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计业务妨害:虚假订单、无故爽约与虚假报案的责任及在留风险
2026/08/13
大量提交虚假预约、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报案、冒名下单——这类行为纵不伴随暴力,亦可能以伪计业务妨害罪(刑法233条后段)受罚。近年因餐饮店无故爽约、网络虚假发帖而被立案的案件不断增加,也有外国人经社交平台受人指使充当实行者而被查处的情形。本文梳理伪计的含义、与威力业务妨害的区别、以电子计算机为对象时的加重规定,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辩护上的着眼点。同时说明与指使者的往来记录为何应当保全,以及被害额如何核算与赔偿。
核心要点
- 伪计业务妨害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威力业务妨害罪相同。
- 所谓伪计,指欺骗、诱惑他人或利用他人的错误与不知,无须正面施加威压。
- 损坏业务用电子计算机或电磁记录等而妨害业务的,依刑法234条之2加重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本罪属刑法第35章,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但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构成同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何种行为成立伪计业务妨害
成立要点在于利用对方的错误或不知而妨碍业务执行。刑法233条后段规定,以伪计妨害他人业务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典型情形包括:本无到店意思却大量下单预约、以他人名义订购大量商品要求配送、对营业场所反复拨打无声电话占用线路、报告不存在的事实致使警察或消防出动等。与正面施加威压的威力不同,本罪的本质在于使对方在误认事实的状态下被迫作出无谓应对,故行为人是否露面并不重要。另需注意,虚假报案指向公务员职务时,除业务妨害罪是否成立外,还须考量是否违反轻犯罪法。此外,若同一日内反复实施,反复性本身即会成为量刑上的不利情节。
与威力业务妨害有何不同
区别在于手段性质,法定刑则相同。威力业务妨害指怒吼、多人上门等正面使用足以压制他人意思之势力的情形;伪计业务妨害则指以虚假或欺骗使对方判断产生错误。实务上,同一案件采何种构成并非当然明确,例如向店铺大量投递虚假投诉,依其内容与方式,评价可能不同。二者同处刑法233条与234条的框架之内,法定刑同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实际上,比起以何罪名起诉,妨害持续期间、损害金额、反复性以及有无组织性参与,更能左右量刑与是否起诉的判断。因此,在协商处分时,应着眼于妨害的具体范围而非罪名的选择。
使用计算机实施时如何处理
以电子计算机为对象的,处罚加重。刑法234条之2规定,损坏他人业务所用电子计算机或供其使用的电磁记录,或输入虚假信息、不正指令等,致电子计算机不为符合使用目的的动作或为违反使用目的的动作,从而妨害业务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预约系统实施自动化的大量访问、针对订单应用程序的不正操作等,均可能落入其中。此类行为易通过通信记录锁定实行者,终端与账号亦属扣押对象。即便是受身处海外的指使者委托并获取报酬,只要结果发生在日本境内,仍适用日本刑法,不因指使者在外而免责。此外,账号注册信息与登录IP记录,通常足以在短期内锁定实行者。
对在留的影响与争取不起诉的活动
伪计业务妨害罪属刑法第35章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有组织反复实施的案件中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则符合同条4号リ。辩护重心在于恢复损害与限定角色。属无故爽约的,应核实食材费与机会损失的实际数额并予赔偿;属虚假发帖的,应删除并更正;属受指使的实行者,则应以客观材料厘清报酬金额、指挥体系与认识程度,避免责任范围被过度认定。讯问时,为免恶作剧之说被理解为具有计划性的自白,应与辩护人共同确定方针。此外,应保留删除帖文与赔偿的凭证,以备入管更新审查时提交。
常见问题
只是忘记赴约没去,也构成犯罪吗
单纯因遗忘而爽约,通常不构成伪计。真正成问题的是自始无到店意思仍下单预约、以他人名义大量预约等,可认定意在利用对方错误的情形。次数与规模较大,或店方因此特意备货、增派人手的,被立案的可能性更高。此外,若曾使用他人姓名与联系方式预约,欺骗性会被认定得更强。
在网上发帖也会构成业务妨害吗
可能构成。发布虚假事实致到店客流减少、散布并不存在的卫生问题等,均属伪计业务妨害的范围。若内容涉及经济信用,还须一并考量信用毁损罪;涉及个人社会评价的,则须考量名誉毁损罪,且这些罪名可能同时成立。此外,纵已删除帖文,转载页面仍可能继续扩大损害,须一并处理。
只是听从指示实行,也会被重罚吗
实行者原则上仍承担正犯责任。不过报酬较少、处于指挥体系末端、参与不具持续性等情节,会在量刑与起诉犹豫判断中获得考量。保全与指使者的往来记录、客观呈现自何时起参与何种范围,对限定责任颇为有效。此外,若报酬按件计算,则更易被认定具有反复实施的意思。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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