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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违反被立案:非亲告罪范围与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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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违反被立案:非亲告罪范围与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著作权法违反被立案:非亲告罪范围与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未经许可上传影视、漫画、软件,或运营盗版网站及提供导流,构成著作权法第119条的侵害罪,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面向中文用户的资源站与字幕投稿亦有被查处的实例;只要运营或翻译的一部分由居住在日本的人员承担,日本侦查机关即会介入。过去以亲告罪为原则,但现已在一定范围内非亲告罪化,即使权利人未提出告诉也可能被立案。本文梳理成立范围、与权利人的交涉,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核心要点

  • 著作权侵害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对有偿提供的作品原样复制、公众送信并从中获利等类型属非亲告罪,无告诉亦可侦查。
  • 所谓导流站(リーチサイト)的运营与链接提供已成独立处罚类型,未亲自上传也可能担责。
  • 本罪属特别法犯,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若从中获得收益,会同时涉及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

刑事责任的范围到哪里

除擅自复制外,将作品置于可在网络上被公众获取的状态(上传、公众送信)是主要处罚对象。此外,运营导流站或导流应用、向侵权内容提供链接,亦可能作为独立类型受处罚。因此,即便本人未持有文件,仅整理并发布收集来的链接,也可能被立案。为影片配上翻译字幕属于改编,未获原著作权人许可即构成侵害。查处线索多样,包括权利人团体举报、广告收益资金流向、向服务器商查询等,匿名运营被查明身份的实例确实存在。

权利人不告诉就不会被立案吗

结论是:未必如此。著作权侵害罪原则上为亲告罪,但对有偿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原样复制、公众送信从而不当损害权利人应得利益的类型,已规定为非亲告罪。因此,通过盗版发布获取广告收入或会员费的案件,即使没有告诉也会推进侦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与权利人和解失去意义。厘清损害额、返还收益、关闭站点并落实防止再犯措施,在是否起诉猶予的判断中仍受重视。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常同时提起,故交涉方针不应将刑事与民事割裂考虑。

只是帮忙运营会怎样

即使角色有限,也可能以共同正犯或帮助犯担责。实务中会依据有无报酬及金额、参与期间长短、在整体运营中的地位、对收益结构的认知等因素判断轻重。若仅负责翻译或图片处理且未参与收益分配,则存在主张仅成立帮助犯、或对侵害缺乏充分认识的空间。另一方面,与运营者联络所用的社交软件记录会被全面解析,删除记录或注销账号等举动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导致羁押期间延长。在被扣押前自行整理资料,务必先与辩护人商议。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著作权法违反属特别法犯,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不当然成为该号退去强制的对象;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会引出同条第4号リ的问题。更现实的风险在于在留期间更新被驳回与资格外活动。以留学、家族滞在资格居留却通过运营站点持续获取收益的,可能构成入管法第19条违反,并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第22条之4)的审查对象。无论刑事处分轻重,都应尽早整理收益规模与实际从事活动的说明。

常见问题

只是加了中文字幕上传,也算犯罪吗

翻译属于改编,未经许可配上字幕并公开,可能构成著作权侵害。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当然阻却违法,但有无收益、公开范围会在起诉与否的判断中被考虑,建议整理投稿记录与收益情况后作出说明。

把网站关闭就能免于处罚吗

关闭站点会作为有利情节被考虑,但不能因此免于处罚。相反,侦查启动后单方面删除证据,有时会被评价为不利情节。关闭的方式与时机应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关闭记录与访问量数据可反映被害规模,应一并保全。

使用海外服务器就不适用日本法律吗

只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日本境内,日本刑罚法规即可适用。若从日本国内进行管理或上传,当然属于侦查对象。仅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由认为可以免责,是相当危险的判断。广告收益的收款账户与联络路径,同样能显示在境内的参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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