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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要罪:强迫道歉、逼迫离职的责任、与恐吓罪之别及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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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要罪:强迫道歉、逼迫离职的责任、与恐吓罪之别及在留影响

强要罪:强迫道歉、逼迫离职的责任、与恐吓罪之别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逼人写道歉书、当场下跪、拍成视频要求上传——只要使他人为无义务之事,纵未使用暴力亦成立强要罪(刑法223条)。在职场指导或清算金钱纠纷的场合,要求本身虽属正当,却因手段过当而被立案的情形并不少见。由于本罪未设罚金刑,一经起诉便须公开审理,故起诉前的应对尤为关键。本文依据条文,梳理无义务之事的含义、与恐吓罪及胁迫罪的区别、未遂的处罚,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应保全提出要求前后的全部往来,以及和解应循何种途径推进。

核心要点

  • 强要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须注意其未设罚金刑。
  • 手段限于胁迫或暴行,并以使人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其权利行使为要件。
  • 未遂亦受处罚(刑法223条3项),故对方未依要求行事时同样可能被立案。
  • 本罪属刑法第32章,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但若进而取得财物,则转为恐吓罪而落入该号。

何种行为构成强要

要件在于以胁迫或暴行为手段,使人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其权利行使。刑法223条1项规定,告知将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加害而胁迫,或使用暴行,致人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同条2项将对亲属的加害告知同等对待。所谓无义务之事,指法律上对方并无为该行为的义务,典型如撰写道歉书、下跪、拍摄并上传视频、提交辞呈等。所谓妨害权利行使,指妨碍报案、提起诉讼、自由离去等正当权利的实现。因未设罚金刑,本罪无法以简易程序处理,一经起诉即须公开审理,这也是其特点之一。因此,纵未使用任何暴力,仅凭言词亦足以成立本罪。

与正当投诉、职场指导的分界何在

分界不在要求是否正当,而在手段是否相当。就商品瑕疵要求更换或退款、对下属作出业务指示,本身都属正当行为。但若以不照办就告知公司、告诉家人等害恶告知,迫使对方以特定方式道歉或提出辞职,则纵要求内容正当亦可能成立强要罪。职场案件尤须注意:上司以职务权限为背景逼迫离职的,即便当场对方表示同意,事后仍常被作为强要申告。此外,未能实现者以未遂处罚,故认为对方没答应便无问题,实属误解。此类往来多有录音或记录留存,当时的措辞与语气会直接成为评价对象。此外,若在多人在场时施加压力,手段的相当性会被否定得更快。因此,人数与场所同样是重要情节。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强要罪属刑法第32章胁迫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则符合同条4号リ。但实务上更关键的是罪名选择:同样的经过,若已取得金钱或物品,即成立恐吓罪(刑法249条),而恐吓属第37章之罪、包含于4号之2,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又,若在提出要求的过程中将对方留置于特定场所,则成立逮捕监禁罪(第31章),同属该号对象。事实细节足以左右在留走向,故须准确梳理经过并加以主张。因此,在整理事实时,应特别确认有无涉及金钱或物品的交付。

初期应当着手之事与争取不起诉的活动

首先应保全往来的整体面貌。强要案件中,提出要求之前的经过、对方的应对、要求之后的往来,对判断手段是否相当具有重要意义,应整理录音、聊天记录与考勤资料等。其次,向被害人道歉与赔偿应经辩护人进行,因为直接接触可能被评价为新的强要或威迫证人。本罪并非亲告罪,但若达成和解且被害人表示宽宥,取得起诉犹豫的可能性会提高。讯问中,对方是自愿书写这一说明能否否定强制,是关键所在。经翻译进行时,请求、要求、命令之别极易丧失,应尽早建立由辩护人核对译文的机制。此外,宜将赔偿与撤回相关要求一并写入和解书,明确清算范围。

常见问题

对方是自己主动写的道歉书,也构成犯罪吗

纵形式上看似自愿书写,若在此之前已有害恶告知并形成不得不从的处境,仍可能被评价为强要。反之,若有材料显示系任意提出,则有争辩余地。因此,保全当时的往来记录与在场人员的说明,并据以具体主张,十分重要。此外,若曾录制视频或要求对方签名,强制性会被认定得更强。

对方并未照我的要求去做,还会被立案吗

强要罪处罚未遂(刑法223条3项)。即便对方未予配合,只要存在以胁迫或暴行意图使其为无义务之事的事实,仍可能被立案。结果未发生,只是会在量刑与是否起诉的判断中作为有利情节获得考量而已。此外,若对方因此产生精神不适,量刑上的评价亦会随之加重。

强要罪有可能只判罚金吗

强要罪未设罚金刑,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拘禁刑,故无法以简易程序处理,一经起诉即进入公开审理。为避免留下前科,应在起诉前完成和解与防止再犯的准备,全力争取不起诉处分。此外,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身也会影响工作与在留。故宜在起诉前完成和解与相关准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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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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