事金属废料、家电回收与出口业务的经营者,常因废弃物处理法违反被查处。未取得许可而以业务方式从事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分的,构成该法第25条第1项的无许可营业;随意丢弃废弃物的,构成非法倾倒。二者均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中国籍经营者常提出的疑问是:自己是花钱收购的有价物,并未当作废弃物处理。本文梳理废弃物属性的判断标准、法人的责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无许可从事收集运输·处分以及非法倾倒,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是否属于废弃物,需综合物的性状、排出情形、有无交易价值、占有人意思等因素判断。
  • 存在对法人科处罚金的两罚规定,非法倾倒等情形下法人重课额度尤其高。
  • 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更新审查会直接质疑事业适法性,故整改过程务必留存书面记录。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废弃物」

废弃物属性需综合对象物的性状、排出情形、通常处理方式、有无交易价值以及占有人意思等因素判断。因此,仅以「支付了对价收购」一点,并不足以当然认定为有价物。实务中会审查是否存在逆有偿(倒贴处理费)、保管状况是否与资源化处理相符、是否确有转售去向。像混合杂品废料这类有价物与废弃物混杂的形态,判断尤为困难;不少案件若在行政指导阶段完成整改,本可避免进入刑事程序。行政机关出具的改善指导书与进入检查记录,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的重要资料,应按时间顺序整理保存。

委托给有许可的业者就没有风险了吗

结论是:仅有委托不能免责。废弃物处理法对排出事业者课以具体义务,包括核实许可范围、以书面订立委托合同、交付并核对产业废弃物管理票(Manifest)。若缺失上述程序而委托,最终发生非法倾倒的,可能构成委托基准违反并被科以措置命令。特别是以明显低于行情的处理费承接的业者,会引出对不当处理的预见可能性问题。反过来说,若合同、管理票存根、许可证复印件、处理设施核查记录齐备,即为有力的防御材料。保存单据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划分刑事责任的实际准备。

受处罚的是经营者个人还是公司

实际下达指示与实施行为的个人会被处罚,同时依两罚规定可对法人科处罚金。针对非法倾倒与无许可营业设有法人重课,视经营规模可能达到危及事业存续的金额。侦查通常自现场作业人员依次询问,以厘清指示系统为目的逐步涉及经营者。因此经营者应尽早整理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由谁在何种范围内作出判断,以及对外国籍员工的指示在语言上是否准确传达。若只向仅懂中文的员工提供日语作业规程,该实际状况会影响对指示内容与过失程度的评价。保全记录并准备接受询问十分重要。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废弃物处理法违反属特别法犯,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故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不会仅因获缓刑判决而落入该号退去强制事由;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实务上更严重的是经营·管理资格的更新审查:被认定为无许可营业的事业,其本身是否属于合法事业活动即受质疑,可能导致更新不许可或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受雇者,也可能因公司停业而丧失在留活动基础。现实的对策是在刑事应对的同时,推进许可取得与业务范围的调整。

常见问题

我只是把收购来的金属出口,为何构成违反

即使交易中支付了金钱,也可能因性状、保管状况与实际需求被评价为废弃物,含有害物质的混合杂品废料尤易被纳入监管。建议整理收购单价、保管数量以及转售去向落实情况等资料以供说明。

还处在行政指导阶段,会变成刑事案件吗

若在指导阶段完成整改,多可避免刑事立案;但若不服从改善命令或被评价为情节恶劣,仍会被立案。最有效的预防方式是将针对指导内容的应对形成书面记录,并在期限内切实完成。

公司被判罚金后,经营·管理资格还能更新吗

并非当然无法更新,但事业的适法性与持续性会被严格审查。需以具体资料展示取得许可、限定业务范围、健全内部管理等整改措施,并连同今后的事业计划一并提交。若已更换董事或调整委托方,也应一并说明其经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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