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违反:借名与转让SIM的刑责及在留影响
2026/08/13
将以本人名义签约的手机或SIM卡交给他人,可能构成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关于手机语音通信事业者对签约人的本人确认及防止手机通信服务不正利用的法律)违反。刚来日本者被同乡请求借用名义、回国前将在用线路成套转让,都是典型情形。一旦所交出的线路被用作特殊诈骗的联络工具,侦查便会由该法违反延伸至诈骗共犯,罪名与在留后果随之改变。本文梳理罚则内容、侦查的实际展开方式,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此外亦说明遗失或被盗时,应当在何时向何处提出申报以保全自身立场。
核心要点
- 未经手机语音通信事业者承诺,以营业方式有偿转让可通话终端设备等的,依同法20条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
- 在签约时的本人确认中虚报姓名、住所的,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该法违反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冒名使他人交付终端的构成诈骗罪,即落入该号。
- 交出线路的经过与有无报酬,是推认犯罪嫌疑及对诈骗认识的重要素材。
借用手机名义在何种范围内构成犯罪
处罚重心在于未经事业者承诺的有偿转让,以及规避本人确认。同法20条规定,未经手机语音通信事业者承诺、以营业方式有偿转让可通话终端设备等,以及明知对方具有此类目的仍有偿转让的,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此外,在签约或转让时拒不接受本人确认,或虚报姓名、住所、出生年月日的,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非所有无偿借给家人的情形都受处罚,但若收取报酬、成套交出多条线路、明知对方意在转卖,则更易被认定具有有偿性与营业性。是否收取金钱、交出线路的数量,往往是区分的第一道标准。此外,交出后是否继续代为缴纳费用,也会成为判断有偿性的间接情节。
通常因何成为侦查对象
端绪多为所交出的线路被用于其他案件。当特殊诈骗话务人员使用的号码、黑工招募所用号码被查明后,即可循线找到签约名义人并进行询问。签约申请书、身份证件复印件、缴费账户、终端IMEI等记录俱在,故确认名义人身份并不困难。真正被追问的是:何时、交给谁、以多少价格交出。此时若辩称只是借出而非出售,但存在报酬入账记录或聊天记录,仍会被认定为有偿。反之,若主张被盗或遗失,则当时是否已向事业者与警方申报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一有察觉即应立即办理挂失并报案,留下时间上的凭证。此外,回国前若忘记解约,线路仍以本人名义存续,风险将持续累积。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违反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罪名之内。仅处罚金自不待言,即使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问题在于案件升级为诈骗罪的情形:冒用他人名义取得终端交付即成立诈骗罪(刑法246条),而诈骗属该号列举罪名,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一旦被判拘禁刑,纵为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外,即便止于罚金,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时仍会审查素行,难谓全无影响。永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4号之2,重点在于是否符合超过1年实刑的同条4号リ。因此,即便判决较轻,亦不应忽视更新审查时可能被要求说明的负担。
讯问中的应答与争取不起诉的活动
本类案件的争点在于主观认识,即是否预见会被用于犯罪。讯问中本欲表达未加深思即交出,笔录却可能记为曾想到或许会被滥用,而这一句日后会在诈骗案件中被用作认识的证据。因此,包括供述还是沉默在内的方针,应与辩护人共同决定。经翻译进行时,借名、转让、租借等词常被译为同一表述,核对译文同样不可或缺。辩护上,宜将迅速注销线路、退还报酬、说明借名缘由、承诺防止再犯等整理为书面材料,争取不起诉,并尽早构筑避免被以诈骗共犯立案的方案。此外,应保留注销线路的凭证与退还报酬的转账记录,以便随时提交。这些凭证在更新申请时亦可直接使用。
常见问题
只是让家人使用我名下的手机,也违法吗
该法处罚的是未经事业者承诺的有偿转让、明知对方意在不正利用仍有偿转让,以及本人确认中的虚假申报等。家人之间无偿使用通常不直接构成犯罪,但依缴费方式与实际使用状况,有时仍可能被评价为转让,故宜避免长期由他人单独持有并支配该线路。若长期由他人单独持有并支配该线路,风险将随之上升。
我交出的号码被用于诈骗,我也算诈骗吗
认定为诈骗共犯需要对诈骗的认识与一定程度的参与。仅交出线路的,亦有止于该法违反的案例;但若报酬较高、提供多条线路,或曾按指示更换号码,则易被推认具有认识。请尽早整理可印证招揽经过的聊天记录与收款记录后咨询。此外,若曾按指示更换号码或补办SIM卡,认识更易被推认。
只判罚金的话,会影响在留卡更新吗
仅处罚金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等程序中会审查素行是否善良,难谓毫无影响。建议在申请更新时备妥能够说明借名缘由、事后处理以及防止再犯措施的材料,以免审查时只能凭前科记录作出判断。否则,审查时往往只能凭前科记录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断。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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