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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违反(销售仿冒品):法定刑、两罚规定与就劳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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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违反(销售仿冒品):法定刑、两罚规定与就劳资格影响

商标法违反(销售仿冒品):法定刑、两罚规定与就劳资格影响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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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转售或二手交易平台上架而被以侵害商标权查处的案件持续增加。销售附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此类商品,构成商标法第78条的侵害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中国籍当事人的典型说法是:货源来自中国国内批发商,主观上认为进的是正品。本文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法人参与时的两罚规定,以及对就劳资格、经营资格的影响进行梳理。

核心要点

  • 商标法第78条侵害罪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属重罪类型。
  • 「以为是正品」的主观辩解,将结合进货价格、进货渠道、有无验真措施等客观情节评价。
  • 以法人名义销售的,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可能依两罚规定对法人科处高额罚金。
  • 商标法违反属特别法犯,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在经营·管理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更新审查中,事业适法性会被直接质疑。

从哪个阶段开始构成犯罪

不限于实际售出,以销售为目的持有或进口时即已进入处罚范围。商标法对视为侵害的行为规定较广,因此库存商品与在通关环节被扣的进口品,同样可作为立案基础。实务中多以海关通知为线索启动侦查,随后对仓储场所实施搜查。查处时,上架记录、与供货方的往来、结算记录会被一并扣押,故应尽早掌握扣押范围,并确认是否存在可区分正规流通品与侵权品的资料。经手数量与销售金额是量刑主要因素,需仔细核查数量的计算依据。

「我以为是正品」这一说法能否成立

结论是:真伪认知确为核心争点,但仅凭主观主张并不充分。侦查机关会审查进货价与正品市场价是否明显背离、是否核实过供货方为正规代理、商品说明是否使用模糊真伪的表述、在买家提出质疑后是否仍继续上架等情节。因此,妥善保全进货合同、汇款记录、与供货方的聊天记录以及验真查询记录十分有效。特别是买家提出「疑似假货」之后的处理方式,直接关系未必故意的认定。此外,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内容亦应细查,鉴定对象与扣押物是否同一,有时会成为争点。

以公司名义销售会怎样

员工或代表人在业务过程中销售侵权品的,除行为人受罚外,还可能依两罚规定对法人科处罚金,法人重课的额度较高,直接影响事业存续。同时,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民事)通常并行推进,刑事走向与民事和解相互牵动。实务上,尽早销毁库存、下架停售、与权利人展开协商,是争取不起诉处分的重要因素。若公司代表人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一旦事业被评价为丧失适法性,更新审查会趋于严格,故应将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记录保存。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应争取的结果

商标法违反属特别法犯,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因侵入住居、伪造、伤害、盗窃、诈骗等刑法各章之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但若被判1年以上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即使仅为罚金或缓刑,也会在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要件中受到不利评价。留学生以转售为收入来源的,还会另行涉及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并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第22条之4)的审查。因此应争取的目标是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具体做法是尽早落实与权利人和解、销毁库存、返还获利以及整顿销售体制。

常见问题

只上架了少量商品也会被逮捕吗

数量少也可能立案,关键在于是否反复持续以及广告方式。若反复上架同一商标商品,容易被认定为以销售为目的的持有。建议先保全上架记录与进货凭证,准确掌握经营规模后再确定应对方案。

与权利人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和解是有力情节,但商标权侵害同时保护流通秩序,仅凭和解未必当然不起诉。还应一并展示销毁库存、停止销售以及建立防止再犯机制等具体举措。权利人可能不止一方,应尽早确认交涉顺序与对接窗口。

只被判罚金,还能更新在留资格吗

并非当然无法更新,但素行要件会受影响。经营·管理资格审查事业适法性,就劳资格则审查雇用能否延续,因此需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措施与今后的事业计划。变更进货渠道、制定验真流程的内部规程,也是有效的疏明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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