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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法定刑提高后的实务、与名誉毁损之别及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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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法定刑提高后的实务、与名誉毁损之别及在留影响

侮辱罪:法定刑提高后的实务、与名誉毁损之别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社交平台上的一句短评,或争执中的辱骂,都可能以侮辱罪(刑法231条)被立案。令和4年修法提高了法定刑,增设了拘禁刑,公诉时效亦由1年延长至3年。即使未指摘具体事实的谩骂亦在处罚之列,这与名誉毁损罪的要件明显不同。本文依次梳理修法后的法定刑、公然性的判断、与名誉毁损罪的区别,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和解的推进方式。同时说明为何在删除帖文之前,应先行保全全部往来记录与时间信息。并说明和解协商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核心要点

  • 修法后侮辱罪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拘留、科料。
  • 公诉时效由1年延长为3年,数年前的帖文仍可能事后被立案。
  • 以不指摘具体事实与名誉毁损罪相区别,谩骂与蔑称性发帖为典型。
  • 本罪属亲告罪,能否达成含撤回告诉在内的和解,将左右处分结果。

修法改变了什么

变动集中于法定刑与公诉时效。此前侮辱罪法定刑仅有拘留或科料,令和4年刑法修正后改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拘留、科料,公诉时效亦由1年延长至3年。其实务意义不容小觑:其一,法定刑中加入拘禁刑与罚金后,制度上可以进行伴随人身拘束的侦查;其二,时效延长为3年后,被害人整理材料就数年前的帖文提出告诉的情形已实际发生;其三,与发信者信息披露程序相结合,匿名发帖者被锁定的案件明显增多。认为只是一句话不会有事的理解,已不符合修法后的实务状况。因此,纵属一时冲动的短评,也不应假定其不会被追究。轻视其影响,往往导致应对迟延。

与名誉毁损罪有何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指摘具体事实。名誉毁损罪(刑法230条1项)指公然指摘事实而毁损他人名誉,须提出可凭证据判断真伪的具体事项;侮辱罪(同法231条)则纵不指摘事实,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因此,贬低能力或容貌的抽象谩骂、反复使用蔑称、否定人格的表述均为典型。二者共通之处在于公然性要件,须处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得知悉的状态。另需注意,名誉毁损罪设有涉及公共利害时的特例(刑法230条之2),而侮辱罪不以指摘事实为前提,该特例直接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表达的目的与语境,则会在是否起诉与量刑判断中获得考量。此外,若同时指摘具体事实,则可能转而成立名誉毁损罪。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外国人的特别注意点

侮辱罪属刑法第34章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且法定刑上限为1年以下拘禁刑,难以达到同条4号リ所要求的超过1年实刑,故并非直接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但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会评价素行,一旦有罪即须作出说明。对外国人而言的特别注意点是:涉及出身国或民族的表述,被害感情往往强烈,和解较难推进,赔偿金额亦可能偏高。此外,日语中细微语感之别足以左右评价,辩护人必须准确把握帖文原意;为避免仅凭译文作出判断,应细致呈现原文语境与当时的交流背景。此外,若帖文使用中文书写,翻译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对语气的评价。

初期应对与促成和解的要领

应循的步骤是:保全帖文、删除,以及包含撤回告诉的和解协商。首先,在删除之前保全全文及前后往来,因为对方若有挑衅或在先发帖,可能在量刑与起诉判断中带来有利影响。其次,为防止损害扩大而删除并停止扩散。在此基础上,通过辩护人提出道歉与赔偿,请求撤回告诉;本罪为亲告罪,告诉撤回即不会被起诉。讯问中,若强调对方先出言不逊,可能被理解为缺乏反省;应将事实经过的主张与面对被害人所受影响的态度分开陈述,供述顺序宜与辩护人商定。此外,和解成立后应确认告诉是否已实际撤回,并保留书面凭证。和解书宜同时载明不再提及本事的约定。

常见问题

只写了一句话也会被逮捕吗

修法后法定刑中加入拘禁刑,制度上可进行伴随人身拘束的侦查。实际判断会综合发帖的反复性、损害程度、身份是否明确及有无湮灭证据或逃亡之虞。即便只有一句话,若存在反复发布或被大量转发的情形,也不会被视为轻微案件。此外,若曾使用多个账号重复发布,情节会被认定得更重。

多年前的帖文还会被追究吗

修法后公诉时效为3年,故3年以内的帖文仍可能被立案。修法前的行为则适用当时的时效期间,因此首先须确定发帖的具体日期与时间。建议先保全发帖记录及可显示时间的截图,再行咨询以判断时效。此外,被害人取得发信者信息披露的时点,亦会影响告诉的时期。发帖时间的截图应及早保存。

如果对方也说了同样的话,会怎样

双方均有侮辱性发帖的,将分别判断各自是否成立。对方的在先行为或挑衅,可在是否起诉与量刑中获得考量,但并不产生相互抵销的效果。因此仍须按时间顺序记录往来经过,并就自身行为的背景作具体主张。此外,若自身亦受到侮辱,可另行考虑提出告诉或民事请求。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在海外社交平台上受到的侮辱被害,经由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的搜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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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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