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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国被查处|刑事处罚、退去强制与上陆拒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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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国被查处|刑事处罚、退去强制与上陆拒否期间

非法入国被查处|刑事处罚、退去强制与上陆拒否期间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非法入国是指未持有效护照等违反入管法第3条而进入日本的行为,既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的退去强制事由,也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1号成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乃至并科的对象。它常与非法滞留混淆,但因自始未合法入境,法律定位不同,且因不具在留资格,以在留资格为前提的规定亦无适用余地。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渡航经过及与中介者的关系,在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核心要点

  • 非法入国属入管法第24条第1号的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也是同法第70条第1项第1号的刑事处罚对象。
  • 因不具在留资格,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为对象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并无适用余地。
  • 凭退去强制令书出境的,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第二次以后10年不得入境。
  • 使他人非法入国,或藏匿、隐避非法入国者的行为,另构成更重的犯罪。

何谓非法入国

指违反入管法第3条而进入日本的行为。该条规定,未持有效护照的外国人,以及意图未获入国审查官上陆许可即行上陆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本邦。典型情形包括利用船舶偷渡、使用他人名义护照入境,以及持伪造护照入境。非法入国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1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事方面,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1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至于使他人非法入境的行为,另设有关于集团偷渡之罪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协助非法入国之罪,法定刑更重。藏匿或隐避非法入国者的人,同样属于处罚对象。

与非法滞留有何不同

决定性差别在于入境之初是否合法。非法滞留是指已合法获得上陆许可并取得在留资格者,在在留期间届满后仍继续滞留,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而非法入国自入境时点起即欠缺适法性,从未取得过在留资格。这一差别在实务上产生若干后果:第一,以在留资格为前提的规定,例如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为对象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及规定撤销在留资格的第22条之4,均欠缺适用前提;第二,出国命令制度主要以非法滞留者为对象,非法入国者不符合该制度要件;第三,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入国经过这一考量事由亦易被作不利评价。

刑事处分中会重视哪些方面

渡航的来龙去脉与有无组织性介入,将极大左右量刑。为谋生只身渡航的案件,与作为中介组织成员为他人安排渡航的案件,评价截然不同。侦查机关会详细调查渡航费用的来源、向中介的付款、渡航路线、有无同行者以及在日接收方等。若当事人自身亦处于受剥削的境地,例如被以高额渡航费用形式背负债务、为偿债而被迫就劳,则可能成为量刑上的重要情状。反之,若就与中介组织的关系作出含糊供述,则可能因被怀疑具组织性介入而加重处分。宜先与辩护人整理事实,再确定陈述的内容与时机。

是否还有留在日本的余地

虽不容易,但仍存在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该条第5项列举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人道考量的必要性等考量事由。在非法入国的场合,入国经过被作不利评价难以避免;但其后的在留状况、与日本人配偶婚姻关系的实态、在日本出生成长子女的就学情况,以及回国后将产生的具体不利益等,仍可依据资料细致主张。若存在符合难民认定或补完性保护的情节,则须另行研究相应程序。选择何种程序会显著影响其后的处遇,故宜尽早确定方针。

常见问题

使用他人名义护照入境,护照名义人也会被追责吗

若名义人出借护照或协助非法入国,可能作为帮助犯被追究责任。若系遗失后遭人冒用,则视申报时间与具体情形而评价不同,故保存遗失申报的相关材料颇为重要。

非法入国已过很久是否就时效了

刑事公诉时效有可能成立,但退去强制事由不因时效而消灭。因此,即使不再受刑事处罚,仍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1号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此点与非法滞留的处理相同,需予留意。

与日本人结婚是否就能获准在留

仅有婚姻事实并不当然获准在留特别许可。须对照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量事由,以同居实态、生计状况、结婚经过、交往记录等资料,具体证明婚姻关系稳定且成熟。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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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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