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者派遣法被查处|无许可派遣、二重派遣与外国人雇用
2026/08/13
在日本从事劳动者派遣事业须取得厚生劳动大臣许可,无许可实施劳动者派遣的,依劳动者派遣法处1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向建设、港湾运输、警备等禁止业务派遣劳动者的,亦同。若派遣对象为外国人,往往还会一并涉及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其法定刑更重,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并科。准确理解二者关系,是应对的出发点。
核心要点
- 无许可从事劳动者派遣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向建设、港湾运输、警备等禁止业务派遣,同样受处罚。
- 所谓二重派遣,会触及禁止劳动者供给事业的职业安定法第44条。
- 以外国人为对象时,可能一并涉及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助长非法就劳罪(5年以下拘禁刑等)。
何种情形构成违反劳动者派遣法
主要是未取得许可即从事派遣事业,以及向被禁止的业务派遣。劳动者派遣法规定,拟从事劳动者派遣事业者须取得厚生劳动大臣许可;无许可实施派遣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建设业务、港湾运输业务、警备业务及部分医疗相关业务禁止劳动者派遣,向上述业务派遣者同样属处罚对象。实务上易生争议的,是形式上采承揽契约、实际却由发包方直接指挥命令的所谓伪装承揽。判断依据并非契约标题,而是指挥命令的实态,故工作日报与作业指示记录构成重要证据。
二重派遣为何成为问题
因为它并非劳动者派遣,而会触及职业安定法关于劳动者供给事业的规制。派遣接受方将所接收的劳动者再派往另一家公司,无法在劳动者派遣法的框架内说明,通说认为该当职业安定法第44条所禁止的劳动者供给事业,违反者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建设工地与物流领域,多层转包结构中极易出现此种形态,亦不乏当事人未意识到违法性而长期延续的例子。若涉及外国人劳动者,实际发出指挥命令的事业者与在留资格上的所属机构便会脱节,进而波及申报不备与资格外活动等问题。
派遣外国人时的在留风险
经营者一方面临助长非法就劳罪,劳动者一方则涉及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并科。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原则上并不设想以派遣方式就劳,特定技能亦按领域对雇用形态设有限制,若违反上述限制使其就劳,即可能成立助长非法就劳罪。另需指出,劳动者派遣法违反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故仅凭该法违反不可能被宣告超过1年的拘禁刑,也就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但若与助长非法就劳罪并合处罚,则可能出现超过1年的实刑,须审慎判断罪名的组合。
接受调查时的初期应对
第一步是梳理契约关系与指挥命令的实态,并保全记录。劳动局调查或侦查机关搜查时,会一并核查契约书、请款单、排班表、作业日报、考勤记录以及外国人劳动者在留卡复印件等。此处关键在于:受追问的不是契约形式,而是实态。因此,须整理资料,以便说明由谁发出作业指示、由谁管理作业场所、报酬如何计算。讯问中必定会追问是否查验过外国人劳动者的在留资格;若在没有查验记录的情况下声称曾经查验,日后必生矛盾。宜与辩护人商议后,作出与事实相符的说明。
常见问题
签订承揽契约就不算派遣吗
判断依据并非契约名称,而是指挥命令的实态。若由发包方直接下达作业指示并管理考勤,则纵采承揽契约形式,仍可能被评价为劳动者派遣。整备能够显示业务独立性的资料,至为重要。
可以让技能实习生去别的公司支援吗
技能实习以依实习计划在特定实施者处进行实习为前提,故原则上不允许类似派遣的向他公司就劳。违反者会面临计划认定被撤销及助长非法就劳罪的问题,须事先与监理团体协商。
经营者为外国人时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仅劳动者派遣法违反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不至于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但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事业适法性为前提,更新审查会趋于严格,宜在完成整改并取得许可后再行申请。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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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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