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罪:害恶告知的含义、与恐吓罪之别及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争吵中脱口而出的一句话,或催讨欠款过程中发出的信息,都可能以胁迫罪(刑法222条)被立案。不问对方是否实际产生畏惧,只要作出加害之告知即可成立,这是本罪的特点。同样的往来,若同时要求交付金钱,则转为恐吓罪,而恐吓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胁迫罪截然不同。本文依据条文,梳理害恶告知的范围、与恐吓罪及强要罪的区别,以及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同时说明为何应保全往来的全文,以及与被害人的联络须经由辩护人进行。并说明和解协商中应留意的事项。
核心要点
- 胁迫罪法定刑为2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且非亲告罪。
- 告知的对象限于本人或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所受之害恶。
- 胁迫罪属刑法第32章,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恐吓罪属第37章,则包含在该号之中。
- 同样的往来,是否提出交付金钱的要求,将显著改变罪名与在留影响。
何种言行属于胁迫
成立核心在于害恶的告知。刑法222条1项规定,告知将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加害而胁迫他人的,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条2项将对亲属上述法益的加害告知同等对待。告知方式不限于口头,信息、通话、书面乃至肢体动作均可。害恶内容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畏惧的程度,但对方是否实际恐惧并非要件。反之,单纯表达不满,或全无实现可能的夸张之词,则有被认定不属害恶告知的余地。至于所列举五种法益之外的事项,例如告知将终止交易或不再往来,其本身不属本罪对象。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告知的具体内容,而非说话时的音量高低。
与恐吓罪、强要罪如何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胁迫与何种结果相结合。仅止于胁迫的适用刑法222条;以胁迫或暴行使人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为强要罪(同法223条,3年以下拘禁刑);取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为恐吓罪(同法249条,10年以下拘禁刑)。此项区分在在留层面极为重要:恐吓罪属刑法第37章诈骗及恐吓之罪,包含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中,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经判处拘禁刑,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第32章的胁迫罪与强要罪则不在该号之内。催讨欠款过程中的强硬言辞,究竟止于胁迫,抑或因与金钱要求相结合而被评价为恐吓,构成决定性的分水岭。
外国人案件中尤须注意的场景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以与在留资格相关的事项相要挟。例如,对金钱纠纷的对方声称将向入管举报。就非法就劳等事实向有关机关申告,本身未必违法;但若将其用作压制对方意思的手段,迫使对方支付无义务的金钱或制作书面,则可能成立强要罪或恐吓罪。雇主对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声称将不配合在留期间更新,情形亦同。反之,受到此类告知的一方即可能是被害人,应保全记录并及时咨询。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责任主义射程如何这一问题推进诉讼,对此类场景的法律评价亦持续关注。此外,若以举报相要挟并使对方书写借据,评价将进一步趋重。
初期应对与争取不起诉的活动
首先应保全往来的全部内容。胁迫案件中,常仅有被截取的一句话作为证据提出;若能提供前后语境、对方发言及事发经过的材料,对告知内容与害恶性的评价即可能改变。其次,与被害人的接触须经辩护人进行,因为径行联络本身可能被评价为新的胁迫或威迫证人。本罪虽非亲告罪,但若达成和解且被害人表明不要求处罚,取得起诉犹豫的可能性会提高。讯问中,全面否认曾经说过,与承认说过但主张意思不同,所需的举证活动截然不同;经翻译进行时,语气与比喻的译法足以左右结论,辩护人的核对不可或缺。此外,宜将赔偿与撤回相关言论一并写入和解书,避免日后再生争执。
常见问题
本来只是开玩笑,也算胁迫吗
判断依据并非本人意图,而是依告知内容与当时情境,是否足以使一般人产生畏惧。开玩笑的说明,须有前后往来、双方关系以及以往的说话方式加以印证方具意义,因此保全聊天记录并据以具体主张十分重要。此外,若曾多次发送类似内容,一次玩笑之说将更难被采纳。
只是强硬要求对方还钱,也构成犯罪吗
即便是正当债权的主张,若伴有害恶告知即可能成立胁迫罪;若与交付金钱相结合,则可能成立恐吓罪。恐吓罪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请审慎选择催讨方式。此外,宜改以书面催告或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债权,避免刑事风险。
可以直接去向对方道歉吗
不建议。直接接触被害人可能被评价为新的威迫,并在羁押与保释判断上产生不利影响。道歉与和解的提出宜经辩护人进行,并事先明确接触的方式、时间与范围,以免善意举动反而加重处分。此外,保留联络均经辩护人进行的记录,本身即是有利材料。接触的方式宜事先书面确认。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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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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