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被捕:抗拒盘查、职务合法性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在职务盘查或随身物品检查中甩开警察的手,或在将被逮捕时进行抵抗,都可能以妨害公务罪(刑法95条1项)被当场逮捕。本罪处罚的是对公务员执行职务所施加的暴行或胁迫,而其前提是该职务执行须属合法。对外国人而言,职务盘查本身的合法性亦可能成为争点。本文梳理成立要件、与伤害罪的关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现场应对的要领。同时说明为何在现场不宜行使有形力,以及日后应如何具体争辩职务的合法性。并说明现场应当记录哪些事项。
核心要点
- 妨害公务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职务执行合法是成立的前提,对违法职务执行的抵抗不构成本罪。
- 本罪属刑法第5章,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但若致人受伤而成立伤害罪,则落入该号。
- 针对外国人的职务盘查是否合法存在社会讨论,其合法性须按个案具体审查。
何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
要件在于:公务员执行职务之际,对之施加暴行或胁迫。刑法95条1项规定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处的暴行不限于直接指向公务员身体者,只须达到妨碍其执行职务程度的有形力即可。因此,拍落警察手持的文书、踢开欲扣押之物等,亦可能作为间接暴行而构成本罪。不过,单纯欲行离去或甩开手的动作,未必一律被评价为暴行,须就其方式与强度具体审查。此外,同条2项处罚为使公务员为或不为职务上行为、或迫其辞职而施加暴行或胁迫的情形,此时并不以其正在执行职务为必要。因此,对动作的描述是否准确,往往直接决定本罪能否成立。
如何就职务合法性提出争辩
本罪保护的是合法的职务执行,职务执行违法者不成立本罪,判例亦认为成立本罪须以职务行为合法为要件。职务盘查依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2条1项,对象为依异常举动及周围情事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已犯某种犯罪者等;同条3项明定不得强迫答辩。随身物品检查作为任意手段亦有其界限,未经承诺的开启或行使有形力,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就外国人而言,仅以外貌为由上前搭话是否妥当存在讨论,可结合盘查的端绪、时段、地点、持续时间与往来经过,具体争辩职务的合法性。因此,盘查当时的具体情境,应尽可能在记忆尚新时予以记录。这些情节均须逐项加以确认。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妨害公务罪属刑法第5章妨害公务执行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才涉及同条4号リ。但若在抵抗过程中致警察受伤,则成立伤害罪(刑法204条),而伤害属第27章之罪并包含于4号之2,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项差别具有决定性,故对有无伤害及因果关系须审慎审查。此外,人身拘束一旦拖长,将中断在雇主处的活动,亦可能影响更新申请与入管法22条之4的判断。因此,是否造成受伤,是本类案件中最须优先确认的事实。
初期应对与拟提出争辩时的准备
现场应对的上策是不予抵抗。纵对职务执行心存疑问,若当场行使有形力,即会作为新的犯罪被立案,原本可以争辩的职务合法性问题反被推向次要。疑问应予记录,日后通过辩护人主张。讯问中,警察的陈述往往是核心证据,故我方说明是否具体、前后一致至关重要。经翻译进行时,甩开、推搡、击打等动作的译法足以左右结论,核对译文不可或缺。拟争辩的案件,应尽快保全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同行者与路人的证言、衣物状态、有无受伤的诊断书等客观证据。此外,认罪的案件中,亦应及早整理道歉与防止再犯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在量刑上具有实际作用。
常见问题
没有碰到警察,也构成妨害公务吗
可能构成。本罪的暴行不限于直接指向公务员身体者,只须达到妨碍职务执行程度的有形力即可。拍落文书、踢开欲扣押之物等行为亦可能落入其中,故须就当时动作的具体方式与强度加以确认后再作判断。此外,若同行者一同起哄或围堵,评价亦可能随之趋重。必要时可请求勘验现场录像。
如果认为盘查违法,可以当场拒绝吗
不回答问题本身为法律所允许,但一旦行使有形力即另构成犯罪,反而使原本可以争辩的论点退居其次。现场宜冷静应对,并记录日期时间、地点与警察的言行;职务是否合法,日后可通过辩护人具体主张。此外,可记下警察的姓名与所属,以便日后核实职务的经过。记录宜当日作成以确保可信性。
如果警察受了伤会怎样
可能成立伤害罪。伤害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附缓刑的拘禁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有无受伤及因果关系足以左右在留走向,故须审慎审查诊断书内容与受伤经过。此外,若受伤与抵抗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应及早申请鉴定或调查。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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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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