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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毁损罪:散布虚假信息与差评发帖的责任及在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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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毁损罪:散布虚假信息与差评发帖的责任及在留影响

信用毁损罪:散布虚假信息与差评发帖的责任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声称某店食品混入异物、某公司已无力付款——散布这类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可能成立信用毁损罪(刑法233条前段)。因与交易方发生纠纷、同业竞争或离职冲突而在社交平台、点评栏发帖,进而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情形正在增加。由于同一行为常同时触及业务妨害罪,罪数处理与被害额认定也随之成为争点。本文依据条文与判例,梳理受保护的信用之含义、与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删帖的时点与方式为何需要斟酌,以及赔偿应如何核算。

核心要点

  • 信用毁损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伪计业务妨害罪规定于同一条文。
  • 手段限于散布虚假传闻或使用伪计;所指摘内容若属真实,则本罪不成立。
  • 依判例,受保护的信用不仅包括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也包括社会对所售商品品质的信赖。
  • 本罪属刑法第35章,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但在更新申请中会被作为素行加以评价。

何种情形下成立信用毁损罪

成立须以散布虚假传闻或使用伪计而毁损他人信用。刑法233条前段规定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所谓散布虚假传闻,指使违背客观真实的事项传播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即便只发送给一人,只要具有由此扩散的可能性,亦被认为足够。此处的信用,过去多被理解为限于支付能力、支付意愿等经济面向,但判例已确认亦包括社会对所售商品品质的信赖。因此,散布商品中混有异物的虚假申告,同样属于本罪对象。实际营业额是否减少并非要件,只要产生足以损害信用的危险状态即可成立,故不能以对方未受实际损失为由主张无罪。因此,不能以对方并未实际受损为由,径行主张犯罪不成立。

与名誉毁损罪、业务妨害罪有何区别

区分标准在于所侵害的利益与所指摘事实的真伪。名誉毁损罪(刑法230条)保护个人或法人一般的社会评价,纵所指摘事实属实亦可成立;信用毁损罪则保护经济面向的信用,并以内容虚假为要件。就与业务妨害罪的关系而言,二者同规定于233条,故一个行为同时该当信用毁损与伪计业务妨害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散布餐饮店卫生方面的虚假信息,就损害顾客对其商品的信赖而言属信用毁损,就导致客流减少、店方疲于应对而言则属业务妨害。此类情形通常按想象竞合处理;相较罪名选择,扩散范围与实际损害金额更能左右量刑。因此,处分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传播的广度与被害额的多寡。

对在留资格与更新有何影响

信用毁损罪属刑法第35章关于信用及业务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在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才涉及同条4号リ。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本就不适用4号之2。但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审查会评价素行是否善良,有罪判决自不待言,纵为罚金亦可能被作为不利情节。若案件背景为与交易方或雇主的纠纷,一旦事件化导致与所属机构的契约终止,将无法继续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进而涉及依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问题。因此,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准备,宜自侦查阶段起并行推进。

删帖就够了吗:初期应当采取的措施

删除有其必要,但仅此不足。删帖对防止损害扩大固然重要,若被理解为湮灭证据,则可能在羁押与保释判断上产生不利。因此,删除之前应先保全帖文内容与时间,使删除的目的可被说明为防止损害扩大。在此基础上,与受损事业者协商道歉,并就营业额减少与应对费用进行具体赔偿。本罪并非亲告罪,但被害人表明不要求处罚,对起诉犹豫的判断影响甚大。讯问中,只是听说才写的这一说明能否否定虚假之认识,是关键所在,故应保全与信息来源的往来记录,并与辩护人共同确定供述方针。此外,应保留信息来源的原始记录,以备主张误信具有相当理由时使用。

常见问题

如果我写的内容属实,就不构成信用毁损吗

信用毁损罪以散布虚假传闻或使用伪计为要件,内容属实则本罪不成立。但即便属实,依表达方式仍可能涉及名誉毁损罪、业务妨害罪或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保全能够印证真实性的资料与信息来源,是主张无罪时不可或缺的准备。此外,转述他人说法时,仍须自行核实,不能以听说为由免责。

只在非公开群组里发言,也构成犯罪吗

纵非公开场合,只要具有由此传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可能性,即可能被评价为散布。参与人数、能否转发、实际扩散情况均为判断素材。即使是小范围交流,若内容具体且易于流传,同样可能被立案,应审慎对待。此外,若帖文被截图外传,扩散范围会按实际传播状况认定。

达成和解就能不起诉吗

本罪并非亲告罪,故和解并不当然导致不起诉。但若已删帖、更正,并就营业额减少与应对费用完成赔偿,且被害人表明不要求处罚,取得起诉犹豫的可能性会明显提高。扩散范围与实害程度亦会一并考量。此外,若曾主动更正并向顾客说明,亦可作为有利情节提出。赔偿的范围宜以书面明确约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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