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安定法(介绍有害业务)之重|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2026/08/13
日本职业安定法第63条规定,以暴行、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介绍、劳动者招募或劳动者供给者,以及以使人从事有害公众卫生或公众道德之业务为目的而为上述行为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20万日元以上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条下限设为1年,属重罚规定,与仅涉无许可职业介绍的同法第64条不可同日而语。若对象为外国人,还会一并涉及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故须兼顾两者加以应对。
核心要点
- 以使人从事有害业务为目的的职业介绍等,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至300万日元罚金(职业安定法第63条)。
- 无许可职业介绍依同法第64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定刑相差悬殊。
- 若宣告刑为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 介绍外国人的,可能同时成立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
何谓有害公众道德的业务
通说认为,指性风俗相关业务等依社会通念足以损害公众道德的业务。职业安定法第63条第2号将以使人从事有害公众卫生或公众道德之业务为目的,而进行职业介绍、劳动者招募或劳动者供给者列为处罚对象。裁判例中,与卖春有关的业务及提供与之相当性服务的业务,被认定属于此类。重要的是,受处罚的并非实际使其就劳,而是以使人从事该等业务为目的所进行的介绍或招募行为本身。因此,即便在介绍阶段即被查获,只要认定存在该目的,仍适用该条。同条第1号则以暴行、胁迫、监禁及其他不当拘束精神或身体自由的手段所为之职业介绍等为对象。
与无许可职业介绍有何不同
法定刑存在根本差异。职业安定法第64条对未取得许可而经营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者等,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相对地,同法第63条规定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至300万日元罚金,下限设为1年。也就是说,适用该条时,除非选择罚金刑,否则拘禁刑的宣告将自1年起算。不过,宣告刑在3年以下的仍可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故实刑抑或缓刑构成重大分水岭。侦查阶段会严格追问:究竟只是介绍人力,还是对所从事业务的内容有所认识。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决定性因素在于实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违反职业安定法属特别法犯罪,不属列举刑法各章之罪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故获缓刑判决时不会因该号被遣返。另一方面,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排除受全部缓刑宣告者。职业安定法第63条的下限为1年,故被判实刑时,若宣告刑恰为1年则不属超过1年;一旦超过,则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条1年的界线,直接决定量刑辩护的具体目标。
应对侦查时的关键在哪里
要点是准确切分并说明自己对介绍对象业务内容的认识。此类案件中,本只是向寻找人手的熟人介绍人力者,可能因介绍对象系性风俗相关店铺,而被以介绍有害业务立案。因此,对介绍对象业态知悉到何种程度、是否收取报酬、是否持续介绍等情节,将左右结论。讯问中会反复提出诸如是否认为那是此类店铺的问题;若经由翻译含糊承认,便会径直导向目的的认定。此外,若介绍的是外国人,还会涉及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故亦须一并整理对在留资格的查验情况。
常见问题
只是给熟人介绍工作也构成犯罪吗
若介绍对象属有害公众道德的业务,且被认定具有使其从事该业务的目的,即可能落入职业安定法第63条。是否反复持续、有无报酬,会影响是否构成职业介绍的判断与量刑,故具体说明介绍经过十分重要。
获得缓刑就能继续在留吗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受全部缓刑宣告者排除在外,故获缓刑即不落入该号。惟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会考量素行,仍须准备资料说明案件内容与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
所介绍的外国人系非法滞留者会如何
将涉及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依同条第2项,仅以不知情不足以免责,须证明自己并无过失。有无在留卡的查验记录往往决定判断走向,故应整理并说明查验的实际情况。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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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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