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性影像提供等(报复式色情):罚则、删除处置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交往关系结束后,未经对方同意发送私密影像或发布于社交平台,将依《关于防止因提供私密性影像记录等所生被害的法律》受罚。近年来,处罚拍摄阶段的法律,以及对方未满18岁时适用的儿童色情禁止法等,多部法令交叠适用的情形不断增加,法定刑亦随之升高。鉴于被害的性质,须尽快删除并阻止扩散,同时与刑事程序并行应对。本文梳理罚则内容、与相关法令的关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删除影像之前应先由辩护人记录范围,以及和解的推进方式。
核心要点
- 以第三人可特定被拍摄者的方式公开私密性影像记录的,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以使他人公开为目的向第三人提供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本罪属亲告罪,能否达成含撤回告诉在内的和解,将极大左右处分结果。
- 该法违反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属评价严格的类型。
哪些影像与行为属于处罚对象
对象为私密性影像记录,即拍摄性交等姿态,或特意暴露、强调性部位之姿态的影像,且不包括被拍摄者在认识到将供第三人阅览的前提下同意拍摄者。同法3条1项规定,以第三人可特定被拍摄者的方式公开此类影像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条2项规定,以使他人公开为目的向第三人提供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发布于社交平台自不待言,发送给共同熟人的行为,若由此可致特定,同样可能构成。纵拍摄本身获得同意,只要未就公开取得同意,仍不妨碍处罚。本罪定为亲告罪,故被害人的意思对处分具有决定意义。
拍摄阶段或对方未成年时如何处理
适用法律随之改变且更为严厉。令和5年施行的《关于处罚拍摄性姿态行为等及消除扣押物所记录性姿态影像电磁记录等的法律》,将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拍摄性姿态的行为本身列为处罚对象,并对该影像的提供与公然陈列设有罚则。此外,被拍摄者未满18岁的,适用《关于规制及处罚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相关行为并保护儿童等的法律》,对提供、制作、公然陈列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有关儿童色情之罪并非亲告罪,和解并不直接决定处分。至于辩称不知对方年龄能否成立,须视有无核实身份证件及具体交往情境从严判断。此外,若同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处分与在留评价均会显著加重。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该法违反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在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才涉及同条4号リ。但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审查会正面评价素行是否善良。此类案件不仅侵害被害人个人的性自由与名誉,亦具有涉及社会法益的一面,故即便已完成被害赔偿,评价亦难以显著缓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不许可事例中,亦包含以性相关法令违反为理由者。宜在刑事处分走向明朗之际,即着手准备更新申请所需的说明材料与生活状况资料。因此,宜在处分确定之前,即着手整理生活状况与再犯防止的客观材料。
删除与和解并行推进
当务之急是停止扩散:删除帖文、请求收件方删除,并就转载页面向平台事业者提出防止发送措施的申请。但为避免被理解为湮灭证据,删除之前应由辩护人记录发布范围与内容,并明确删除目的。其次,争取包含撤回告诉在内的和解。本罪为亲告罪,起诉前撤回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此类案件被害感情强烈,本人不宜直接联络,应通过辩护人达成以道歉赔偿、彻底销毁影像并禁止再行交付为内容的协议。讯问中会追问发送对象的范围与目的,应连同终端保全一并与辩护人确定方针。此外,应确认所有备份与云端存储均已删除,并将该事实写入和解书。该事项通常也是被害人最为关切之处。
常见问题
拍摄时是征得同意的,仍会被处罚吗
拍摄的同意与公开的同意是两回事。除被拍摄者在认识到将供第三人阅览的前提下同意拍摄外,未经同意予以公开即属处罚对象。拍摄当时的情境与其后的往来会影响评价,故应保全记录并就同意的范围作具体主张。此外,若在对方表示拒绝后仍予公开,恶性会被认定得更高。
只发给了一个人,也算公开吗
所谓公开,指置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得知悉的状态,仅发送给一人未必即为公开。但可能构成以使他人公开为目的的提供而受罚;若由收件方进一步扩散,后果亦会加重。发送的目的、范围以及与收件人的关系,是重要判断要素。此外,纵已删除原帖,转载页面仍可能持续扩大损害,须一并处理。
达成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本罪为亲告罪,起诉前撤回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故和解意义重大。但若同时适用儿童色情禁止法或有关拍摄的法律,因其并非亲告罪,仅凭和解并不能决定处分,仍须结合影像的处置与再犯防止措施综合判断。此外,影像的彻底销毁与备份删除,通常是和解成立的前提条件。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在海外社交平台上受到的侮辱被害,经由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的搜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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