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怀疑虚假认领子女|国籍法违反与刑事责任梳理
2026/08/13
明知不存在血缘关系仍提交认领申报的,将涉及刑法第157条第1项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若子女据此取得日本国籍,还须一并审酌国籍法上的罚则。认领是同时影响子女国籍与抚养该子女之父母在留资格的重要身分行为,一旦虚假认领被查明,子女国籍取得的效力与父母在留的基础便会同时动摇。此类案件牵涉刑事、身分关系与入管手续,彼此交错,故须及早梳理。
核心要点
- 虚假认领申报可能构成刑法第157条第1项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因虚伪申报取得日本国籍的,依国籍法第20条第1项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因属刑法第17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获缓刑拘禁刑亦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认领若被认定无效,子女国籍取得的效力将成问题,父母在留资格的基础亦可能随之丧失。
虚假认领构成何种犯罪
受处罚的是使户籍这一公正证书原本记载不实一节。刑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向公务员作虚伪申报,致使有关权利义务的公正证书原本记载不实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明知无血缘关系仍提交认领申报并获受理的,即可能成立本罪。进而,若以该认领为前提,依国籍法第3条第1项申报而使子女取得日本国籍,则因作虚伪申报,依国籍法第20条第1项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参与安排认领的中介者,以及支付报酬委托他人认领者,亦会面临共犯责任问题。
子女国籍与父母在留将如何
认领效力一旦被否定,以其为基础的法律地位便会连锁受影响。国籍法第3条第1项规定,受父或母认领的子女在符合一定要件时可经申报取得日本国籍。若认领系虚假而被判定无效,以其为前提的国籍取得效力即成问题。同时,以抚养具有日本国籍子女为由取得定住者等在留资格的父母,其资格基础随之丧失,撤销在留资格或更新不许可便会被提上审查。就争议认领效力的程序而言,有认领无效之诉;令和6年施行的修正民法已就出诉期间作出规定。故须在刑事程序之外,兼顾身分关系走向作出应对。
若不知没有血缘关系会如何
有无认识,是决定犯罪成否的核心争点。刑法第157条第1项之罪属故意犯,须对认领违背真实一事有所认识。若因交往对象告知系自己的孩子而信以为真并予认领,则有否定故意的余地。反之,若交往时期与出生时期明显不符、存在对价支付、当事人之间几乎素不相识,则较易被认定具未必故意。DNA鉴定结果在身分关系判断中具决定性意义,但鉴定结果与申报当时是否已知不存在血缘,属两个不同的问题。宜保全能够佐证申报经过的通讯记录与交往情况,以便按时间顺序加以说明。
被侦查时的初期应对
要点是在确保身分关系资料的同时,与辩护人共同斟酌陈述内容。此类案件中,母亲、认领男性与中介者会分别受讯,供述不一致往往被用于认定共谋。尤其就认领目的,本欲表达为孩子的将来着想,一旦被整理成为取得在留资格,便会成为认定目的不当的依据。经由翻译时此类语感最易流失,故宣读笔录时应逐句确认。此外,子女的生活状况、抚养实态以及母子与认领人之间的关系等资料,不仅关系量刑,也关系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子女利益这一视角,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人道考量密切相关。
常见问题
撤销认领就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已成立的犯罪并不因此消灭。不过,主动推进认领无效程序、及早澄清事实,可作为展现悔过态度的情节,在起诉与否的判断及量刑中获得考量。程序如何选择,宜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
孩子的国籍会怎样
认领若被判定无效,以其为前提的国籍取得效力即成问题。惟此事关系子女地位,程序与判断均会审慎进行。宜先备妥显示子女生活实态与利益的资料,再与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应对。
母亲也会被处罚吗
若认定其共同提交了虚假认领申报,则可能作为共犯被追究责任。但视经过与参与程度不同,评价亦有差异。具体呈现母子生活实态、经济状况以及与中介者的关系,会影响处分的判断。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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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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