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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外活动(超每周28小时)被调查|刑事处罚与资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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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外活动(超每周28小时)被调查|刑事处罚与资格撤销

资格外活动(超每周28小时)被调查|刑事处罚与资格撤销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所获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上附有每周不超过28小时的条件。超出该范围就劳的,可能构成违反入管法第19条第1项的活动,除成为撤销在留资格或退去强制的审查对象外,亦属刑事处罚对象。若被认定专事资格外活动,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并科;未达该程度者,依同法第73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核心要点

  • 留学生的概括性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上为每周28小时以内,在校方长期假期期间为每日8小时以内。
  • 专事资格外活动者适用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3年以下拘禁刑等),其余情形适用同法第73条(1年以下拘禁刑等)。
  • 未继续从事本来活动达3个月以上的,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撤销在留资格的审查对象。
  • 风俗营业相关业务不属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纵有许可亦不得从事。

每周28小时如何计算

入管的运作要求:无论自星期几起算,任一连续一周内均须不超过28小时。因此,即便周一至周日合计未超过28小时,若以周三至次周周二为一段计得29小时,仍可能被评价为违反。同时兼多份兼职的,按合计时数判断,认为每处工作各可28小时的理解并不正确。此外,仅在所属教育机构长期假期期间,方可按每日8小时以内处理。需注意,该时间限制系资格外活动许可所附条件;若根本未取得许可,则不论就劳时间长短,均属违反入管法第19条第1项。调查中会调阅工资明细与考勤记录,故应准确保存工作实绩的资料。

何种情形会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依专事程度不同,适用条文分歧,法定刑差异很大。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规定,明显可认定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而专事资格外活动者,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并科。该当此项者,同时依同法第24条第4号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相对地,若仍在继续学业,仅止于超出许可范围就劳,则适用同法第73条,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实务上,依出勤听课情况、学分取得状况、就劳时间的程度与收入数额等判断专事性。因此,在校出勤证明与成绩证明,是否定专事性的重要材料。

何种情况下会被撤销在留资格

在未从事本来活动的状态持续时,即会启动撤销的审查。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未继续从事该在留资格所涉活动达3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构成撤销在留资格事由。若持留学在留资格却实际以就劳为主、未去上学的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即会触及该规定。撤销时设有意见听取程序,可就有无正当理由陈述意见。若存在因病休学、因家庭事由暂时回国、教育机构方面原因等未能就学的具体理由,应备妥诊断书或学校证明等材料应对。

并未察觉已超时该如何处理

有无故意是关系刑事责任成否的重要争点。刑事处罚以故意为要件,故若存在雇主少报工时、排班在本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被变更等情节,即有主张欠缺故意的余地。另一方面,在入管实务中,就退去强制事由与撤销在留资格的判断究竟要求本人多大程度的认识与过失,尚无明确基准,实属争议所在。本所亦正就行政处分场合中责任主义的射程范围提起诉讼加以追问。虽无法预断结论,但保全工作实态记录、与雇主的往来、排班表等资料,以便具体主张有无认识,仍属有益。

常见问题

同时做两份兼职,可以各做28小时吗

不可以。资格外活动许可所附的时间限制并非按每处工作分别计算,而是就全部就劳合计时数判断。兼多份工作的,须将各处排班合并管理,使合计不超过每周28小时。

毕业后在找到工作前可以继续打工吗

留学在留资格以在籍为前提,毕业即丧失本来活动。若继续求职,须变更为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并重新确认其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条件。在无资格状态下继续就劳即属违反。

一旦超时被发现,必然会被强制遣返吗

未必如此。视超时的程度、期间、有无专事性及学业是否继续,处理方式不同,有时仅止于指导。但更新申请被驳回的风险确实存在,故应尽早纠正就劳时间并恢复出勤状况。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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