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伪证罪怎么办:刑法169条构成要件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在日本的刑事或民事审判中,证人经宣誓后作出违背自己记忆的陈述,可能构成伪证罪(刑法第169条)。该罪法定刑为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且没有罚金刑。中国籍当事人常见的情形是:受熟人或公司相关人员之托出庭作证,按对方提供的说法陈述,事后自己反而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伪证罪的特点在于,判断标准并非陈述内容是否与客观真实一致,而是是否违背本人记忆。本文梳理其构成要件、判决确定前自首的减免规定,以及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
核心要点
- 伪证罪处罚的是「违背记忆的陈述」,而非「客观上的谎言」,因此本人当时的记忆状态是核心争点。
- 该罪没有罚金刑,一旦起诉即面临拘禁刑判断,故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是实务上的首要目标。
- 在所涉案件判决确定前自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刑法第170条),这是较为有利的法定情节。
- 伪证罪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章节犯罪,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可能落入同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什么情况下构成伪证罪
构成伪证罪的要件是:依法宣誓的证人作出违背本人记忆的陈述(刑法第169条)。关键在于,即使所述内容事后被证明为真实,只要违背当时的记忆,仍可能成立本罪;反之,如实按记忆陈述,即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构成伪证。因此辩护重点在于审查当时的记忆范围、对模糊部分的表述方式等陈述质量问题。另需注意,未经宣誓在警察或检察机关作为参考人所作的陈述,不属于伪证罪对象,此时可能涉及的是藏匿犯人罪(刑法第103条)或隐灭证据罪(第104条)。尽早确认侦查机关拟以何罪名立案,是确定辩护方针的起点。
只是受人之托作证也要担责吗
结论是:委托方可能构成教唆伪证(刑法第61条、第169条),处理上未必轻于作证者本人。实务中,委托往来的通信记录、作证前的对词情况会被重点审查。另一方面,作证者以「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为由并不能免责,但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无报酬、该证言对裁判结论的实际影响程度,会在起诉与否及量刑中被考虑。此外,若当事人日语能力有限,经通译进行询问时可能出现译文与本意不符的情况,应通过调取庭审笔录和录音,从「是否确实作出了违背记忆的陈述」这一层面展开抗辩。这是中文母语者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重要防线。
自白能否减轻处罚
在所涉案件判决确定或惩戒处分作出之前自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刑法第170条)。这一规定在其他罪名中并不多见,在个案中可成为争取不起诉处分的现实依据。但自白的时机、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是否真正有助于查明事实,都会影响评价结果。同时,自白还会牵动相关另案的走向,因此在何种范围、何时、以何种形式陈述,务必先与辩护人充分商议后决定。轻率表示「全部承认」,有时反而会导致共犯范围被认定得更广。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伪证罪属于刑法第20章之罪,一般认为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章节(侵入住居、伪造、伤害、盗窃、诈骗等)范围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仅因获得缓刑判决,并不当然落入该号退去强制事由。但若被判处1年以上不予缓刑的实刑,则可能符合第24条第4号リ(全部缓刑者除外)。此外,有罪判决会在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要件审查中产生不利影响,个案中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但更新申请与将来的永住申请仍会受到影响。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必须一体规划。
常见问题
记忆本身就模糊,却作了肯定陈述,会构成伪证吗
若明知记忆模糊仍作肯定性陈述,存在被评价为违背记忆的余地。但也可能只是因提问方式或通译译法而呈现为肯定表述。首先应调取询问笔录与录音,核对实际问答内容后再判断。
伪证罪获得不起诉,是否就不影响在留资格
不起诉处分不构成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更新审查中的不利影响也会大幅减轻。但逮捕羁押事实若为公司或学校知悉,仍可能影响在留活动的持续,需同步安排在职或在籍事宜。
在被传唤作证之前可以先咨询律师吗
可以,而且此阶段咨询效果最佳。如果预定作证的内容可能牵涉本人刑事责任,需要一并研究是否行使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等)。宣誓后再修正说法极为困难,建议出庭前咨询。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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