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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数人共同暴行与退去强制事由的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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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数人共同暴行与退去强制事由的直接关联

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数人共同暴行与退去强制事由的直接关联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多人共同殴打他人、集体损毁店内物品的案件,并非按刑法暴行罪或毁损财物罪,而是以违反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立案。该法对在留外国人具有格外沉重的意义:因入管法24条4号之2明文列举了该法第1条等罪名,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经判处拘禁刑,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即使避免了实刑,仍可能被要求离开日本。本文梳理成立要件及其对在留的直接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应自被捕之初即着手和解,以及参与程度应如何具体主张。

核心要点

  • 显示团体或多众之威力,或数人共同实施暴行、胁迫、毁损财物之罪的,依同法1条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惯常实施伤害、暴行、胁迫、毁损财物之罪的,依同法1条之3加重处罚。
  • 入管法24条4号之2明文列举了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项及第2项、第1条之3之罪。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获附缓刑的拘禁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何种情形适用暴力行为等处罚法

适用重心在于集团性或使用凶器。同法1条规定,显示团体或多众之威力、假装团体或多众而显示威力、出示凶器,或数人共同实施刑法上的暴行、胁迫、毁损财物各罪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所谓数人共同,指二人以上于现场共同实行;纵未直接动手,若在现场基于共同意思助势,亦可能包含在内。此外,使用枪炮或刀剑类伤害他人身体的,依同法1条之2处以更重之刑;惯常实施伤害、暴行、胁迫、毁损财物之罪的,适用同法1条之3。须留意:若为单独暴行,本可止于刑法208条暴行罪的行为,仅因人数达到即转而适用另一部法律。

为何对在留外国人尤为重大

原因在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点名列举了该法之罪。该号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侵入住居、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毁弃隐匿各罪,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项或第2项、第1条之3之罪被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关键在于:该号并不以实刑为要件。因此,纵为初犯、被害轻微并获附缓刑判决,仍可能因此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这与以超过1年实刑为要件的同条4号リ,在要件轻重上截然不同。若不理解此点而仅推进刑事程序,判决之后往往为时已晚。因此,务必在判决之前,即与辩护人一并检讨在留方面的应对方案。

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情况如何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不适用入管法24条4号之2,因为该号将对象限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故此类资格者即便因暴力行为等处罚法违反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至超过1年实刑方涉同条4号リ。惟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仍会评价素行,且纵为永住者,亦不宜视为全无风险。另需说明,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存有争议,本所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推进相关诉讼。此外,若因案件失去工作,活动中断本身亦会影响其后的更新审查。

为何以不起诉为最优先及相应的活动

在此类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几乎是守住在留的唯一可靠途径:只要避免有罪判决,即不存在4号之2所要求的被处拘禁刑,也就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应自被捕之初即着手与被害人协商和解。集团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止一人,须逐一达成和解。与此同时,厘清自身参与程度亦极为重要:若在场却未助势,或曾出面制止,则有就数人共同这一要件本身加以争辩的空间。切勿与共犯串供——此举会被评价为湮灭证据,在羁押与保释上极为不利,其本身还可能另行构成犯罪。供述方针务必与辩护人协商决定。此外,应保留赔偿凭证与防止再犯的书面承诺,以备入管程序使用。

常见问题

我并未动手,也会被当作共犯吗

有此可能。数人共同指在现场基于共同意思实行;纵未直接行使有形力,若因助势、包围或施压而被评价为共同,亦可成立。反之,若确曾出面制止或试图带离,则有争辩余地,应就当时的位置与言行作具体主张。此外,若曾录制现场视频或事后转发,亦可能被视为共同意思的佐证。

判了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入管法24条4号之2并不以实刑为要件,故附缓刑的拘禁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退去强制程序中虽会审查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但那并非确定的救济手段,因此在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至关重要。此外,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具有个别性,不宜作为主要指望。

被害人有多位,需要与全部人和解吗

原则上须与每一位受害者分别达成和解。即便只完成一部分,已成立的范围亦会在起诉判断与量刑中获得考量。和解的顺序、金额与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因案而异,建议与辩护人确定整体方针后再逐一推进。此外,若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同事关系,协商顺序更需谨慎安排。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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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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