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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场被查处|赌客与运营方罪名不同及在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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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场被查处|赌客与运营方罪名不同及在留风险

网络赌场被查处|赌客与运营方罪名不同及在留风险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即便是境外经营者运营的网络赌场,只要自日本国内接入并进行下注,依侦查实务的运作即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条的赌博罪。运营地合法这一点,并不被视为可否定在日本境内所实施赌博行为违法性的理由。不过,作为赌客参与,与介入代理店或资金结算,所适用的条文与对在留的影响均有很大差异。对中国籍当事人来说,一旦被追究常习赌博或开设赌场图利,即便获得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

核心要点

  • 自日本国内接入下注的,纵使运营者位于境外,亦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条的赌博罪。
  • 赌客多止于罚金或科料,但若被认定具常习性,则依刑法第186条第1项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
  • 代理店与运营方可能被追究开设赌场图利罪(刑法第186条第2项,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
  • 刑法第23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使用境外合法网站也会构成犯罪吗

实务立场是:只要在日本国内实施了赌博行为,即可能作为国内犯受到处罚。刑法第185条规定,赌博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只要赌博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日本国内,即使作为相对方的运营者位于境外,仍按国内犯处理。运营方取得当地牌照,并不被认为足以排除日本刑法的适用。就此虽有观点主张赌博属必要共犯,相对方既属合法,赌客一方的行为亦不应可罚,但侦查机关持续查处,且已有以简易命令科处罚金的报道。至少不应以境外合法故属安全为前提行事。

赌客与代理店有何不同

适用条文不同,对在留的影响亦随之分歧。仅作为赌客参与的,多以刑法第185条单纯赌博罪科处罚金或科料;此时并非拘禁刑,故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若入金额与使用频度较高、被认定具常习性,则成为刑法第186条第1项常习赌博罪3年以下拘禁刑的对象。进一步,若在日本国内招揽客人、代办入金或管理账户,承担所谓代理店角色,则可能依同条第2项以开设赌场图利罪追究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若参与赌资的汇兑或兑现,还可能一并涉及组织犯罪处罚法上有关犯罪收益之罪,或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

在留资格面临何种风险

一旦被处拘禁刑,即便缓刑亦有失去在留资格之虞。刑法第23章有关赌博及彩票之罪,正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的章目之内。该号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被处拘禁刑的情形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将缓刑排除。因此,若因常习赌博罪或开设赌场图利罪被宣告拘禁刑,纵为可在社会中继续生活的判决,仍会转入退去强制程序。反之,作为赌客以罚金处理的,则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惟罚金前科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素行评价,故更新时宜预先准备情况说明与再犯防止的相关材料。永住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该号。

被侦查时的初期应对

要点是先掌握出入金的整体轮廓,再准备就常习性与角色定位加以争执。此类侦查多自分析支付代理业者的账户记录或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着手,侦查机关在早期即已掌握出入金的总额与次数。因此,与其否认事实,不如准确界定介入赌博的性质,更为现实。尤其是受朋友邀约出借账户、仅协助汇款者,一旦被评价为作为代理店有组织地参与,本可罚金了结的案件便会变成拘禁刑案件。讯问会追问有无报酬与招揽实态,故不应经由翻译含糊承认,宜与辩护人核对记录资料后再确定陈述内容。

常见问题

只是玩了几次也会失去在留资格吗

作为赌客以单纯赌博罪被科罚金的,因非拘禁刑,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不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但若被认定具常习性而处拘禁刑,则即使附加缓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只是把账户借给朋友也会被处罚吗

提供账户可能被评价为开设赌场图利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此外还可能涉及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或诈骗罪的帮助。请整理资料,以便具体说明有无报酬、出借经过以及对用途的认识。

若系被公司同事邀约,量刑会减轻吗

处于受邀的被动地位,可成为否定常习性及量刑上的有利情节。但若参与期间较长、赌注总额较大,仍可能被认定常习性,故宜尽早保全能够显示参与经过的往来记录等证据。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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