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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法违反:企业刑事责任与实习生在留资格影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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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法违反:企业刑事责任与实习生在留资格影响详解

技能实习法违反:企业刑事责任与实习生在留资格影响详解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围绕技能实习产生的刑事案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习实施者(接收企业)与监理团体成为侦查对象,另一类是技能实习生本人因入管法违反等被立案。前者适用技能实习法(关于适当实施外国人技能实习及保护技能实习生的法律)所定的罚则,后者则集中于资格外活动与非法滞留等问题。无论属于哪一类,刑事处分的走向与在留资格所受影响都无法分开考虑,因为量刑的界线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本文依据条文,从刑事与入管两个层面加以梳理,并说明自侦查初期起应当采取的具体应对。

核心要点

  • 技能实习法将以暴行、胁迫、监禁强制实习,以及保管护照和在留卡、告知不当限制私生活自由等行为,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 对实习生本人而言,核心问题是脱离实习单位后的非法滞留(入管法24条2号之2、4号ロ)与资格外活动(同法19条、24条4号イ)。
  • 技能实习法违反不属于入管法24条之4号之2所列举的罪名,即使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也不当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超过1年的实刑符合同条4号リ。
  • 实习中止后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即使尚无有罪判决,也可能被依同法22条之4第1项第5号取消在留资格。

技能实习法上究竟处罚哪些行为

技能实习法专门设置罚则,针对的是侵害实习生人身自由与生活自主的行为。其一,以暴行、胁迫、监禁或其他不当拘束精神、身体自由的手段强制他人进行技能实习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上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46条)。其二,保管实习生护照或在留卡的行为(同法48条1项),以及告知将不当限制外出等私生活自由的行为(同条2项),可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其三,未取得许可而经营监理事业的,亦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至于拖欠工资与违法超时劳动,则另以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违反立案。实务中,此类案件多由劳动基准监督署的监督指导或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实地检查作为端绪,其后再移送侦查机关。

实习生本人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生一方被追究的,多数并非技能实习法,而是入管法违反。脱离实习单位后超过在留期限继续停留的,构成非法滞留,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同法70条1项第5号)。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而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则违反同法19条;若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该活动,法定刑更重。使用伪造在留卡就业的,还可能依入管法上的另罪从重处断。因实习单位拖欠工资或存在暴力而不得不离开的经过,虽不直接决定犯罪是否成立,但对起诉与否、量刑以及后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此类事实往往只有本人知悉,应尽早连同工资台账、聊天记录等客观材料一并主张,否则日后再行提出,可信性会被打折。

技能实习法违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技能实习法违反本身并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罪名之内。该号列举的是侵入住居,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及人口买卖,盗窃与抢劫,诈骗与恐吓,赃物,毁弃隐匿等各罪,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等罪。因此,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能实习)者,即便因技能实习法违反被判处附缓刑的拘禁刑,也不当然落入该号。但若为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则符合同条4号リ(全部缓刑者除外)。此外还须留意一条与刑事处分无关的路径:实习被中止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即可能启动22条之4第1项第5号的在留资格取消程序,从而在判决之前便丧失在留基础。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与初期注意事项

首要目标应设定为取得不起诉处分(嫌疑不足或起诉犹豫)。因为即使获得附缓刑判决,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仍会被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一旦不予许可,最终仍须回国。企业方面,宜自机构实地检查或劳基署调查阶段起,就结清欠薪、返还护照与在留卡、修改宿舍生活规则等具体整改留下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固定改善时点。实习生方面,关键在于讯问中不轻易迎合。技能实习案件中,监理团体、实习计划、失踪、资格外活动等制度用语须经翻译传递,辩护人有必要核实译员表述是否准确,避免因用语混淆而形成不利笔录。包括是否配合讯问在内的供述方针,应与尽早选任的辩护人共同确定。

常见问题

公司只是代为保管在留卡,也构成犯罪吗

技能实习法48条1项禁止实习实施者、监理团体及其董事、职员保管实习生的护照或在留卡,违反者可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仅以本人同意为由通常难以免责,因为该规定的目的正在于防止以保管为手段限制实习生的行动自由。应以客观材料说明保管的缘由、保管期间以及返还的时点与方式。

从实习单位离开后在别处打工,会立刻被遣返吗

并非立刻确定遣返。非法滞留与资格外活动确属退去强制事由,但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会审查入管法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不得不离开的缘由、在日期间的生活状况与本国的情况均在考量范围之内。由于判断具有高度个别性,应尽早整理能够印证经过的工资记录、诊断书与聊天记录等材料。

只判罚金的话,对在留没有影响吗

多数退去强制事由以被处拘禁刑为要件,故仅处罚金不会直接导致退去强制。但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会审查素行是否善良,罚金前科同样会被作为不利情节加以评价。着眼于下一次申请,应首先争取不起诉;确有困难时,也要保留能够说明事发经过与其后改善状况的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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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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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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