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非法上陆|与非法入国的区别及退去强制程序
2026/08/13
非法上陆是指虽持有有效护照,却未获入国审查官上陆许可即登陆日本的行为,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2号的退去强制事由。刑事方面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它因护照本身有效而区别于非法入国,但同样未取得在留资格。此外,持乘员上陆许可或寄港地上陆许可者逾期滞留等相似类型,在入管法上另有区分规定,故须准确梳理。
核心要点
- 非法上陆是指未获入管法第9条上陆许可即行登陆,该当同法第24条第2号的退去强制事由。
- 刑事处罚依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其与非法入国的差别在于护照有效,但同样不具在留资格。
- 持乘员上陆许可、寄港地上陆许可等特例上陆许可而逾期滞留的,适用其他号予以规范。
非法上陆与非法入国如何区分
区别在于护照是否有效以及所违反的条文不同。非法入国系违反入管法第3条进入本邦的行为,典型情形为未持有效护照。相对地,非法上陆指虽持有有效护照,却未获入管法第9条所定入国审查官上陆许可即行登陆。例如船舶入港后未经上陆手续即登岸,或在未获上陆许可的情况下走出港湾设施,均属此类。作为退去强制事由规定于同法第24条第2号,刑事处罚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上述两类情形均未取得在留资格,故不适用以在留资格为前提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超过上陆许可期间会如何处理
持特例上陆许可而逾期滞留的,适用与非法上陆不同的条号。入管法设有乘员上陆许可、寄港地上陆许可、通过上陆许可、紧急上陆许可、因遇难上陆许可、为临时庇护上陆许可等特例上陆许可制度。获此类许可者若超过许可期间仍留在本邦,则依入管法第24条各号中相应规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法律构成与上陆本身即属违法的非法上陆并不相同。实务上的出发点是查明依何种许可上陆、期间至何时为止,故首要之务是核对上陆许可的钤印或乘员手册的记载。
退去强制程序如何推进
自违反调查开始,直至法务大臣裁决,形成一整套程序。经入国警备官违反调查后,由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不服者可请求特别审理官举行口头审理。若进而提出异议申出,则由法务大臣作出裁决,并在此时审酌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此过程中是否被收容至关重要,而依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制度,可依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在不予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若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并据以出境,则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第二次以后10年不得入境。
讯问与违反调查中应注意什么
重要的是准确陈述上陆经过,避免与其他类型混淆。非法上陆、非法入国与非法滞留虽同为不具在留资格的状态,法律定位却不相同,并会影响其后的程序与上陆拒否期间的判断。然而在违反调查中,常出现对上陆日期与方式记忆模糊即制作供述笔录,结果被认定为与事实不符类型的情况。此外,被问及与安排渡航或上陆者的关系时,经由翻译的对话中也可能出现将单纯同行者说成中介者之类的偏差。在笔录上签名前务必确认译文内容,有疑问即请求更正;亦可要求联络辩护人或支援者。
常见问题
未获上陆许可仅走出港口也构成犯罪吗
未获入管法第9条上陆许可即登陆本邦的,可能作为非法上陆成为同法第70条第1项第2号的对象。未经手续走出港湾设施的经过及指示的传达情况,有时会影响评价,故宜整理材料以便具体说明当时情形。
以船员身分来日也属于对象吗
针对乘员设有乘员上陆许可制度,若已获许可上陆即不构成非法上陆。但若超过许可期间仍滞留,则依入管法第24条相应各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确认许可期间十分重要。
可以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吗
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可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该条第5项除入国经过外,还列举家族关系与人道考量的必要性等事由,故须备妥能够佐证在日生活实态及回国后不利益的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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