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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登记放贷(黑金):贷金业法违反的法定刑与外国人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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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登记放贷(黑金):贷金业法违反的法定刑与外国人在留风险

无登记放贷(黑金):贷金业法违反的法定刑与外国人在留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未取得登记而反复持续放贷的,即使利率并未超过上限,亦以贷金业法违反论处。在日外国人当中,向同乡熟人提供汇款与借贷相结合的服务、居间介绍经营资金等情形较易出问题,并通常与出资法违反一并立案。无登记经营的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在行政取缔法规中相当严厉,对在留的影响亦不容忽视。本文梳理需要登记的范围、查处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争取不起诉所应把握的辩护要点。同时,本文亦说明判决之后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应当准备的说明材料。

核心要点

  • 经营贷金业须取得内阁总理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贷金业法3条1项),无登记经营违反同法11条1项。
  • 无登记经营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与出资法违反构成并合罪的,处断刑上限进一步提高。
  • 是否属于以营业方式进行,以有无反复继续的意思为准,实际放贷笔数不多也可能构成。
  • 贷金业法违反不属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但超过1年的实刑将依同条4号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需要登记的贷金业

判断核心在于是否以营业方式从事金钱借贷或其居间。所谓营业,指以反复继续的意思实施,营利目的与实际笔数多少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即便实际放贷仅有数笔,只要存在广泛招揽借款人的架构、贷款条件已定型化、以相同条件向多人放贷等情形,仍可能被评价为以营业方式进行。贷金业法3条1项规定,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设有营业所的须经内阁总理大臣登记,仅在一个都道府县的须经该都道府县知事登记;未取得登记而经营贷金业,为同法11条1项所禁止。此外,无登记者从事贷款广告与劝诱亦另有禁止规定,并配置了相应罚则,故仅发布招揽信息同样可能被追究。

无登记经营的刑罚有多重

无登记经营贷金业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3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同法47条第2号)。在财产犯之外的行政取缔法规中相当严厉,实务中亦有选择实刑的案例。此外,若同时收取超过上限的利息,则成立出资法5条2项或3项之罪,二者构成并合罪,处断刑上限随之提高。催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于清晨深夜联络、上门至工作单位、向家属索还等行为,可能另行违反贷金业法21条的催收行为规制而受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成立胁迫罪或强要罪,从而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对犯罪所得,亦会审查是否予以没收、追征。此外,若放贷资金来源于他人集资,还可能另涉出资法上的存款受入限制问题。

外国人被查处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贷金业法违反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罪名之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被判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因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无登记经营法定刑较重,视放贷规模与催收方式,存在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可能,此时即符合同条4号リ。就业类资格者还会被审查是否仍在申报的所属机构持续活动、放贷是否已成为事实上的主要活动;若被认定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亦可能依22条之4第1项第5号取消在留资格。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4号之2,但在更新与永住许可审查中素行仍会被重新评价。因此,在判断在留风险时,须先确认量刑是否可能达到超过1年的实刑这一界线。

初期绝不可做的事与争取不起诉的活动

查处前后最应避免的,是删除账簿与终端数据、要求借款人串供等行为。此类举动会被评价为湮灭证据,不仅在羁押与保释判断上极为不利,其本身还可能另行构成犯罪。讯问中会反复追问主观方面:放贷目的究竟是生活互助,还是获取收益的事业。经翻译进行时,营业性、登记、居间等概念常被转换为日常用语,存在导致非本意自白的风险,故辩护人应逐句核对译文。辩护上,宜以彻底停业、返还超额利息、恢复被害、建立防止再犯机制等具体材料相佐证,争取起诉犹豫,并同步准备日后在留期间更新时所需的说明资料。并应同时整理收入来源已经改变、生活基础稳定的客观资料,供更新申请时使用。

常见问题

不收利息地借出,就不需要登记了吗

贷金业指以营业方式从事金钱借贷或其居间,是否收取利息并非唯一标准。若表面无息却收取手续费或谢礼,实质上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对价。存在反复继续放贷的架构时,即便约定无息,也建议事先确认是否需要登记,以免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形成无登记经营。此外,对借款人施加的催收方式,亦会一并被审查。

我只放了三笔款,也算以营业方式进行吗

并非仅以笔数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以反复继续的意思实施,若存在招揽借款人的架构、条件已经定型化,或对多人适用相同条件,则笔数虽少亦可能被认定为营业。反之,若能证明系基于个别事情的一次性通融,则仍有争辩的余地,应保全当时的往来记录。此时,应一并保全招揽借款人的广告或群发信息等资料。

出资法违反与贷金业法违反会被同时追究吗

无登记经营且收取超限利息的,通常两罪并成立并构成并合罪。此时处断刑上限提高,实刑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超过1年的实刑将直接影响在留资格。宜尽早把握案件全貌,在起诉之前着手争取不起诉,或至少为谋求有利量刑作出准备。此外,两罪的犯罪所得均可能成为没收、追征的对象,须一并考量。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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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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