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业务妨害:成立要件、量刑走向与外国人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在店内大声抗议、被要求离开仍长时间滞留、在单位拍桌喧闹——此类行为可能以威力业务妨害罪(刑法234条)被立案。因语言沟通不畅致抗议久拖不下,警方接报到场后当场逮捕的情形,在在留外国人的咨询中并不少见。由于是否伴随进入店铺的行为将改变在留后果,事实细节的整理尤为关键。本文依据条文,梳理威力的含义与成立范围、与侵入建筑物罪的关系,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同时说明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为何须尽早保全,以及和解应经由何种途径推进。
核心要点
- 威力业务妨害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不要求业务实际被妨害的结果发生。
- 所谓威力,指足以压制他人意思的势力,即使未达暴行程度的怒吼、多人上门、无视退去要求,亦可能包含在内。
- 本罪属刑法第35章,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列;但若伴有侵入建筑物,则落入该号。
- 与被害店铺达成和解的空间较大,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工作。
哪些行为构成威力业务妨害
成立核心在于使用足以压制他人意思的势力妨害业务。刑法234条规定,以威力妨害他人业务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纵未达暴行或毁损财物的程度,持续在店内怒吼、占据柜台致其无法接待其他顾客、多人上门拒不离去等,均可能构成。所妨害的业务,只须是基于职业或社会生活地位而持续从事的事务即可,不以营利为必要。依判例,本罪只要存在具有妨害业务危险的行为即可成立,无须实际发生营业额减少。因此,即使事发时间短暂,只要致营业一度中断或员工被迫停止手边工作,亦属立案对象。此外,若同行者一同起哄,还可能被评价为多人显示威力而适用更重的法律。
与正当抗议、投诉的界线在哪里
界线不在于要求本身是否正当,而在于手段是否超出社会通念可容许的范围。商品或服务确有问题,要求说明或退款本属正当权利行使;但若持续高声喊叫、长时间纠缠店长、在其他顾客面前施加威压致营业无法继续,则即便诉求正确亦可能成立本罪。尤其在语言沟通困难的场合,要求解释的一方容易提高音量,店方因感到恐惧而报警,当事人主观与外部评价往往产生落差。监控录像与店员陈述是核心证据,故应尽早整理自身言行的时间线、在场人员与店方应对的经过,以便日后具体反驳。因此,与其强调诉求正当,不如具体说明音量、时间与在场人数等外部情节。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威力业务妨害罪属刑法第35章关于信用及业务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罪名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须注意的是,进入店铺或办公场所被评价为侵入建筑物罪(刑法130条)的情形:该罪属第12章侵犯住居之罪,包含在4号之2的列举中,故若侵入建筑物与威力业务妨害一并起诉并被判拘禁刑,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差别足以决定在留走向,因此须就进入的缘由、有无退去要求及其时点作细致主张。若为超过1年的实刑,则另涉同条4号リ。此外,若在争执中推搡对方,还可能另成立暴行罪而落入该号的列举范围。
争取不起诉的初期应对
此类案件中,与被害店铺和解的效果最为直接。围绕营业所受具体妨碍、恢复原状的费用、员工所受惊吓等作出道歉与赔偿,对起诉犹豫的判断有显著作用。刚被逮捕时若在激动状态下陈述经过,主张正当性可能被理解为缺乏反省,故应先选任辩护人,理清供述的顺序与范围。经翻译进行时,抗议、要求、威胁等词若未准确区分,存在形成非本意威压自白的风险。此外,监控录像因覆盖录制而在短期内灭失,若可能记录有利画面,应及早通过辩护人向店铺与警方请求保全。此外,向店方与警方提出保全请求时,宜以书面方式留下申请的时点凭证。保全请求宜同时向店方与警方提出。
常见问题
店里其实并未停止营业,也会构成犯罪吗
威力业务妨害罪被解为只要存在具有妨害业务危险的行为即成立,无须实际发生营业额减少。不过实害程度会影响是否起诉与量刑,故应结合监控录像与店员陈述,具体确认营业究竟受到何种妨碍、持续多长时间。此外,若曾致其他顾客离店或员工中断作业,实害将被认定得更为具体。
有人说我进入店铺本身另构成犯罪
被要求离开后仍滞留的,涉及不退去罪;自始被评价为无正当理由进入的,则涉及侵入建筑物罪。侵入建筑物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应准确主张进入的缘由与被要求离开的时点。此外,若曾攀越隔断或进入后台区域,进入的违法性会被认定得更重。
达成和解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若和解成立且被害店铺表明不要求处罚,取得起诉犹豫而不起诉的可能性会提高。但本罪并非亲告罪,仅凭和解并不当然不起诉,仍会结合妨害的时间与方式、有无前科、事后是否采取防止再犯措施等综合判断。此外,若已支付赔偿并提交防止再犯的书面承诺,判断亦会更为有利。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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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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