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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名义的陷阱|公司董事与银行账户名义提供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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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名义的陷阱|公司董事与银行账户名义提供的刑责

出借名义的陷阱|公司董事与银行账户名义提供的刑责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收取报酬把名字借给公司担任董事,或将银行账户交予他人,绝非单纯的借用。提供董事名义可能因使登记这一公正证书原本记载不实,而落入刑法第157条第1项;转让账户则可能被以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或作为特殊诈骗的帮助犯立案。上述情形均可能牵涉刑法第17章或第37章,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中国籍当事人而言,属于纵获缓刑亦可能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

核心要点

  • 提供董事名义可能因登记记载不实而落入刑法第157条第1项(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转让存款账户构成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以此为业者法定刑加重。
  • 账户若被用于特殊诈骗,可能以诈骗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立案。
  • 刑法第17章与第37章均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出借公司董事名义会如何

不具实体的董事登记,会引发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的问题。刑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向公务员作虚伪申报致使有关权利义务的公正证书原本记载不实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商业登记簿被解为属该公正证书。若实际完全不参与经营,却收取报酬被登记为代表董事,即会触及本罪。此外,若该公司被用于诈骗、助长非法就劳或无许可营业等,侦查机关便会循名义人这一线索追究共犯嫌疑。若曾将公司印鉴、存折或法人账户的提款卡交付他人保管,介入程度往往会被评价得更重,须格外注意。

交出银行账户须承担何种责任

转让账户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仅此一点便属处罚对象。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处罚无正当理由转让或受让存折、提款卡等行为,以此为业者法定刑加重。进而,若所转让的账户被用作特殊诈骗的收款账户,则可能以诈骗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立案。诈骗罪属刑法第37章之罪,故一旦被处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纵获缓刑,亦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若认定在开户之时即有交予第三者的意图,还可能另行成立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罪。

只是随意答应也要担责吗

认识程度虽可成为争点,但轻率的辩解在实务上难以奏效。称受朋友之托、报酬不多、不知用途等说明,本身不构成免责理由。尤其在收取了正常交易中不可想象的报酬,或连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交出的情形,往往会被评价为本可推知存在不正当目的。另一方面,现实中也确有仅依单位指示被形式上登记为董事者,或在无法理解日文书面含义的情况下签名者。此时应具体呈现指示的经过、有无报酬、实际业务内容以及日语理解程度,据以主张欠缺故意与共谋。与相关人员的往来记录,属应尽早保全的重要材料。

要保住在留资格需要做什么

最重要的是避免被处拘禁刑,即争取不起诉处分或以罚金处理。如前所述,刑法第17章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与第37章的诈骗罪,均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该号并未排除缓刑,故纵为可在社会中继续生活的判决,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仍会被移送退去强制程序。因此,仅以在公判中取得缓刑为目标并不足够,必须设法避免被起诉本身。具体而言,须尽早落实赔偿被害、配合冻结账户或更正登记、说明介入经过、建立防止再犯体制等。永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号。

常见问题

不知道会被如何使用而交出账户也会被处罚吗

转让账户本身即被禁止,故纵不知用途,只要存在转让事实即可能受处罚。至于是否成立诈骗的帮助犯,则取决于对其将被用于诈骗有无认识,因此具体说明受托经过与报酬内容十分重要。

已经登记的董事名义可以撤下来吗

通过辞任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手续可以退出董事职务,但有时难以取得公司方面的配合。既往登记并不会因此消失,故宜记录提供名义的经过,并留存已采取更正行动的证据。

赔偿被害就能获得不起诉吗

赔偿被害是争取起诉犹予的重要情节,但仅此并不能确保不起诉。介入程度、有无报酬、有无常习性、被害规模等会被综合判断。在履行赔偿的同时,提交能够佐证介入经过的资料,较为有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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