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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未随身携带或拒不出示|警察盘查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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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卡未随身携带或拒不出示|警察盘查时的应对

在留卡未随身携带或拒不出示|警察盘查时的应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入管法第23条第2项课予中长期在留者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并规定在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官等要求出示时必须出示。未携带者依同法第75条之3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拒不出示者,则设有更重的法定刑。金额看似不大,但罚金前科可能影响在留期间的更新审查;一旦牵涉伪造在留卡,更会瞬间演变为重大案件。因此,了解盘查场合的妥当应对至为重要。

核心要点

  • 中长期在留者负有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未携带者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23条第2项、第75条之3)。
  • 拒不出示的,设有重于未携带的法定刑。
  • 未满16岁者不负携带义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亦未被课予随身携带义务。
  • 伪造、变造在留卡依入管法第73条之3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法定刑极重。

在留卡必须随时带在身上吗

中长期在留者负有随身携带义务。入管法第23条第2项要求中长期在留者随时携带在留卡,并在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员要求出示时予以出示。就违反义务而言,仅系未携带者,依同法第75条之3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拒不出示者,则设有较此更重的法定刑。另一方面,未满16岁者不负携带义务;特别永住者亦未被课予随身携带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义务。至于以护照证明在留资格的短期滞在者等,本非在留卡的发放对象,须留意的是护照的携带问题。

被盘查要求出示时应如何应对

若已随身携带,出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最为稳妥的应对。拒不出示不仅会成为较未携带更重罚则的对象,还容易导致现场处理时间大幅拉长。另一方面,随身物品检查、查看手机内容等有别于出示在留卡的要求,多属请求任意配合,是否负有配合义务,完全可以冷静确认。即使对被叫停的理由无法认同,当场激烈争执亦非上策。较为现实的做法,是事后记录时间、地点、警察官所属与姓名以及交涉内容,必要时向律师咨询。若确系不慎遗留家中,请镇定说明该情形。

对在留资格是否有影响

若仅为罚金,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对更新审查的影响不容忽视。未携带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并非拘禁刑,故既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也不落入同条第4号リ,不会仅因此被强制遣返。然而,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属法务大臣裁量,素行为考量事由,故存在罚金前科即属须加说明的情节。若屡次违反,守法态度将受质疑。相对地,行使或持有伪造在留卡则属另一层次的问题,同法第73条之3以下设有严厉罚则,应立即咨询辩护人。

只是忘记带也构成犯罪吗

未携带罪属故意犯,须以对未携带一事有所认识为要件。因此,若完全未察觉将卡片遗留家中,则有就故意有无加以争执的余地。惟实务上倾向认为,既然在被要求出示之时已认识到未随身携带,此后依情况便较易认定故意,故此点抗辩并不容易。更为现实的做法,是说明缘由并展现防止再犯的态度,争取以微罪处分或起诉犹予处理。另需指出,在行政上不利益处分的场合,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本人的认识与过失,入管实务尚有争议,本所亦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范围提起诉讼加以追问。

常见问题

带在留卡的复印件够吗

法律要求携带的是在留卡本身,携带复印件不构成义务的履行。若已遗失,宜尽速申请补发,并随身携带足以显示正在申请中的材料。

对被叫停的理由不认同,可以拒绝吗

出示在留卡属法律义务,若已随身携带即应配合。至于随身物品检查等,多仅系请求任意配合,较现实的做法是先记录当时情况,事后再向律师咨询。

缴纳罚金后,更新申请时需要说明吗

申请书设有关于奖惩的记载栏,须如实填写。隐瞒事实的申请一旦日后被发现,评价将更为不利。宜同时说明违反的经过与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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