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毁损罪被告诉:成立要件、真实性抗辩、和解解决与在留影响
2026/08/13
在社交平台发帖、在公司内发言、在社区聚会中传播传闻,都可能被以名誉毁损罪(刑法230条1项)提出告诉。即便所指摘的事实属实,原则上仍可成立,这是本罪最值得注意之处。另一方面,本罪属亲告罪,告诉一经撤回即不得提起公诉,因而和解解决的意义格外重大。本文梳理公然性与事实指摘的含义、真实性抗辩的三项要件,以及对在留资格与更新申请的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刑事上的不起诉与民事赔偿属于不同层面,须分别处理。并说明和解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核心要点
- 名誉毁损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且不问所指摘事实之有无均可成立。
- 公然性指处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得知悉的状态;即使只向少数人发言,只要具有传播可能性亦可认定。
- 所指摘者为涉及公共利害的事实,且专以谋求公益为目的,并证明其为真实的,不予处罚(刑法230条之2)。
- 本罪为亲告罪(同法232条),告诉一经撤回即不得提起公诉,故和解是解决的核心。
何种言论构成名誉毁损
要件在于公然指摘事实,致产生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危险状态。刑法230条1项规定,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不问其事实之有无,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处的公然性,指处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得知悉的状态;公开发帖自不待言,即便发布于参与者有限的群组,只要存在由此传播的可能性亦可认定。所谓指摘事实,指提出可凭证据判断真伪的具体事项;若仅止于评价或谩骂,则属侮辱罪的问题。社会评价是否实际降低,并非成立要件,故不能以对方未受具体损害为由否定犯罪。因此,纵对方未因此失去工作或客户,犯罪仍可成立。
写的是真话也会被处罚吗
原则上仍可成立,但设有例外。刑法230条之2第1项规定,所指摘事实涉及公共利害,且可认定其目的专在谋求公益,并已证明该事实为真实的,不予处罚。须注意三项要件同时具备方能阻却处罚。若主要动机在于私生活层面的指责或个人报复,即便内容属实,公益目的亦被否定。此外,纵未能完成真实性的证明,依判例,若依确实资料与根据而误信为真实且具有相当理由的,故意即被阻却。因此,发帖所依据的资料、与信息来源的往来、核实的经过与时点,对日后的辩护活动具有决定性意义,应及早保全。因此,发帖之前是否留有核实记录,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名誉毁损罪属刑法第34章关于名誉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被判处拘禁刑,只要附有缓刑,即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虽涉及同条4号リ,但本罪达此量刑者并不多见。实务上更重要的,是在留期间更新、资格变更与永住许可审查中的素行评价:有罪判决确定后,下次申请时被要求说明在所难免。此外,若与雇主关系恶化以致离职,将丧失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可能成为依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契机。刑事与入管须一体考量,不宜割裂处理。故宜在刑事处分尚未确定的阶段,即着手准备更新申请所需材料。
立足亲告罪特性推进解决
首要目标是达成含撤回告诉在内的和解。依刑法232条,无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故告诉一经撤回便不会被起诉。和解中应具体约定撤回并删除相关帖文或言论、交付道歉书、支付赔偿金、承诺防止再犯,并请对方明确表示撤回告诉的意思。但在被害人处罚感情强烈的阶段,本人径行联络反易恶化关系,甚至被评价为湮灭证据或威迫证人,故联络应经辩护人进行。需要翻译的案件,还应注意和解书的译文,确保道歉意旨与清算范围均准确传达。此外,示谈成立后应及时确认告诉是否已实际撤回,并留存书面凭证。翻译件亦应与正本一并保存备查。另应确认对方是否已向侦查机关提交撤回书。
常见问题
不写出姓名就不构成名誉毁损吗
即使未指名道姓,只要读者能从内容与语境理解所指为特定人物,即可认定被害人的特定性而成立。实务中常见通过所属单位、职务、照片及既往帖文的组合被锁定,故匿名发布并不等于可以免责,仍须审慎。此外,若同时附有照片或所属单位信息,特定性会被认定得更强。
被告诉之后再和解还来得及吗
来得及。本罪为亲告罪,只要在起诉前撤回告诉,即不得提起公诉。和解成立越早,处分前景越好,建议在得知被告诉时即通过辩护人展开协商,并同时准备删除帖文与赔偿方案,以显示诚意。此外,起诉之后撤回告诉的,原则上不再影响公诉的效力,须留意时点。起诉之后再谈,效果将明显减弱。
刑事上不起诉,就不必赔偿了吗
属不同问题。不起诉仅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仍可另行成立。在和解时一并就刑事处分与民事清算达成合意,并载明清算条款,可有效避免日后再度发生纠纷。此外,民事请求的时效与刑事程序无关,应在和解时一并确认。清算条款的措辞宜由律师确认。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在海外社交平台上受到的侮辱被害,经由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的搜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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