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犯人与使其隐避:窝藏熟人的刑责、入管法上的藏匿罪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为正在被侦查的熟人提供住处、代其顶罪投案、被问及其下落时作虚假说明——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藏匿犯人及使其隐避罪(刑法103条)。当事人往往出于同乡互助的心态,但在法律上确属犯罪,且不因动机可悯而阻却成立。此外,若以使其免受退去强制为目的窝藏非法入境者等,入管法另设更重的罚则。本文梳理成立范围、亲属特例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在接到侦查机关联络时,应先与辩护人厘清可回答的范围。并说明可供提交的客观材料有哪些。
核心要点
- 藏匿犯人及使其隐避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对象为犯有相当于罚金以上之刑之罪者或在押逃脱者;依判例,不限于真凶,亦包括因嫌疑而正被侦查者。
- 犯人的亲属为其利益而犯此类罪的,可以免除其刑(刑法105条)。
- 以使其免受退去强制为目的藏匿或隐避非法入境者等的,依入管法74条之8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何种行为属于藏匿与隐避
藏匿指提供场所予以窝藏;隐避指藏匿以外一切妨碍发现或确保其到案的行为。刑法103条规定,藏匿犯有相当于罚金以上之刑之罪者或在押逃脱者,或使之隐避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具体而言,让其住进自宅或租住房间、提供逃亡用交通工具与资金、就警方问询其所在作虚假说明、代为顶罪投案等,均可能构成。判例认为,不以其为真凶为必要,因犯罪嫌疑正被侦查者亦包含在内,且顶罪投案亦属隐避。即便犯人业已被捕,使其免于人身拘束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隐避,故不能以对方已到案为由放心。因此,认为对方已被逮捕便无需顾虑的想法,与实务并不相符。
家人或亲属也会被处罚吗
刑罚可获免除,但犯罪本身的成立并不因此被否定。刑法105条规定,犯人或逃脱者的亲属为其利益而犯上述之罪的,可以免除其刑。此为任意的免除,并非必然免除,须予注意。且对象限于亲属,同乡朋友或同事并不包含在内。实务上,外国人案件中常见的说法是不忍看着无依无靠的熟人流落在外而出借房间;动机纵有可悯之处,亦不妨碍犯罪成立。不过,动机、参与程度与持续期间,会在是否起诉与量刑判断中获得具体考量,故细致主张经过并提交佐证材料仍有意义。因此,主张动机可悯时,仍须同时说明何时中止了提供帮助。这一时点应以客观材料加以固定。
与入管法上的藏匿罪是何关系
在涉及在留资格的案件中,入管法的罚则会另行适用。入管法74条之8规定,以使其免受退去强制为目的藏匿或隐避非法入境者等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以营利为目的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若曾提供住处并收取报酬、介绍工作并收取手续费,则会涉及营利目的。另需说明,刑法103条之罪与入管法74条之8之罪,均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至超过1年实刑方涉同条4号リ。因此,是否收取报酬,将直接影响适用条文与法定刑的轻重。
接受侦查时应当注意什么
最应避免的,是为敷衍当场而作虚假说明。被问及所在却答称不知,其行为本身即可能被评价为隐避,事后更正亦会损及供述的可信性。侦查机关一旦联络,即应与辩护人厘清可以回答的范围。其次,让人居住的事实多可由客观资料查明,租赁合同、水电费记录、监控录像与通信记录都会成为证据;因此,与其争执事实存否,不如准确呈现认识内容与参与程度更为务实。是否知悉对方为侦查对象、自何时起知悉、有无收取报酬,将决定处分走向。此类案件并无和解相对人,争取不起诉主要依靠对经过的释明与防止再犯的举措。此外,应保留已终止提供住处、并劝其自行申告的相关记录。
常见问题
我并不知道朋友正被侦查,也会构成犯罪吗
本罪成立须认识到对方系犯有相当于罚金以上之刑之罪者等。若全然不知而仅出借房间,则不成立。但实务上可能依报道内容、对方的言行或本人说明推认其认识,故应以聊天记录等客观材料具体呈现事发经过与知悉时点。此外,若对方明确请求隐瞒行踪,则认识更易被推认成立。
代人顶罪投案会构成什么罪
依判例,顶罪投案属隐避,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若在此过程中反复作虚假陈述,依案情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纵以维护真凶为目的亦难免处罚,故若收到此类请托,请勿应允并尽快咨询律师。此外,顶罪投案还会使真凶的量刑加重,对双方均不利。
留宿逾期滞留的熟人会怎样
若可认定具有使其免受退去强制的目的,即可能落入入管法74条之8的适用范围;收取报酬的,将作为营利目的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有无该目的、留宿期间的长短与有无报酬是判断的分界,建议尽早咨询。此外,若曾介绍工作并收取手续费,营利目的将更易被认定。相关收款记录亦会被一并调取。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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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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