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纠缠规制法收到警告或禁止命令:构成犯罪的行为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交往关系结束后的联络,或在对方单位附近等候,都可能成为纠缠规制法(关于规制纠缠行为等的法律)上的问题。该法采用行政措施与刑罚相结合的结构:一方面有警方的警告与公安委员会的禁止命令,另一方面对纠缠行为本身设有刑罚。平成28年修法后,纠缠行为罪即使无告诉亦可起诉。本文梳理受规制行为的类型、违反命令的罚则,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应尽早采取的措施。同时说明为何在收到警告之后,一切联络都应改由代理律师进行。
核心要点
- 纠缠行为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且无告诉亦可起诉。
- 违反禁止命令等而实施纠缠行为的,加重为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令和3年修法后,未经承诺获取位置信息、加装GPS装置亦被纳入规制对象。
- 该法违反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若伴有侵入住居,则落入该号。
哪些行为受到规制
规制对象,是为满足恋爱感情或其他好意感情、或因该感情未获满足而生的怨恨感情之目的所实施的法定列举行为。同法2条将下列行为定为纠缠等:尾随、守候、拦截去路,在住居或单位附近监视、上门,告知正在监视,要求会面或交往,显著粗野或粗暴的言行,无声电话或连续拨打电话及发送信息,寄送污物等,告知有损名誉的事项,告知有害性羞耻心的事项或发送相关影像。令和3年修法后,未经承诺获取位置信息、在对方所持物品上加装GPS装置亦被纳入。对同一人反复实施上述行为,且其方式足以使人对身体安全等感到不安的,即构成纠缠行为。因此,是否具备反复性与不安感,是区分正当联络与本罪的关键。
收到警告或禁止命令之后会怎样
违反行政措施将导致处罚加重。首先,受理被害申告的警察本部长等可发出警告;公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发出不得反复实施纠缠等的禁止命令。情况紧急的,亦可不经听证径行发令。违反该禁止命令等而实施纠缠行为的,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仅违反禁止命令等的,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禁止命令生效期间,纵有事相商而试图联络,其行为本身即可能受罚。确有联络必要的,只能通过担任代理人的律师进行,切勿借由第三人转达。此外,命令的有效期届满前,纵对方主动联络,亦不宜径行回复。违反命令的事实本身即会被记录在案。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外国人案件的注意点
纠缠规制法违反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刑法犯与暴力行为等处罚法之罪当中。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被判拘禁刑,只要附有缓刑,即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留意的是,在守候或上门过程中进入对方住居或公寓共用部分的情形:该进入若被评价为侵入住居罪(刑法130条),因其属第12章之罪而包含于4号之2,纵获缓刑判决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外,若发生身体接触而成立暴行罪或伤害罪(第27章),同属该号对象。在外国人案件中,若在留资格基于配偶身分,则关系破裂本身即会影响更新与22条之4的判断。此外,若同时涉及配偶间暴力,还可能另行受到保护命令的规制。
初期应对与了结案件的活动
首先必须彻底停止联络。纵使理由是想澄清误会或归还物品,直接联络仍会被评价为反复行为的一部分,只会使事态恶化;物品与金钱的清算应通过辩护人处理。其次,保全既往往来记录:对方曾有回复、曾同意会面等情节,可能影响对目的与反复性的评价。在此基础上,通过辩护人转达道歉与防止再犯的承诺,争取和解。本罪虽无告诉亦可起诉,但被害人表明不要求处罚,在起诉犹豫判断中仍受重视。讯问中会追问有无好意感情及其目的,经翻译进行时须留意微妙表述的译法。此外,宜将不再联络的承诺写入和解书,并明确违反时的处理方式。和解书宜由律师起草并附译文。
常见问题
只联络过一次,也算纠缠行为吗
纠缠行为以反复实施纠缠等为要件,故一次性的联络未必当然构成。但若已发出警告或禁止命令,则即便只联络一次,也可能作为违反命令而受处罚,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故应彻底避免联络。此外,若通过第三人转达讯息,同样可能被评价为纠缠等行为。
对方明明有回复,为何仍被立案
对方曾有回复,属可能影响对目的与其意思之评价的情节,但不因此当然否定违法性。若中途已表明拒绝之意,则此后的联络即成问题。请按时间顺序保全往来记录,明确对方表示拒绝的时点后再行咨询。此外,若对方仅出于礼貌回复,通常不被视为同意继续联络。拒绝的时点应以记录加以固定。
禁止命令必须遵守吗
必须遵守。违反禁止命令等的,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后进而实施纠缠行为的,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对命令内容不服,可考虑提起行政不服申立或撤销诉讼,但在此期间仍须遵守命令。此外,在争讼期间仍须遵守命令,否则将另行受到处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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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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